论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ngang8902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由于立法规定不明确,学界和理论界对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与成立条件存在争论,意见不一。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与成立条件有着诸多区别。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具有主体合格、内容不违法、程序民主和公示告知四项生效条件,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只有主体合格、内容不违法和公示告知等三项生效条件。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成立条件
  一、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的争论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对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由“用人单位……经……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确定”的民主程序的规定,一种意见认为是制定、修改的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生效条件之一,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其成立条件。
  上述两种意见虽有其理由,但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以致混淆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与生效的概念、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条件与生效条件,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等同于生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具体有哪些生效条件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不违法和公示告知实施两个。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三个;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合法性条件是内容合法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两个。
  第一种观点笼统地看待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是否有效,没有根据涉及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区别看待,来认识不同的生效条件,因而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相违背。第二种意见比较客观合理,但和第一种观点一样都缺少了主体条件。
  二、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与成立条件的区别
  所谓规章制度的成立,是指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创立、建立、设立,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达成合意或意思表示一致,用人单位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已经正式形成,着重强调其存在的外在形式,前者体现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后者体现的是经营自主权原则;而所谓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原则。可见,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首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尚未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尚处于讨论协商阶段的规章制度或决定未成立,因而也就不存在生效问题,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也并非当然有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成立并不意味着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就生效,只有它符合其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二者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判断其生效的前提,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制度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制度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
  再次,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应具备成立的条件;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应符合生效的条件。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当事人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而成立;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用人单位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单方面作出决定而成立。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三个;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两个。
  最后,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意志,如当他们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拘束力。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不成立,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用人单位的单方面意志。并不是指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不成立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无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把不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当作无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来处理。对于不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必须重新集体协商。
  三、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之我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分为两大类,从该立法上的分类可以看出,一类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的结果,另一类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行为的范畴。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根据涉及的内容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生效条件。
  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法律提出四项合法(生效)条件:
  首先,主体合格。该主体不仅是用人单位,还有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必须合法:有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是该单位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劳动者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用人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如车间、班组、党组织虽然可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或者直接负责拟定规章制度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不能直接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审批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发布。否则,该规章制度就无效。
  其次,内容合法。即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要符合先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就是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再次,程序民主。即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产生程序必须是民主的,不得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这里的民主形式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最后,公示告知。即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已经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
  对于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法律提出三项合法(生效)条件,即主体合格、内容不违法和公示告知实施。其中主体只有用人单位。
  因此,符合上述生效条件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大事项决定对其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也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其他文献
在双馈风电变流器中,LCL滤波器通常串联在网侧变流器与电网之间来抑制开关频率周围的电流纹波。提出基于LCL滤波的双馈风电变流器新型有源阻尼方法,即根据测量的电网电压和LCL
“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成为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执行活动监督现状,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难题。虽然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活动监督有所规定,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是具体如何操作,对检察监督工作来说,还具有很大的挑战,更需要进一步的开拓和创新。  一、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国,执行权专由人民法
期刊
荷兰的DNVKEMA公司(能源咨询、试验及认证公司)计划投资7000万欧元扩建其Arnhem(阿纳姆)的大功率实验室.为8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和超大型电网建设服务。扩建后6台短路发生器的试验
7月28日,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先后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及网约车新政方案终于揭开神秘面纱。这一《办法》的出台体
期刊
摘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配偶双方如果在婚前或者婚内的财产有约定的,夫妻都应该遵守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动产物权的有关变动必须必须依法登记,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当物权法与婚姻法发生冲突时,如何做好两者的衔接与适用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关键词:婚内协议;物权效力;家庭财产关系;衔接与适用  婚姻法并没有
随着网络平台和技术的不断优化,高校网络教学工作不断的发展和推广.依据对高校网络舆情构成因素的影响和分析高校网络舆情的特点,可以发现不管是工作内容、形式以及方案等都
摘 要:廉政文化本身就是构建惩防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全面的、系统的工程,从政策、制度、监管等层面着手构建和完善反腐倡廉惩防体系,注重加强制度的完善,监管力度的加大,对腐败问题的预警和控制力等方面的健全,都是通过利用制度的手段来人为约束,避免社会成员的非理性行为。当前如何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就成了摆在我们各级纪委、监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
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欧洲最大风电会议及展览会上.欧洲风能协会(EWEA)主席指出,到2030年风电投资要达到4000亿欧元.必须有稳定的欧盟经济政策的支持。
期刊
从严治党,需要党员干部从守纪律、讲规矩开始做起。“举头三尺有纲纪”,只有党员干部始终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才能有权不任性,不敢腐、不想腐。下面本文就在“守纪律,讲规矩”中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