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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已实施了几十年,在实践中发挥了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行政处罚法》的颁行,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劳动教养制度受到了存废的挑战,其存在失去了合法性的依据:法律性质不明确;适用对象和范围随意性大;审批机构没有合法的授权等。因此,必须尽快改革,提高该制度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次,制定《劳动教养法》,并对该法的内容进行初步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