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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的发展使我国快速进入现代化发展阶段,使人们的生产生活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为人类提供了便捷与智能的服务,但是服务的获取要以面部隐私信息的让渡为代价。个人面部隐私信息的让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动向人脸识别系统提交面部信息“让”系统识别与存储;二是无意间透漏的个人面部特征“过渡”成了系統所需的数据。作为识别性极强的个人隐私信息,人脸信息的不当使用会产生“隐私裸奔”、算法歧视、身份盗用等问题。
关键词: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治理
0引言
科技时代的到来为我国各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使我国提前进入现代化发展阶段。在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相当多的便利,但也给个人信息、隐私和财产带来风险,并且给人的尊严带来被贬损的可能。在兼顾产业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持审慎态度。
1人脸识别研究背景
近些年来,科技的迅速发展进步的同时,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和视网膜识别等识别技术也层出不穷。而与视网膜识别以及指纹识别不同的是,人脸识别技术由于其用户友好性和不易被察觉性。在近年来的运用越来越普遍,人脸识别的市场化和产品化也越来越显著,例如能够安全可靠的被应用在安全验证、身份识别、安全支付等。除此之外,人脸识别技术在视频会议、医学医疗、金融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2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治理
2.“1数字理性”主体应不断提高其理性社会认知能力,消除认知偏差提高理性社会认知能力是一个不断学习和习得的过程。就像焦虑、无
助等负面情感和认知可以习得一样,乐观和理性也可以通过习得而成为个体对社会进行认知的能力,在这个基础上,甚至产生了“积极心理学”这样的学科且此类研究得到高度的社会评价。同样,就像人们可以选择以悲观或乐观的态度对待世界一样,人们也可以选择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消除认知偏差,理性对待人脸识别带来的积极与消极影响。能够从诸如徐玉玉案这样的案件中认识到保护本人信息的重要性,也能够从诸多对泄露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和个人进行追责的案件中,认识到自我保护和国家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从而避免夸大其中的某一面并产生认知偏差。这样他就可以既不沉迷于网络所带来的便利和效率,也能谨慎持重地评估其带来的隐私风险、安全风险和金融风险。
2.2 建立人脸识别技术合理使用的行业标准,提高企业责任意识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企业或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人脸识别技术运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建立人脸识别技术合理使用的行业标准。一是要建立人脸识别系统的安全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人脸识别的运用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认证,具备相应的安全能力,防止用户隐私信息被窃取,防范“假人脸”或其他手段对系统的侵入。二是要将算法歧视审查嵌入技术标准。审查人脸识别技术使用中的算法歧视问题,对不良建模内容加以整改,使算法的设计与运行限定在伦理允许的范围内,保证算法的公正性、透明性。针对人脸识别算法中的种族偏见问题,要优化各种肤色的算法设计,提高训练数据的质量,对容易出错的环节,通过深度学习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系统的识别准确率。对于根据人脸识别后关联出的其他个人信息提供差别服务的问题,行业内也应制定统一、分级的信息关联范围标准。一方面可以杜绝企业为了恶意竞争过度搜集使用相关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可以使用户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信息关联级别的服务,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归入某一类别,丧失接触多元服务的权利。三是要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推广标准。在推行某一服务需要获得人脸识别许可时,要充分告知用户并要征得用户同意,不得强迫用户让渡隐私权。如果对某一环节推广无差别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就会给个体造成私有空间被压缩的约束感和焦虑感。因此,在用户拒绝提交面部信息时,应提供其他替代性的授权方式。例如,在账户登录时提供多种验证方式,在客运站提供人脸识别通行和人工检验通行,使用户在便捷与隐私之间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还应提供退出机制,为用户提供删除个人面部信息的途径。在删除人脸数据后,服务商不得终止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质量不低于人脸信息收集之前的水平,保障用户享受基础服务的权利。此外,人脸识别技术服务提供方还应从责任意识和伦理道德层面对自身进行约束,将道德规范内化为内在的自律力量。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站在公众的角度进行设计,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技术运用的过程中要坚守责任伦理底线,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保持“求善”精神。行业标杆和技术领先企业应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带动整个行业依法依规收集和使用用户人脸信息。
2.3 身份识别
