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区矫正制度管窥行刑社会化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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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进入到一个立法完善蓬勃发展的新纪元。社区矫正制度本身,从理论发展、制度研究到实践的完善等方面论述研究较丰富。但是,从社区矫正制度窥探其作为当代社会行刑社会化趋势之发展,这是不可小觑的一根管道,让我们看看在社会探索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的今天,刑事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本文将从行刑社会化的大趋势看社区矫正制度之于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行论述,同时论述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善。
  关键词 行刑 社会化 社区矫正
  作者简介:张良英,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48-02
  刑事司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环节。但在实践中明显的情况是:重视前三个环节而忽视第四个环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前三个环节我们用极大的力量进行犯罪化机构化,即把犯罪人送进监狱机构的活动。然后刑事司法的整个过程似乎就结束了,而执行和改造犯罪化的效果却被抛诸脑后。实际上,将犯罪人送进监狱并不是保卫社会的最好方法,也不是改造犯罪人的最有效的方法。而且还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犯罪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惩罚成本增大;犯罪人容易“交叉感染”并难以回归社会;犯罪人难以去监狱化并顺利融入社会等一系列问题。而社区矫正制度,作为行刑社会化方式之一,就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途径。
  一、行刑社会化与社区矫正概述
  (一)行刑社会化概念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事执行服务于犯罪再社会化的目标,而应该慎用监禁刑,尽可能对犯罪适用非监禁刑,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同时对于罪行较重有必要监禁的罪犯,应使其尽可能多的接触社会,并使社会最大程度地参与罪犯矫正事业,从而使刑事执行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二)社区矫正概念
  1.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的刑法执行活动。 这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方式之一。
  2.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社区矫正具有刑事制裁性(系针对犯罪人的刑事惩罚措施)、非监禁性、惩罚宽缓性以及社区参与性四个基本特征。其中,非监禁性和社区参与性是其主要特征之一,即不收押到监狱中执行,而是将刑法的执行置于社区之中,社区参与到刑罚执行之中,同时,犯罪人也参与到社区活动之中。社区矫正具有典型的社会化特征,将犯罪人的改造融入社区群体之中,是社会共同参与犯罪的社会化改造的重要方式,是对长期以来监禁刑为主行刑制度的有效更新和替代。
  (三)社区矫正在中国的确立
  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典型的舶来品,但属于社区矫正范畴的管制、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却早已存在着,甚至其中的管制刑还是建国后我国所独创的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刑罚方法和对罪犯的改造方式。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最近十余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区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场域之一。相应的,原有的管制、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也需要在社会不断“社区化”的新背景下通过一种新型机制平台加以整合;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中社区矫正制度的日趋成熟,又无疑为中国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照与样本。
  2002年初,司法部组成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国外社区矫正经验进行了研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想。2003年,司法部将社区矫正试点列为司法行政工作六大改革任务之一。同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到2005年初,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扩大到18个省市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2012年3月1日起,《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从调研、试点到法律的规定,以及配套实施办法的出台,进入到一个立法完善的发展新纪元,这也是中国行刑社会化的一大进步。
  二、行刑社会化之意义
  (一)行刑社会化顺应了刑法思想进步的潮流。
  从报应刑主义到目的刑主义再到教育刑主义的发展,这是刑法思想的进步。行刑社会化顺应了教育刑主义的思想。教育刑主义从二战后兴起,至今已成为西方主要国家占据决定影响地位的刑罚思想。教育刑主义强调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人,应通过教育、矫正等手段使犯罪人弃恶从善;应当从社会角度反思犯罪产生的根源与原因,强调通过提高受教育程度、改善民生环境等角度减少犯罪;提倡社会对犯罪予以一度的宽容,社会应当在犯罪人回归社会方面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也契合了社会防卫理论中提出的社会对犯罪负有主要责任,社会对犯罪人重新回到社会中去应该承担起更大的作用的观点。
  (二)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行刑社会化趋势下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节省国家刑事司法资源
  1.行刑社会化直接的好处就是节省了监禁犯罪人的成本。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专家估计:我国每监禁一名犯人的年平均费用可能要超过10000元人民币,这仅是监狱运作的费用,如果把建造监狱的资金也算在内的话,这个数字会超过14000元。长期以来,巨大的监禁成本是国家财政的一个沉重的负担。而通过行刑社会化的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在押人数。
  2.从被害人角度:将以赔偿为主要内容的刑事和解作为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要条件,有助于被害人物质、精神损失的最大限度弥补。
