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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德的“德”缺少明确的质的规定性,而且在量上也是无法以货币的形式加以衡量,为人们所忽视的保险活动中等价交换关系的存在,又否定了保险的所谓“积德”功能存在的经济基础。因此,“积德”并不适于用来界定保险的基本功能。社会伦理思想与保险基本功能的联系应当建立在保险基本功能实现的过程中,并使其为保险基本功能的实现服务,而不是把这些思想直接加在保险的功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