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通行权规定的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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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的《民法总则》的出台以及《民法通则》的废止,依赖于《民法通则》而建立起来的民法体系也有必要做相应的调整。对于《民法总则》体系的调整则应当结合全部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研究国外对该部分、该领域的立法规范进行对比评析。笔者就结合意大利民法典第1051条及古罗马法关于强制通行的相关规定,拟就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当中的“相邻关系的通行权”规定进行对比,评析国内外对于通行权规定的异同。
  关键词:民法;通行权;评析
  一、引言
  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是历史悠久的相邻关系,早在罗马法时期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了相邻权的重要性。近代各国民法大多沿袭了罗马法,因此对相邻关系作出了专门的规定。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民众权利意识在不断的觉醒、提高,因此日益增多的包括通行权在内的纠纷日益凸显,因此如何正确维护日常生活中的相邻权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关键问题。就目前立法现状而言,相邻通行权的问题并未得到相关的重视,现行的《物权法》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
  相邻通行权是各国民法普遍规定的一种相邻土地的使用关系,意大利民法典在第1051条之中称其为“强制通行”,该条的规定是为了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对土地的使用而规定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试比较意大利民法典、古罗马法的相关规定,拟对我国对相邻通行权的规定进行分析。
  二、国外关于通行权的规定
  (一)相邻通行权的概念
  相邻关系民法调整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但真正确立相邻关系理论是在资本主义产生时期。现今涉及相邻关系的通说认为:“关于相邻关系的概念,民法学者的观念是基本一致的,即所谓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通行权便是根据给予便利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另外结合相邻权的定义,对于相邻通行权的规定可以参照意大利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而且通过该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在意大利民法典当中对于权利人在行使相邻通行权的应当对权利予以一定的保留,行使权利并非绝对的权利,这与罗马法当中关于权利行使部分的规定极为相似。
  (二)相邻通行权的特征
  1.相邻通行权的法定性
  相邻通行权的法定性是相对于地役权而言,地役权的规定多数属于双方的约定,而相邻通行权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原则予以公示,以确保能够规范与影响实体存在的权利。
  法律对于相邻通行权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维护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为何防止行使权力过程中产生冲突,进而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基本生活和需要。
  2.相邻通行权的强制性
  相邻权是基于相邻两个物权之间给予便利的情况下作出的法律规定,那么这种便利应当有相关的规定予以明确。那么这种调整的规范则必然不能由当事人的自主意志任意变更或者在相邻主体之间对于任一部分作出相应的调整、变更。
  3.相邻通行权的便利性
  相邻通行权的行使的前提是法律的规定,但是任何权利的形式均不是毫无节制的行使,那么相邻通行权也毫无例外的作出了应有的限制。在意大利民法典当中,相邻通行权的限制集中体现在对于行使通行权时应当本着便利双方的原则,不应当过多的采取损害供役地一方的权利。而且对于花园等内部专属性质的地理位置采取了排斥性的规定。
  三、我国对相邻通行权的规定
  意大利民法典认为,对于需役地而言,其利益的最根本的地方在于必要性,那么对于不必要的部分就应当予以限制。正如意大利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如果确有必要,需役地一方可以采取修建地下通道的方式刑事自己的权利,但是对待供役地的较为私密的区域,例如花园等区域则采取的是排除性规定。两条结合而言,对于该部分的规定更契合当时社会现状,更符合当时立法的本意。
  国内对于相邻通行权的规定为“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那么相較于意大利民法典对于相邻通行权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对此采用的规定要过于宽泛,具体法条仅规定了相邻一方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另一方提供相应的帮助,甚至于对于已有的通道如果无法满足相邻关系人的正常通过,那么权利人事由有权对通道进行相应的拓宽,而供役地是否有义务进行配合都未予以明确,这样就给予了裁判人员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四、对于目前相邻通行权的建议
  我国对相邻通行权的认定相较于《意大利民法典》存在一定不足。将相邻关系产生的通行权归属于一种因不动产相邻而产生的不动产人的权利延伸。那么这种情况下,需役地人可以进入他人土地而不受排除,但这种进入是否应当伴随着相应的义务,这种进入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供役地人对于危险防免请求本属不动产权利的应有之义,那么是否所有空间均可以作为需役地人可进入空间?所以,将相邻通行权赋予需役地人而又对此不予以明确界限,是与现实生活不符的。
  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相邻通行权规定在《物权法》当中,相邻通行权的性质实质上是属于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或延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权利,但是对于相邻通行权的规定仅通过“给予方便”“损坏赔偿”这两个较为宽泛的规定拟涵盖在相邻通行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显然无法达到立法者的目的,而且该部分的规定也必然对司法者在日常审理案件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小区内一层住户的花园是否属于通行权的行使区域,等等问题在现有阶段的法律并未作出能够作为裁判依据的规定。
  笔者认为,参照《意大利民法典》关于相邻通行权的类似规定,我国对于相邻通行权的规定也应当趋于完备。其中对于行使通行权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在行使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义务需要作出应有的说明。而且对于在行使通行权的过程中有没有空间属于私密空间,是否属于相邻通行权适用范围也应当一并作出说明,这样才能更好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五、结语
  中国民法体系是目前中国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对相邻通行权纠纷领域的研究较晚,多数层面上属于一种道德或社会公序良俗的评价,因此相邻通行权这种看似无足轻重但却时刻关乎每一个人的生活,值得深入研究。
  作者简介:
  向汝琴(1993.6~ ),女,四川天全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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