  3.同时,通过社区矫正的行刑制度能节省国家为解决监禁犯罪人之后产生的相关问题所需的资源,如对生活困难的罪犯家庭的社会救助,对犯罪人子女的救助。   (三)从刑事司法效果来看,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提高行刑的效果,有效地改造犯罪人
  1.长期以来监禁刑的大量使用并没有很好地起到改造罪犯的目的。渴望自由是人的天性,为了保证现有的有限制的自由不被剥夺,犯罪人就一定会积极改造,争取早日获得真正的自由。另外,行刑社会化也可以控制监狱内交叉感染,避免一些罪行较轻或只是一时过失或疏忽大意的犯罪者在监狱里受到坏的影响。
  2.社会化的行刑还有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人是社会的动物,监禁刑使罪犯生活在一个与社会隔绝的封闭环境中,容易使罪犯人格被监禁化。行刑社会化为罪犯在监狱和社会之间建立了一个半自由的和社会接轨的过渡地带。在社会服刑期间,罪犯在进行自我改造的同时,可以不脱离社会,有助于其在刑期结束后顺利回归社会。
  3.行刑社会化能够降低重新犯罪率。社会化的行刑没有将犯罪人从社会中隔离开来,他们不存在执行后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和家庭经济困难的问题;且也不会由于恶劣的监禁环境而因执行刑罚对产生反社会心理而重新犯罪。
  (四)从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方面看
  社会化的行刑方式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更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在当代人们轻刑化的刑罚观念和刑罚哲学的社会趋势下,对轻微犯罪人进行社会化的行刑,正符合轻刑的思想和人道主义的精神。而通过行刑的社会化,犯罪人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方面的基本人权可得到基本的保障。
  (五)从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看
  行刑社会化不仅改变社会对犯罪人的态度,同时社会能更好的参与到犯罪人的改造中,让社会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传统思想认为改造犯罪人是司法部门的事情,社会对犯罪人改造的情况一无所知,也漠不关心。通过社区矫正,更好的带动社区共同参与到罪犯的改造和社会防控之中,去除传统的唯警化防控犯罪的意识,并且能改变了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冷漠和歧视,使社会在改造矫正犯罪人这一问题上的责任加重,让普通社会成员有更多的机会关注和帮助犯罪人。
  三、行刑社会化背景下我国社区矫正之完善
  (一)建立社会性的社区矫正质量评判指标
  社区矫正质量的指标体系是衡量这一机制运行效果和实施效能的关键。而在这一指标的建立中,应注意将被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程度和实效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参数,具体而言,就是将被矫正对象的就业率、升学率、成婚率等作为考核正指标,将再犯率、收监率、违法率(如被治安处罚等)等作为考核负指标。应该说,建立起一套完善参数的质量评判指标体系,能为社区矫正提供较为科学的评价标准。
  (二)加强官方应加强民间第三方力量的动员、引导和培养
  依据西方社会发展经验,民间力量在社会防控方面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是政府的有力协力伙伴。政府应当放手在民间社会力量的动员、有关引导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在社区矫正运行的监督等方面的扶持和规范民间力量的参与。
  (三)创造更社会化的社区矫正手段
  首先,建立技能性、教育性矫正手段。文化学习、职业技能培训等矫正手段更着眼于使犯罪人获得能进行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包括社会资源的合法获取能力、正常的人际沟通能力、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等。同时由于社区的开放性,矫正主体的多样性,在社区矫正中,矫正管理机关通常能获得比监狱更为充分的文化、技能培训条件。且相较于监狱中的文化和技术教育,社区中的这些专业机构对当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新型职业技术的发展等有着更敏锐的把握和较迅速的反映。
  其次,针对特定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建立起补偿性的矫正方式。在对被侵害法益具有可弥补性或可恢复性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对相关犯罪的被矫正对象采取补偿性的矫正手段,即让相关的被矫正对象通过进行特定劳动或服务,对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如大受好评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对因失火罪而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作出罚栽被毁林木的判决。
  (四)导入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长效机制
  在社区矫正中,应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征,导入良性利益导向机制,使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之中有自发的动力需求推动。为此,可以考虑将参与社区矫正与民间社会力量的合理利益诉求挂钩,如企业招收被矫正对象做工后,政府对企业发展给予一定优惠政策等。
  (五)引导民间社会力量的实质性、功能性参与
  应当动员专业人士,如医生、教师、律师、心理咨询师等大量参与(甚至可以考虑将他们的参与与其利益,如评职称、晋级等挂钩),发挥这些专业人士在矫正中的专业优势;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民间社会力量中机构性平台的作用,如利用职业介绍所、婚姻介绍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为被矫正对象的回归提供帮助。
  总之,从社区矫正制度的看到行刑社会化的在当今社会的发展,其不仅是犯罪人社会化改造的重要方式,反应了我国从以监禁刑到社会化行刑制度的重要转变。同时,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既为我国的刑法执行制度完善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从头重脚轻根底浅,到深深的扎根社会,注重犯罪人社会化改造的趋势,从刑法的一般预防到特殊预防有重要的意义。而从社区矫正制度中看到的行刑社会化模式,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模式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有益尝试。我们可以沿着行刑社会化的趋势,更好的把握和尝试刑事司法的改革和探索。
  注释:
  黄滔.论行刑社会化的思想源流.知识经济.2010(12).第29页.
  该概念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于2002年向司法部提交课题报告中首次出现的,并被2003年7月10日两高两部的《通知》所吸纳。
  早在抗战时期,解放区就创设了将判处5年以下徒刑、确已悔改的罪犯予以回村执行的制度,并在建国后发展成为管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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