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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充分行使这一职权,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集中体现。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同级“一府两院”的应尽职责。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却未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有的甚至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