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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3月29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呼和浩特市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广利(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和原中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孙书启受贿案。
本次开庭还同时查明:
2000年5月,孙书启在得知呼和浩特市绕城路建设工程项目后,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领导的职务行为,使张广利在不具备相关资质与资金、未经招商引资和公平竞争的情况下获取了呼和浩特市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后孙书启以广州安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义与张广利签订了居间费为4300万元的“居间合同”,以居间费名义收受张广利550万元。
2002年底,孙书启伙同张广利,利用张广利的职务便利,在中铁十三局投标绕城路工程中,采取恶意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使中铁十三局中标,孙书启、张广利向该局项目部经理唐中亮索要好处费。后唐中亮给了孙书启、张广利好处费750万元。
2002年底,孙书启伙同张广利,利用张广利的职务便利,在陕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投标绕城路工程中,采取恶意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使该公司中标,之后向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徐中秋索要好处费。后徐中秋给了孙书启好处费2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书启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以受贿罪判处孙书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犯罪及其他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严禁上网)
编辑:盛汉卿
本次开庭还同时查明:
2000年5月,孙书启在得知呼和浩特市绕城路建设工程项目后,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领导的职务行为,使张广利在不具备相关资质与资金、未经招商引资和公平竞争的情况下获取了呼和浩特市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后孙书启以广州安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义与张广利签订了居间费为4300万元的“居间合同”,以居间费名义收受张广利550万元。
2002年底,孙书启伙同张广利,利用张广利的职务便利,在中铁十三局投标绕城路工程中,采取恶意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使中铁十三局中标,孙书启、张广利向该局项目部经理唐中亮索要好处费。后唐中亮给了孙书启、张广利好处费750万元。
2002年底,孙书启伙同张广利,利用张广利的职务便利,在陕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投标绕城路工程中,采取恶意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使该公司中标,之后向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徐中秋索要好处费。后徐中秋给了孙书启好处费2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书启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以受贿罪判处孙书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犯罪及其他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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