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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对外廉洁的公安局长。对包工头、社会人员的贿赂坚决不收,他认为这些钱不牢靠。而在公安局内部。却通过大肆调整人事。70余次收受部下贿赂50余万元。自以为部下素质较高,不会供出自己的局长。最后还是栽在了部下的举报上。2008年11月11日。这个“精明”的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原局长李平被河南省浙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李平,现年52岁,出生于山西省襄桓县。1974年9月。李平以优异的成绩从警官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公安系统。不久就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他从基层小警员做起,工作上一直兢兢业业。因其多次侦破大案要案,且从来都是拒绝收受贿赂,人们送其美名:“铁血警官”。他先后担任过刑警大队副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这个有着近40年瞽龄,曾将多名罪犯绳之以法的公安局长。是如何沦为阶下囚的呢?
收钱办事成潜规则
2004年1月。李平升至南召县公安局局长。成了手握重权的全局一把手。随之。李平的心态也开始发生了变化。逐渐把手中的权力运用到为自己敛财上。特别是借在单位频繁调整人事之机,大肆收受贿赂。
同年8月。南召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原副所长潘某到李平办公室将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了李平。表示工作上还想“进步”一下,想当指导员,请李局长关照。李平默许了潘某的请求。告诉他好好干。到2005年12月份,潘某见局里的人事调整过几次,可还没有轮到自己,心里比较着急,就又到李平办公室送了5000元。果不其然。2006年3月。潘某被提拔为小店乡派出所指导员。有钱能使鬼推磨。得到验证的潘某于2006年12月又到李平家中送去2万元。表示自己想当所长,再次得到李平的默许。2007年4月。潘某被提拔为派出所所长。为了表示感谢。1个月后。潘某到李的办公室又奉送了1万元。
在检察机关讯问时,李平自己也承认:潘某的提拔任用都是我提名的,对他的提拔任用。我的意见起了主要作用。所以他的“进步”离不开我的关照和支持。如果我不是公安局长,潘某肯定不会先后四次给我送来4万元的。
看政绩用干部是我党的组织原则。李平却将这一原则抛之脑后。谁送钱就关照谁。
南召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宋某。工作拖拖拉拉,所里绩效考评倒数第一,在全局中层干部会上多次受到李平批评,李平也准备将他调离城关所。宋某怕李平处理他,于2004年12月给李送去2万元。李平再也不提处理宋某的事了。
2005年1月,刑瞽大队大要案队原副队长闫某。为了让李平在个人升迁上给予关照。便到李平家中送去现金5000元。2005年3月,闫某被提拔为崔庄派出所所长。为了感谢李平,闰又到李平办公室送去了1万元。2006年8月5日,南召白土岗发生矿难事故。经调查。该矿使用的炸药是崔庄派出所批准的。闫某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南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闫某取保候审后。被李平安排到原工作岗位继续任所长职务。闫某为表示感谢,再次于2006年9月送给李平3000元。
除了对送钱的部下予以关照外。李平还主动暗示部下送钱。白土岗矿难中。治安大队大队长王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南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李平多次协调此事。使王某刑事拘留期满后被取保候审。为了感谢李平,事后,王某送给李2万元。此后,取保候审期间。王某向李平要求上班。李平告诉王某说。现在很多人下了很大本钱想争这个位置。听锣听声,听话听音。王某自然知道李平在暗示他也得花钱。2006年12月。王某又送给李平2万元。12月下旬,李平果然安排王某回到公安局上班。继续担任治安大队大队长一职。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平向部下搜金的欲望越来越高,胃口也越来越大。频繁的人事变动,在整个南召县公安局。很快形成了一条人人心领神会、却又不敢言传的潜规则:办事必须找局长,找局长必须多备钱。
据检察机关侦查。在李平担任公安局长的4年问。先后调整人事4次。收受公安系统下属单位和警员个人的贿赂多达70余次。涉案人员近百人,涉案金额60.19万元。
部下举报东窗事发
据李平供述:他之所以敢大肆收受部下的贿赂。主要是考虑到他们是自己的部下。不比社会上的三教九流,基本素质都较高,就是出事了,他们也不会供出自己。因而收受花用部下钱财比较踏实放心。
然而。这些部下与局长进行的毕竟是钱权交易。一旦李平失去了权力,或交易不成功,就是这些“高素质”的部下也会撕破脸面的。
2008年1月。李平被组织调整为南阳市公安局副处级侦查员。离开了局长宝座。那些送给李平贿金而升官无望的部下便纷纷要求李平退钱。
2007年4月。南河店派出所原所长范某为了得到李平的关照。把其调整到交警大队任副大队长。在南召东方宾馆一个房间送给李平现金2万元。2007年5月。范某被任命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范某妻子认为丈夫为调整工作岗位而给李平送这么多钱不值得。心里感到不平衡。在李平到市局上班后不久。就背着丈夫给李平打电话,谎称父亲病重急需用钱。李平知道是向他要钱的。就要了范某的工资卡号,把2万元钱直接汇到卡上。
2005年4月。城关派出所原副所长杨某为了在个人提升方面得到李平的关照。到李平家里送去现金2万元。后来,杨某见李平没有提拔自己,于2006年1月又送给李平1万元。2006年2月份。经李平提名。杨某被提拔为皇路店派出所指导员。2007年5月,杨某为了感谢李平对其提拔并希望继续得到李平的关照。到李平家里又送去现金2万元。2008年1月。李平到市局工作后。杨某来到李平家中。想让李平把钱退给他。李平就和杨某一起到中国银行一网点。从银行卡中取出3万元钱退给了杨某。2008年3月。杨某再次打电话给李平。明确要求退回余下的钱。李平让杨某到南阳。又把余下的1万元退给了他。
