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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阐述了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演变历史,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民族地区;财政政策;优惠政策
一、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历史发展
(一)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发展阶段
1.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前。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行政管理和各项生产生活特殊费用开支较大,国家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财政补助”政策。除规定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应有一定范围的自主权、收支结余上交中央、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助外,还发放生产补助费、卫生补助费、社会救济费以及无息贷款等补助专款。20世纪60年代,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逐步恢复,开始实行“财政适当照顾、必要补助”的照顾政策,具体体现为国家实施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三照顾政策,即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机动金、财政预备费高于其他地区。
2.改革开放以来至1994年分税制实施之前。国家在这一阶段对少数民族地方仍然采取“适当照顾”的政策,集中表现在“国家规定对民族自治区补助数额每年递增10%”政策上。过去执行的财政三项照顾政策,均纳入包干范围。这一政策执行到1988年,由于中央财政体制变化,在保留了历年递增的财力实际数额后,停止了递增。
3.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至西部大开发之前。1994年我国推行以分税制为特征的财政管理体制,使民族地区原有绝大部分财政优惠政策相继失去作用。中央转移支付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增加了税收返还和过渡期转移支付两项政策。
4.西部大开发以后。1998年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中央对西部及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明显加强。据统计,西部大开发五年间,中央财政对西部民族地区安排的财政转移支付及专项补助资金累计大5000多亿元。
(二)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统计分析
1.部分优惠政策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如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三照顾政策,1994年中央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在核定税收返还额时,保留了该项财力照顾。
2.有些政策已经废止。例如国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超收分成全额留用(1964~1988)、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设置补助专款(1972~1975)、国家设置边疆建设专项补助投资(1977~1988)、国家规定对民族自治区补助数额每年递增10%(1980~1988)、国家对贫困地区棉布提价实行补贴(1983~1985)等优惠政策,在发挥了一定时间效用之后,便退出了历史舞台。
3.大部分财政优惠政策都是采用的转移支付方式,中央转移支付已经成为民族地区财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从狭义理解,政府间转移支付一般特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
二、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的局限
1.大部分政策安抚与救济色彩浓厚,易使民族地区政府养成依赖心理,自身并没有能够形成良性发展趋势。
2.有些政策在短期内有扩大财力差距的效应。主要体现在税收返还制度上,从上文公式可以看出,税收返还数额直接取决与三个因素:一是1993年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二是地方完成及超额完成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情况;三是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这就必然导致“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
3.某些政策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对改进当地产业机构引导性不强。
三、坚持和完善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的建议
1.加大政策优惠力度,预防依赖思想。要缩短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财力差距,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证,在财政优惠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上,应是引导和帮助民族地区建立起正常的“造血”机制,促进其体内“血液”的良性循环,以便为其形成一种长期受益的政策效应,进而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
2.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议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缩小财力差距。因素法的基本特点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以此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因素法”有利于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客观公正性,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可改变“富省多返还,穷省少返还”的现状。
3.优惠政策需具有一定引导性和长期性。国家应改变纯粹的扶贫救困、政策输血的做法,将政策扶持的重点放在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结构进步方面,在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改组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体现出政策倾斜,最终实现加快民族地区工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吴仕民.中国民族政策读本[M].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8:91
[2]卢铁城,张忠元.中国西部民族经济[M].四川辞书出版社,2000(12)
[3]张俊莉.要制定西部大开发的民族优惠政策[J].宁夏大学学报.2000(3)
【关键词】 民族地区;财政政策;优惠政策
一、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历史发展
(一)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发展阶段
1.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前。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行政管理和各项生产生活特殊费用开支较大,国家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财政补助”政策。除规定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应有一定范围的自主权、收支结余上交中央、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助外,还发放生产补助费、卫生补助费、社会救济费以及无息贷款等补助专款。20世纪60年代,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逐步恢复,开始实行“财政适当照顾、必要补助”的照顾政策,具体体现为国家实施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三照顾政策,即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机动金、财政预备费高于其他地区。
2.改革开放以来至1994年分税制实施之前。国家在这一阶段对少数民族地方仍然采取“适当照顾”的政策,集中表现在“国家规定对民族自治区补助数额每年递增10%”政策上。过去执行的财政三项照顾政策,均纳入包干范围。这一政策执行到1988年,由于中央财政体制变化,在保留了历年递增的财力实际数额后,停止了递增。
3.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至西部大开发之前。1994年我国推行以分税制为特征的财政管理体制,使民族地区原有绝大部分财政优惠政策相继失去作用。中央转移支付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增加了税收返还和过渡期转移支付两项政策。
4.西部大开发以后。1998年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中央对西部及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明显加强。据统计,西部大开发五年间,中央财政对西部民族地区安排的财政转移支付及专项补助资金累计大5000多亿元。
(二)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统计分析
1.部分优惠政策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如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三照顾政策,1994年中央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在核定税收返还额时,保留了该项财力照顾。
2.有些政策已经废止。例如国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超收分成全额留用(1964~1988)、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设置补助专款(1972~1975)、国家设置边疆建设专项补助投资(1977~1988)、国家规定对民族自治区补助数额每年递增10%(1980~1988)、国家对贫困地区棉布提价实行补贴(1983~1985)等优惠政策,在发挥了一定时间效用之后,便退出了历史舞台。
3.大部分财政优惠政策都是采用的转移支付方式,中央转移支付已经成为民族地区财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从狭义理解,政府间转移支付一般特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
二、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的局限
1.大部分政策安抚与救济色彩浓厚,易使民族地区政府养成依赖心理,自身并没有能够形成良性发展趋势。
2.有些政策在短期内有扩大财力差距的效应。主要体现在税收返还制度上,从上文公式可以看出,税收返还数额直接取决与三个因素:一是1993年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二是地方完成及超额完成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情况;三是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这就必然导致“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
3.某些政策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对改进当地产业机构引导性不强。
三、坚持和完善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的建议
1.加大政策优惠力度,预防依赖思想。要缩短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财力差距,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证,在财政优惠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上,应是引导和帮助民族地区建立起正常的“造血”机制,促进其体内“血液”的良性循环,以便为其形成一种长期受益的政策效应,进而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
2.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议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缩小财力差距。因素法的基本特点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以此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因素法”有利于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客观公正性,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可改变“富省多返还,穷省少返还”的现状。
3.优惠政策需具有一定引导性和长期性。国家应改变纯粹的扶贫救困、政策输血的做法,将政策扶持的重点放在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结构进步方面,在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改组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体现出政策倾斜,最终实现加快民族地区工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吴仕民.中国民族政策读本[M].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8:91
[2]卢铁城,张忠元.中国西部民族经济[M].四川辞书出版社,2000(12)
[3]张俊莉.要制定西部大开发的民族优惠政策[J].宁夏大学学报.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