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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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侵权责任法理论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基础上所提出的,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和监护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生活中,例如未婚夫在目睹了其未婚妻车祸事故现场后受到严重的精神影响,对此未婚夫是否能够以第三人的身份对遭受到的精神损害单独提起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本文围绕着第三人的纯粹精神赔偿进行简单的分析介绍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第三人;纯粹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第三人纯粹精神损害的界定
  我国学术界对于纯粹的精神损害并没有较为统一的概念。笔者比较认同“所谓纯粹精神损害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在其民事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精神利益损害”。1即纯粹的精神损害是在没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前提下,自然人所遭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大多是以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益在没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就自然没有精神损害的问题。而生活中却存在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没有受到侵害,但遭受到了精神损害的状况,并且基于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也是本文所探讨的纯粹精神损害。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及被侵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第三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本文所探讨的的“第三人”是指直接受害人以外的自然人,并不仅仅局限于监护人以及被侵害人近亲属,还包括与直接受害人有亲密关系但不属于其近亲属范围内的第三人。其中与直接受害人有亲密关系但是不属于近亲属范围内的自然人,比如未婚夫妻或感情深厚的男女朋友。在现实生活当中,当未婚夫妻一方发生事故的时候,另一方也可能由此产生严重的精神影响,遭受到精神损害,这也是本文所指第三人范围。所以笔者认为第三人的范围除了法律上规定的以外,还应该包括存在亲密关系但是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以内的自然人。
  二、域外相关立法
  早期的美国侵权法中精神损害被认为是由于身体受到损害而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但随着对人格权保护日益重视,逐渐认可将精神损害作为单独的诉由,并对提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予以支持。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故意致第三人仅仅导致精神损害的是可以得到损害赔偿的。但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规定过失仅仅导致精神损害时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可以看出在之前的侵权法中并没有承认过失所导致的第三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第四十七节的规定:一方的过失行为将另一方置于即时的人身伤害危险之中,则应该对于该危险导致的严重的精神损害承担责任。由此看出,美国也承认过失所导致的第三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第四十八节规定:“因过失而给第三人造成突然、严重人身伤害的行为人,应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承担责任,如果该人:(a)同时感知了该事件,并且(b)是人身伤害受害者的近家庭成员。”2且美国侵权法对于个案中有资格成为近家庭成员的可以由法庭考量。例如旁观者如果与受害第三人有亲密、长期而重要的情感关系,也可以“近家庭成员”获得赔偿。
  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以及对于精神损害的认识不断提高,英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过了从不予以赔偿到可以获得赔偿再到对该类赔偿案件严格限制的过程。最早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是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ers V.Coultas案3。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最高法院在当时审理此案时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然而在上诉审理时,英国上议院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英国上议院当时是认为对该精神损害不予以赔偿。而在Alcock v.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案,在现场直播的足球比赛当中,由于警察让过多的人进入到体育场,导致踩踏事故的发生,多数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这使得观看或是收听现场直播的人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精神打击,但绝大多数的这类案件都被一致驳回。英国虽承认了第三人纯粹精神损害,但是对于该类赔偿案件加以严格的限制,用以防止该类案件诉讼泛滥和虚假诉讼的出现。
  三、我国立法现状及建议
  我国的现行法律当中没有明确的条文确定第三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而关于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立法当中主要指的就是监护人和被侵害人的近亲属可以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不属于监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例如未婚夫妻,能不能单独的作为第三人以遭受纯粹精神损害获得赔偿,我国相关的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适度扩宽第三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自然人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时,法律只允许自然人本身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当自然人因侵权行为变为植物人时,虽然其近亲属所遭受到的精神损害并不低于自然人本身所遭受到的精神损害,但是法律却未对其近亲属所遭受到的损害给予保护。此外可以适当地考虑与受害者具有亲密关系的自然人的赔偿请求权,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第三人的范围只限于监护人以及受害人近亲属,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断与受害人感情甚笃的恋人也可能遭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但为了防止诉讼泛滥,对于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具有亲密关系的第三人的范围界定应该严格地予以限制。例如要求第三人能够证明其与受害人之间具有非常亲密的关系。这样就能够尽可能地保护第三人的精神利益。
  参考文献
  [1]张新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邓冰宁:美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兼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D],吉林大学,2014
  [3]顾晓峰:论英美法上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管洪彦:英国对精神打击的法律救济及其改革进展[J],政法论丛,2011(01)
  [5]黄静丽:论第三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J],法治与社会,2011(11)
  注释
  [1]鲁晓明: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J].法学家,2010(1):122页
  [2][美] 爱伦·M.芭波里克选编:《侵权法重述纲要》,许传玺,石宏,董春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03页。
  [3]See 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er v .Coultas(1886)12 VLR 895,在该案中, James和妻子Mary驾驶马车从墨尔本回家,由于铁道交叉口看管者的疏忽,允许他们通过铁路, 而这时火车正开往這里。虽然 James 及时地躲过了碰撞, 但他身旁的妻子却受到极度惊吓,并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他们以此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4]See 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 [1992] 1AC 310.
  作者简介:
  廖艺晗,(1994-),性别:女,汉族,籍贯:江西,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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