2005年10至12月。南召县公安局控申科副科长段某为了在个人“进步”方面得到李平的关照。先后两次给李平送去现金2万元,但段某一直没有得到提拔。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段某给李平打电话。说事没办给他退钱。李平让段某到其办公室。李平将一个装1万元的信封交给了段某。第二天,段某又给李平打电话。说送的钱一共是2万元。无奈。李平又退了1万元。
据检察机关侦查。李平在离任南召公安局长后。先后退回贿金8万元。
南召公安局部分干警对李平卖官鬻爵深恶痛绝。就向检察机关举报。2008年7月4日。李平被刑事拘留。
另据检察机关侦查,李平还涉嫌徇私枉法罪。2006年11月29日。犯罪嫌疑人王富珍、张书献等5人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逮捕。后王富珍家属托人向李平说情。李平允诺后即安排属下对王富珍办理取保候审。2006年12月13日。南召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王某审阅后认为。同案犯在逃。有串供可能,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办理取保候审。李平 得知情况后,即电话指示王某予以办理,当日王富珍即被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月26日以王富珍、张书献涉嫌破坏电力设施罪将该案诉至县人民法院时。王富珍经多次传讯不能到案。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2008年9月。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平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向淅川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受审悔已迟
2008年9月17日和10月20日。浙川县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李平当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19万元现金虽然收到。但其中的8万元在被告人离任时已退回送礼人。此8万元应从指控的受贿犯罪总额中扣除。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及春节期间所送的现金应认定为礼金性质,也应从犯罪总额中扣除。公诉机关指控的柏某所送的1万元,因被告人不认识柏某。没有收到;公诉机关指控的50笔中有十余笔虽有收钱行为。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十余笔不符合受贿犯罪的特征。不应认定为犯罪。
被告人李平的辩护律师也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行为中,有10笔每笔涉案金额为3000元。均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以上10笔共涉及金额3万元应从指控的犯罪总额中扣除。被告人归案后。多次转告其家人帮助退出大部分赃款,李平认罪悔罪。如实向组织交待问题,态度合作。属于坦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平在最后陈述中剖析了自己犯罪的原因。并表现出深深的忏悔:“主要是我没有从思想深处时时警醒自己,淡忘了党纪、国法。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当了金钱的俘虏。我的犯罪行为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愧对党和人民,害了同志,害了亲人,也毁了自己。”
然而。这样的悔悟太迟了。
浙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被告人李平并非仅仅一次收受他人贿赂,且不足5000元。而是多次重复收受他人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廉洁制度。其行为依法应按累计数额处罚。2关于被告人春节期间所收礼金及有10笔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经查。以上所涉及人员均系南召县公安干警。这些人员送钱给被告人时,有的是向李平提出明确的期望与要求。有的是事后感谢。尽管目的不尽相同。但期待被告人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一定利益或对李平已经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事后感谢的主观心态是一致的。被告人李平下属职员以过节看望领导而送钱的目的也是心照不宣,被告人接受了钱物。与送礼人之间的权力与货币的交易关系已达成了默契。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符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要求。而非违纪问题,至于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3被告人李平在离任南召县公安局局长后,先后将8万元分别退还。此行为发生在侦查机关查处之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问题”的有关规定,不应以受贿论处。此8万元应从犯罪总额中扣除。4公诉机关指控柏某所送1万元。具体的送礼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之间产生了矛盾。