以人脸识别技术、图像识别技术、可信身份认证技术为支撑,实现对人员身份鉴别和识别。主要包括身份证识别、工作证识别、公安联网核查、人像识别、动态视频识别、组合认证等。其中,1.身份证识别通过图像识别技术和人脸识别技术,实现对身份证身份信息的校验;2.工作证识别通过图像识别技术和人脸识别技术,实现对工作证身份信息的核验,确保证件身份信息真实;3.公安联网核查通过与公安居民身份认证平台对接,实现人员真实身份权威核查;4.人像识别通过图像识别技术和人脸识别技术,利用人脸视觉特征信息实现身份鉴别;5.动态视频识别通过视频监控与人脸识别技术,并自动在图像中检测和跟踪人脸,快速提取动态视频人员特征信息,解决人员身份快速比对检索核准,精准判断人员身份。
2.4 数据监管者和掌控者的责任
这种机制强调监管者和数据掌控者的责任。这是因为,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看,让所有参与数据生产的用户基于知情同意来决定是否同意个人数据被收集将耗费大量成本。由于人们的理解能力、情绪影响、信息不对称和认知偏差,虽然提高人们的数字理性十分必要,但将每一个人培养成完全理性的主体并不现实,也是边际收益很低的工作。因此,在培养公众理性的同时,将注意力放在如何对数据监管者和掌控者配置义务是成本更低也更有效的工作,这更有利于进行有效的数据治理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与数字人权。我们可以参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指南》所确定的责任原则,授权或委托个人信息的数据监管者制定相应的规则,要求数据控制者和掌控者在符合法律原则、规则和监管理念与措施的前提下,制定行业规程并采取具体措施。比如,规定数据控制者和使用者在知情同意条款中有义务确保所收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只要其所收集或掌握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哪怕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我们可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个人信息的使用不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且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3结语
在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进行治理时,要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风险收益进行合理分配。要对生物信息被采集人、生物信息使用者和控制者、监管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进行合理划分,强化数据监管者、掌控者和使用者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郑也夫.代价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2-3.
[2]吴巾一,周德龙.人脸识别方法综述[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9(9):3205-3209.
[3]亢琦,陈芝荣.人脸识别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实践与发展思考[J].图书与情报,2018(6):97-100.
[4]董晨宇,丁依然.社交媒介中的“液态监视”与隐私让渡[J].新闻与写作,2019(4):51-56.
关键词: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治理
0引言
科技时代的到来为我国各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使我国提前进入现代化发展阶段。在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相当多的便利,但也给个人信息、隐私和财产带来风险,并且给人的尊严带来被贬损的可能。在兼顾产业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持审慎态度。
1人脸识别研究背景
近些年来,科技的迅速发展进步的同时,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和视网膜识别等识别技术也层出不穷。而与视网膜识别以及指纹识别不同的是,人脸识别技术由于其用户友好性和不易被察觉性。在近年来的运用越来越普遍,人脸识别的市场化和产品化也越来越显著,例如能够安全可靠的被应用在安全验证、身份识别、安全支付等。除此之外,人脸识别技术在视频会议、医学医疗、金融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2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治理
2.“1数字理性”主体应不断提高其理性社会认知能力,消除认知偏差提高理性社会认知能力是一个不断学习和习得的过程。就像焦虑、无
助等负面情感和认知可以习得一样,乐观和理性也可以通过习得而成为个体对社会进行认知的能力,在这个基础上,甚至产生了“积极心理学”这样的学科且此类研究得到高度的社会评价。同样,就像人们可以选择以悲观或乐观的态度对待世界一样,人们也可以选择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消除认知偏差,理性对待人脸识别带来的积极与消极影响。能够从诸如徐玉玉案这样的案件中认识到保护本人信息的重要性,也能够从诸多对泄露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和个人进行追责的案件中,认识到自我保护和国家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从而避免夸大其中的某一面并产生认知偏差。这样他就可以既不沉迷于网络所带来的便利和效率,也能谨慎持重地评估其带来的隐私风险、安全风险和金融风险。
