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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合理性的证成,洛克与黑格尔分别运用社会契约论与精神哲学予以阐释,其观点之差异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第一,国家究竟是工具还是目的,其实质是个人权利与公共自由之对立;第二,国家与社会谁为根源,这涉及两个概念的疏离程度及指向性;第三,国家形式的不同,关键在于政府应该是权力分立还是有机统一。至于二者孰优孰劣,则需要从各自论证逻辑以及其现实意义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在中国的脉络下,我们应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为准则,批判地看待二者之局限与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