因缺乏相关的证据而不能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调整和执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李平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在追诉活动中作出枉法决定。违法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的侦控而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追究。其行为亦构成徇私枉法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平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又主动退出部分赃款,且犯罪嫌疑人王富珍现已主动归案,接受了刑事审判。此案的后果及影响没有进一步扩大,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08年11月11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对被告人李平未予退出的赃款30.19万元予以追缴。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作为一名有着三十余年警龄的公安局长。李平不可谓不懂法,当然知道收受他人钱财是犯罪行为。但他却仍然大肆受贿,主要是他认为收受部下的贿金不会出事。他们也通过自己的行为谋取了利益。认为他们绝不会出卖自己。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李平把大部分精力用在搜刮部下钱财上。如全局有多少个警种,多少个科所队室,多少个正副岗位。什么时间搞人事调整最合适,他都了如指掌。他把南召县公安系统的几百名干部警员变成自己搜刮金钱的棋子。把公安局下属的每个岗位当成是自己的一张活期存折。人事变迁,随随便便,走马灯似的东西南北大循环。他当局长4年,大范围人事调整就多达4次。只认钱不认人。部下对自己行贿,李平从来没有把它看成是违法犯罪行为,而是心安理得地笑纳,致使南召县公安局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权钱交易风气盛行。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此案再次警示人们: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面对金钱、物质、友情的诱惑。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意志坚定、信念坚定。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面对权力、金钱的考验。一定要深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能以权谋私。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只有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才不会迷失前进的方向,偏离正确的人生轨道。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党员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应该从本案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被告人李平,现年52岁,出生于山西省襄桓县。1974年9月。李平以优异的成绩从警官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公安系统。不久就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他从基层小警员做起,工作上一直兢兢业业。因其多次侦破大案要案,且从来都是拒绝收受贿赂,人们送其美名:“铁血警官”。他先后担任过刑警大队副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这个有着近40年瞽龄,曾将多名罪犯绳之以法的公安局长。是如何沦为阶下囚的呢?
收钱办事成潜规则
2004年1月。李平升至南召县公安局局长。成了手握重权的全局一把手。随之。李平的心态也开始发生了变化。逐渐把手中的权力运用到为自己敛财上。特别是借在单位频繁调整人事之机,大肆收受贿赂。
同年8月。南召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原副所长潘某到李平办公室将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了李平。表示工作上还想“进步”一下,想当指导员,请李局长关照。李平默许了潘某的请求。告诉他好好干。到2005年12月份,潘某见局里的人事调整过几次,可还没有轮到自己,心里比较着急,就又到李平办公室送了5000元。果不其然。2006年3月。潘某被提拔为小店乡派出所指导员。有钱能使鬼推磨。得到验证的潘某于2006年12月又到李平家中送去2万元。表示自己想当所长,再次得到李平的默许。2007年4月。潘某被提拔为派出所所长。为了表示感谢。1个月后。潘某到李的办公室又奉送了1万元。
在检察机关讯问时,李平自己也承认:潘某的提拔任用都是我提名的,对他的提拔任用。我的意见起了主要作用。所以他的“进步”离不开我的关照和支持。如果我不是公安局长,潘某肯定不会先后四次给我送来4万元的。
看政绩用干部是我党的组织原则。李平却将这一原则抛之脑后。谁送钱就关照谁。
南召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宋某。工作拖拖拉拉,所里绩效考评倒数第一,在全局中层干部会上多次受到李平批评,李平也准备将他调离城关所。宋某怕李平处理他,于2004年12月给李送去2万元。李平再也不提处理宋某的事了。
2005年1月,刑瞽大队大要案队原副队长闫某。为了让李平在个人升迁上给予关照。便到李平家中送去现金5000元。2005年3月,闫某被提拔为崔庄派出所所长。为了感谢李平,闰又到李平办公室送去了1万元。2006年8月5日,南召白土岗发生矿难事故。经调查。该矿使用的炸药是崔庄派出所批准的。闫某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南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闫某取保候审后。被李平安排到原工作岗位继续任所长职务。闫某为表示感谢,再次于2006年9月送给李平3000元。
