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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早在19世纪就对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这个定义首次进行提出,到现在它的内涵还有其外延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至今为止确实还没有给其一个准确的定义。关于检察官应履行的义务和它所赋予的职责密是密不可分的,检察官应尽的职责不仅仅在于处理刑事被告和追诉的问题,他作为法律公正的守护人不仅要保护被告人避免遭受法官的主观的擅断,还要保护被告人免受警察的各种态意。假若检察官不能公正且客观的遵守相应的客观义务,那么势必会给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本文就是对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