2.2 建立人脸识别技术合理使用的行业标准,提高企业责任意识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企业或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人脸识别技术运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建立人脸识别技术合理使用的行业标准。一是要建立人脸识别系统的安全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人脸识别的运用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认证,具备相应的安全能力,防止用户隐私信息被窃取,防范“假人脸”或其他手段对系统的侵入。二是要将算法歧视审查嵌入技术标准。审查人脸识别技术使用中的算法歧视问题,对不良建模内容加以整改,使算法的设计与运行限定在伦理允许的范围内,保证算法的公正性、透明性。针对人脸识别算法中的种族偏见问题,要优化各种肤色的算法设计,提高训练数据的质量,对容易出错的环节,通过深度学习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系统的识别准确率。对于根据人脸识别后关联出的其他个人信息提供差别服务的问题,行业内也应制定统一、分级的信息关联范围标准。一方面可以杜绝企业为了恶意竞争过度搜集使用相关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可以使用户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信息关联级别的服务,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归入某一类别,丧失接触多元服务的权利。三是要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推广标准。在推行某一服务需要获得人脸识别许可时,要充分告知用户并要征得用户同意,不得强迫用户让渡隐私权。如果对某一环节推广无差别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就会给个体造成私有空间被压缩的约束感和焦虑感。因此,在用户拒绝提交面部信息时,应提供其他替代性的授权方式。例如,在账户登录时提供多种验证方式,在客运站提供人脸识别通行和人工检验通行,使用户在便捷与隐私之间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还应提供退出机制,为用户提供删除个人面部信息的途径。在删除人脸数据后,服务商不得终止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质量不低于人脸信息收集之前的水平,保障用户享受基础服务的权利。此外,人脸识别技术服务提供方还应从责任意识和伦理道德层面对自身进行约束,将道德规范内化为内在的自律力量。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站在公众的角度进行设计,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技术运用的过程中要坚守责任伦理底线,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保持“求善”精神。行业标杆和技术领先企业应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带动整个行业依法依规收集和使用用户人脸信息。
2.3 身份识别
以人脸识别技术、图像识别技术、可信身份认证技术为支撑,实现对人员身份鉴别和识别。主要包括身份证识别、工作证识别、公安联网核查、人像识别、动态视频识别、组合认证等。其中,1.身份证识别通过图像识别技术和人脸识别技术,实现对身份证身份信息的校验;2.工作证识别通过图像识别技术和人脸识别技术,实现对工作证身份信息的核验,确保证件身份信息真实;3.公安联网核查通过与公安居民身份认证平台对接,实现人员真实身份权威核查;4.人像识别通过图像识别技术和人脸识别技术,利用人脸视觉特征信息实现身份鉴别;5.动态视频识别通过视频监控与人脸识别技术,并自动在图像中检测和跟踪人脸,快速提取动态视频人员特征信息,解决人员身份快速比对检索核准,精准判断人员身份。
2.4 数据监管者和掌控者的责任
这种机制强调监管者和数据掌控者的责任。这是因为,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看,让所有参与数据生产的用户基于知情同意来决定是否同意个人数据被收集将耗费大量成本。由于人们的理解能力、情绪影响、信息不对称和认知偏差,虽然提高人们的数字理性十分必要,但将每一个人培养成完全理性的主体并不现实,也是边际收益很低的工作。因此,在培养公众理性的同时,将注意力放在如何对数据监管者和掌控者配置义务是成本更低也更有效的工作,这更有利于进行有效的数据治理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与数字人权。我们可以参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指南》所确定的责任原则,授权或委托个人信息的数据监管者制定相应的规则,要求数据控制者和掌控者在符合法律原则、规则和监管理念与措施的前提下,制定行业规程并采取具体措施。比如,规定数据控制者和使用者在知情同意条款中有义务确保所收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只要其所收集或掌握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哪怕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我们可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个人信息的使用不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且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3结语
在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进行治理时,要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风险收益进行合理分配。要对生物信息被采集人、生物信息使用者和控制者、监管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进行合理划分,强化数据监管者、掌控者和使用者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郑也夫.代价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2-3.
[2]吴巾一,周德龙.人脸识别方法综述[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9(9):3205-3209.
[3]亢琦,陈芝荣.人脸识别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实践与发展思考[J].图书与情报,2018(6):97-100.
[4]董晨宇,丁依然.社交媒介中的“液态监视”与隐私让渡[J].新闻与写作,2019(4):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