除了对送钱的部下予以关照外。李平还主动暗示部下送钱。白土岗矿难中。治安大队大队长王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南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李平多次协调此事。使王某刑事拘留期满后被取保候审。为了感谢李平,事后,王某送给李2万元。此后,取保候审期间。王某向李平要求上班。李平告诉王某说。现在很多人下了很大本钱想争这个位置。听锣听声,听话听音。王某自然知道李平在暗示他也得花钱。2006年12月。王某又送给李平2万元。12月下旬,李平果然安排王某回到公安局上班。继续担任治安大队大队长一职。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平向部下搜金的欲望越来越高,胃口也越来越大。频繁的人事变动,在整个南召县公安局。很快形成了一条人人心领神会、却又不敢言传的潜规则:办事必须找局长,找局长必须多备钱。
据检察机关侦查。在李平担任公安局长的4年问。先后调整人事4次。收受公安系统下属单位和警员个人的贿赂多达70余次。涉案人员近百人,涉案金额60.19万元。
部下举报东窗事发
据李平供述:他之所以敢大肆收受部下的贿赂。主要是考虑到他们是自己的部下。不比社会上的三教九流,基本素质都较高,就是出事了,他们也不会供出自己。因而收受花用部下钱财比较踏实放心。
然而。这些部下与局长进行的毕竟是钱权交易。一旦李平失去了权力,或交易不成功,就是这些“高素质”的部下也会撕破脸面的。
2008年1月。李平被组织调整为南阳市公安局副处级侦查员。离开了局长宝座。那些送给李平贿金而升官无望的部下便纷纷要求李平退钱。
2007年4月。南河店派出所原所长范某为了得到李平的关照。把其调整到交警大队任副大队长。在南召东方宾馆一个房间送给李平现金2万元。2007年5月。范某被任命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范某妻子认为丈夫为调整工作岗位而给李平送这么多钱不值得。心里感到不平衡。在李平到市局上班后不久。就背着丈夫给李平打电话,谎称父亲病重急需用钱。李平知道是向他要钱的。就要了范某的工资卡号,把2万元钱直接汇到卡上。
2005年4月。城关派出所原副所长杨某为了在个人提升方面得到李平的关照。到李平家里送去现金2万元。后来,杨某见李平没有提拔自己,于2006年1月又送给李平1万元。2006年2月份。经李平提名。杨某被提拔为皇路店派出所指导员。2007年5月,杨某为了感谢李平对其提拔并希望继续得到李平的关照。到李平家里又送去现金2万元。2008年1月。李平到市局工作后。杨某来到李平家中。想让李平把钱退给他。李平就和杨某一起到中国银行一网点。从银行卡中取出3万元钱退给了杨某。2008年3月。杨某再次打电话给李平。明确要求退回余下的钱。李平让杨某到南阳。又把余下的1万元退给了他。
2005年10至12月。南召县公安局控申科副科长段某为了在个人“进步”方面得到李平的关照。先后两次给李平送去现金2万元,但段某一直没有得到提拔。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段某给李平打电话。说事没办给他退钱。李平让段某到其办公室。李平将一个装1万元的信封交给了段某。第二天,段某又给李平打电话。说送的钱一共是2万元。无奈。李平又退了1万元。
据检察机关侦查。李平在离任南召公安局长后。先后退回贿金8万元。
南召公安局部分干警对李平卖官鬻爵深恶痛绝。就向检察机关举报。2008年7月4日。李平被刑事拘留。
另据检察机关侦查,李平还涉嫌徇私枉法罪。2006年11月29日。犯罪嫌疑人王富珍、张书献等5人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逮捕。后王富珍家属托人向李平说情。李平允诺后即安排属下对王富珍办理取保候审。2006年12月13日。南召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王某审阅后认为。同案犯在逃。有串供可能,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办理取保候审。李平 得知情况后,即电话指示王某予以办理,当日王富珍即被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月26日以王富珍、张书献涉嫌破坏电力设施罪将该案诉至县人民法院时。王富珍经多次传讯不能到案。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2008年9月。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平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向淅川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受审悔已迟
2008年9月17日和10月20日。浙川县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李平当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19万元现金虽然收到。但其中的8万元在被告人离任时已退回送礼人。此8万元应从指控的受贿犯罪总额中扣除。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及春节期间所送的现金应认定为礼金性质,也应从犯罪总额中扣除。公诉机关指控的柏某所送的1万元,因被告人不认识柏某。没有收到;公诉机关指控的50笔中有十余笔虽有收钱行为。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十余笔不符合受贿犯罪的特征。不应认定为犯罪。
