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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2日,某县质监局对某钢厂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该钢厂生产的建筑钢筋进行监督抽样,制作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送某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在一次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笔者发现该县局案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上填写的样品数量是4根*2,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上填写的样品数量则是4根*5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