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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哪里
今年两会期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对“毒苹果”、“富士康”等热点事件作出回应。他表示,此类集体性职业病侵害事件,工会首先要到第线去,要积极主动地维护受侵害职工的利益。但是,在现实中,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工会组织的建设却面临着多重困境,用“心有余而力不足”完全可以概括目前企业工会的这种尴尬。
以“毒苹果”事件为例,在整个事件中,当事公司联建科技的工会始终没有走到台前,本应由其发挥的沟通协调作用也完全没有显现,而协助受害员工进行维权更是无从谈起。目前看,联建科技工会唯一一次现身还是在受害员工贾某的描述中。据贾某称,联建科技的工会主席曾私下找过他,并说他作为同事向受害员工表达同情与慰问。贾某甚至认为,联建科技的工会组织在该事件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然而,在“毒苹果”事件中,我们并没有发现工会的身影,工会也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所设定的义务。应该说,在该事件中,联建科技的工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角色很尴尬
我国1950年颁布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现行《工会法》是1992年经修改后施行的。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加大,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出现众多非公有制企业,这类企业中的工会组织既要关注员工的权益,也要关注企业的发展。直到现在,一些企业工会组织仍身处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之问的夹芯层,而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也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
国有企业的工会主管福利工作。由于国企人数较多,工会经费充足,企业规章制度较为完善,工资社保待遇也有章可依,很少会出现劳资纠纷的情形,所以国企工会组织的主要职能基本限制在发放福利、组织员工文化娱乐活动等方面。但从近年来频发的矿难、集体纠纷以及编外员工同工不同酬等现象来看,国有企业工会的作用其实也并没有完全显现出来。
在众多民营企业中,设立工会组织的并不占多数,只是具有定规模的企业才会考虑设立工会,因为设立工会可以合理避税,从而降低运营成本。也有一些民营企业,例如近年来温州民企纷纷聘请有政府机关工作经验的退休干部进驻企业,目的是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安抚员工情绪,提高工作积极性,最终提高利润。但工会在端着企业饭碗的同时,还要兼顾员工的权益,往往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在外资企业,一部分资方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投资方,对工会的作用深有体会,因此最初对建立工会抱有一定的排斥心理,他们担心成立工会组织后,会威胁企业的经济利益。但他们却逐渐发现成立工会不但不会成为资方的负担,反而可以有效疏导员工情绪,更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于是,一部分外资企业的工会组织,也慢慢成为安抚员工的工具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企业工会组织功能是否健全、定位是否准确,已经成为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硬件”。南京某房地产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赵先生认为,目前我国的工会建设环境还处于“软”阶段,工会相关法律法规、工会的生存状态、工会维权的现实条件与职工维权需求之间,存在“互不衔接”现象。这些现象可归纳成三类:
一是组织形态虚化。现在除了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外,很难见到工会组织。员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会主动寻求工会的援助,而大都选择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二是维权职能淡化。多数企业工会组织成员工资由所在企业发放,工会地位尴尬,很难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尤其是在企业用工制度上没有发言权。
三是法律法规弱化。工会维权所涉及的法律,适用的法律仅有一部《工会法》。现行《工会法》又比较“原则化”,解决具体问题的条款较少。除对克扣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特殊权益做了具体要求,其他则没有规定。
某国企人力资源经理彭先生也认为,工会首先要解决自身的立场,摆脱工会成员在经济上受制于企业的束缚。同时,企业和工会缴纳的工会会费要归各级工会组织所有,这样工会才有不依靠资方生存的底气和活动的空间。在解决了上述问题之后,还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联动机制。
相关法规修改滞后
其实,“毒苹果”并非一朝一夕长成的。从2009年员工确诊为“正己烷中毒”至“毒苹果”事件有结论性的进展,已历时两年之久,而受害员工的维权之路才刚刚开始。这不仅反映出我国企业工会组织尴尬的现状,更从深层面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确有些滞后。全总副主席张鸣起也表示,需要修改法律、完善一些规定,将一些新的有毒有害物品纳入其中。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已有近十年时间,这部法律的缺陷也在近年的实践中逐步显现。就工会介入职业病防治这一问题来讲,虽然该法第三十七条对此有了明确规定,但是,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是工会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职权,那么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工会在不履行相关义务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整个法律中,我们并未发现工会怠于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没有罚则的义务是没有约束力的,最终可能会沦为一纸空文。“毒苹果”事件已经以一个极其生动的例子说明了这个问题。
其实,这只是我国工会立法滞后的一个缩影。《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关工会职责的规定只是工会立法的一个具体性规定,从整个我国工会法律体系来看,相关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用人单位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处理、谈判不成以后的问题处理、工会怠于履行职责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些立法上的滞后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工会组织无所适从,也构成了工会组织感到尴尬的立法根源。
职工豢质参差不齐
随着我国加快法治化进程,相信我国有关的立法也会逐步完善。但是,在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我们还不得不面临另外一个问题:我国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并不是很高。
诚然,通过近十年的教育体制改革,我们已经培养出了一大批新型大学生。然而,我们又不可否认地发现,教育体制改革并不是很成功,应试教育的弊端已经在人才市场上显现,一边是各企业的“用工荒”,一边是大批毕业生无法顺利就业。如此情形足以证明,市场需求与人才结构呈现明显的不匹配。这其中,劳动者技能的不适应是最突出的原因之一。
此外,从通钢聚众闹事致人死亡事件,到苏州联建公司因年终奖而发生打砸事件,再到广东本田“罢工”等事件也足以看出,劳动者素质的整体偏低也是造成现阶段我国工会组织处于尴尬局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以广东本田“罢工”事件为例,在这个事件中,工会扮演了一个不太好的角色,而事件最终得以解决,还是借助于外部法律顾问的介入。那么,工会之所以不能发挥主导作用,其根源就在于工会会员整体素质并不是很高,所推选出来的工会主席、工会委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措施的相关培训,也就不可能让工会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因此,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对工会委员、工会主席进行有关工会工作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在工会工作方面的能力,这也是让工会摆脱尴尬境地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