被告人李平的辩护律师也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行为中,有10笔每笔涉案金额为3000元。均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以上10笔共涉及金额3万元应从指控的犯罪总额中扣除。被告人归案后。多次转告其家人帮助退出大部分赃款,李平认罪悔罪。如实向组织交待问题,态度合作。属于坦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平在最后陈述中剖析了自己犯罪的原因。并表现出深深的忏悔:“主要是我没有从思想深处时时警醒自己,淡忘了党纪、国法。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当了金钱的俘虏。我的犯罪行为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愧对党和人民,害了同志,害了亲人,也毁了自己。”
然而。这样的悔悟太迟了。
浙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被告人李平并非仅仅一次收受他人贿赂,且不足5000元。而是多次重复收受他人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廉洁制度。其行为依法应按累计数额处罚。2关于被告人春节期间所收礼金及有10笔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经查。以上所涉及人员均系南召县公安干警。这些人员送钱给被告人时,有的是向李平提出明确的期望与要求。有的是事后感谢。尽管目的不尽相同。但期待被告人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一定利益或对李平已经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事后感谢的主观心态是一致的。被告人李平下属职员以过节看望领导而送钱的目的也是心照不宣,被告人接受了钱物。与送礼人之间的权力与货币的交易关系已达成了默契。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符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要求。而非违纪问题,至于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3被告人李平在离任南召县公安局局长后,先后将8万元分别退还。此行为发生在侦查机关查处之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问题”的有关规定,不应以受贿论处。此8万元应从犯罪总额中扣除。4公诉机关指控柏某所送1万元。具体的送礼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之间产生了矛盾。因缺乏相关的证据而不能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调整和执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李平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在追诉活动中作出枉法决定。违法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的侦控而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追究。其行为亦构成徇私枉法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平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又主动退出部分赃款,且犯罪嫌疑人王富珍现已主动归案,接受了刑事审判。此案的后果及影响没有进一步扩大,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08年11月11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对被告人李平未予退出的赃款30.19万元予以追缴。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作为一名有着三十余年警龄的公安局长。李平不可谓不懂法,当然知道收受他人钱财是犯罪行为。但他却仍然大肆受贿,主要是他认为收受部下的贿金不会出事。他们也通过自己的行为谋取了利益。认为他们绝不会出卖自己。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李平把大部分精力用在搜刮部下钱财上。如全局有多少个警种,多少个科所队室,多少个正副岗位。什么时间搞人事调整最合适,他都了如指掌。他把南召县公安系统的几百名干部警员变成自己搜刮金钱的棋子。把公安局下属的每个岗位当成是自己的一张活期存折。人事变迁,随随便便,走马灯似的东西南北大循环。他当局长4年,大范围人事调整就多达4次。只认钱不认人。部下对自己行贿,李平从来没有把它看成是违法犯罪行为,而是心安理得地笑纳,致使南召县公安局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权钱交易风气盛行。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此案再次警示人们: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面对金钱、物质、友情的诱惑。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意志坚定、信念坚定。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面对权力、金钱的考验。一定要深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能以权谋私。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只有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才不会迷失前进的方向,偏离正确的人生轨道。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党员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应该从本案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