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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对传统的唱片发行模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词曲作者、唱片公司和艺人的收入方式不只停留在唱片的版税和演唱会的收入。彩铃、MP3下载均成为作者新的收入来源,因商业模式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也显现出新的表现形式。我国关于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还是在《著作权法》引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之前作出的。当这个规定被延伸到互联网时代适用时,它的不足显现出来,经过分析,我们得出录音法定许可应排除通过网络首次发表录音制品这种情况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