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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和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始出现,它是构成网络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它在快速扩张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法律监管风险。本文以蚂蚁金服为例,分析其存在的风险、风险管理对策以及《网络小贷管理办法》对蚂蚁金服的影响。
关键词:蚂蚁金服;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
一、引言
随着网络和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始出现,它是构成网络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它在快速扩张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法律监管风险。2020年10月31日,我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强调了近年来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必须回归金融本质来防范金融风险,全面开启金融科技的监管系统。2020年11月2日,上交所宣布了蚂蚁集团暂缓上市的通知,同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不难看出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贷款模式将进行更为严格的管控。因此,本文以蚂蚁金服为例,分析其上市被拒背后的金融风险问题。
二、蚂蚁金服概况
2013年,蚂蚁集团开始筹建小微金融服务集团,也就是蚂蚁金服的前身;2014年,蚂蚁金服正式成立。蚂蚁金服的业务可以大致分为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以及创新业务及其他。其中占比逐年增加、如今占比最高的为数字金融科技平台。2017年度的占比为44.33%;2018年度的占比为47.38%;2019年度的占比为56.20%;在2020年上半年的收入金额达到45972百万元,在总收入中占比高达63.59%。数字金融科技平台又可以细分为三类:微贷业务、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2020年上半年度其中微贷业务在营业收入中占比39%综上所述,蚂蚁金服主要是以小额贷款利息和确定借贷关系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佣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蚂蚁金服的风险识别
(一)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互联网方面的技术风险和ABS发行风险。首先是互联网方面,蚂蚁金服的金融科技企业属性有着业务线上化的特点,蚂蚁金服通过运用大数据来收集客户信息,从而根据客户数据给予不同客户不同额度的小额贷款。假若蚂蚁金服的网络系统出现问题,可能导致不法分子非法获取钱财。所以要求有稳定且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作为软实力支撑,对借贷业务的风险进行控制。
其次是ABS发行方面,蚂蚁金服通过和商家和用户建立借贷关系,再将这些不同信用风险的借款合同给到特殊目的机构SPV,进行合同分层和风险分级成为不同层次的债券,也就是ABS(资产支持证券),再将这些债券卖给资产管理机构换取现金,又贷给下一批商家和用户,形成一个借贷模式的循环。如果是传统金融公司发行ABS,一次循环需要长期时间,而蚂蚁金服借助互联网平台,大大缩短了循环时间,在4年间就进行了40次循环。这期间产生了许多次级贷款,一旦有一部分人还不上钱,差级债券没有收入,就会发生断供的情况,甚至会使循环链断裂。
(一)信用风险
蚂蚁金服在建立借贷关系时,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线上交易的虚拟性会导致信用风险问题。一般而言,选择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借款的用户,极有可能是有一些原因无法向银行、民间借贷公司等传统借贷平台进行贷款。虽然蚂蚁金服有对用户的信用进行测评,但这无法预测用户未来的信用情况。有的人可能在超前盲目消费后,无法还贷。
(三)法律监管风险
蚂蚁金服属于银监会和央行管辖的贷款公司,但其盈利模式ABS的发行是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分业监管机制,在这种机制下银监会和央行无法监管蚂蚁金服ABS,证监会也没有权利监管蚂蚁金服。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多变性又加大了监管难度,无法高效的对蚂蚁金服进行监管。
四、关于蚂蚁金服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技术稳定性
蚂蚁金服的业务离不开互联网和大数据,所以蚂蚁金服对互联网技术的稳定性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如果系統出现崩溃,很容易通过相互交叉的系统接入加剧风险暴露。并且一旦因为技术问题或者服务中断而导致交易失败,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主体是无法准确确定的。因此,需要更好的管理蚂蚁金服系统,以防止交叉感染风险造成损害。同时,对蚂蚁金服系统平台的开发需要充足的人力、财务资源、设备和完整的研究和测试,保证系统在业务不断增加时依旧保持稳定。
(二)完善信用体系
互联网金融领域在不同区域、不同企业及不同征信系统间的数据存在不对称,让借款人可能对对其征信信息进行欺瞒或伪造,增加了贷款无法收回形成坏账的风险。目前中国的征信体系为“政府 + 市场”联合驱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需进一步完善,平台要打造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对基于平台借款人员的信息以及认真审核提交的贷款信息进行认真核实。
(三)推动法律监管建设
蚂蚁金服具有跨界特点,因此监管机构由特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难以有效监管跨界的金融结构。同时,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可能会采取不利于金融科技企业创新的措施,所以建议我国对企业的监管由分业监管转换为按功能监管。根据金融科技的功能属性来确定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这样可以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监管更好的协调统一。更要健全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和标准,强化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审慎监管。
五、《网络小贷管理办法》对蚂蚁金服的影响
2020年11月2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蚂蚁金服上市前夕出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疑对蚂蚁金服的上市造成了不利影响,本文分析的主要影响如下:
第一,《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中提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展开网络小贷业务的,由银保监会审批、监督和管理。这意味着蚂蚁金服后期放新一轮的小额贷款时,需要得到银保监会的审批。 第二,《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提到: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類资产形式来进行融资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四倍。同时,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这一比例限制指标进行调整。这意味着蚂蚁金服可以发行的ABS的最大规模为其净资产的四倍,蚂蚁旗下有两家小贷公司,这两家小贷公司的净资产合计为358.3亿元,按上述规定计算蚂蚁金服能够发行的ABS最高想限额为1433.2亿元,而蚂蚁金服当前发行的ABS高达2410亿元。因此,超出的九百多亿元蚂蚁金服需要在过渡期进行压缩,或者增加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三,《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提到:个人网络小贷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或其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二者取较低值;企业等其他组织网络小贷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这一规定限定了网贷最高限额,蚂蚁金服需在这一小额下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提到: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网络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蚂蚁小贷目前主要是从事联合贷款,它通过提供强有力的渠道和技术优势,要求和各家银行联合贷款时自己的出资比例只占到2%左右。因此,蚂蚁金服需要增加自己的出资比例或者仅作为一家提供技术的金融科技公司作为信息提供方开展助贷业务来维持当下的贷款水平。
第五,《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提到: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控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由上述可知,蚂蚁金服旗下有两家跨省经营的小贷公司,这说明蚂蚁金服需要将这两家小贷公司进行合并。
六、结论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扩大了金融覆盖面,提升了工作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但同时由于监管不到位,发展还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以蚂蚁金服为例,蚂蚁金服为大家的生活、支付、小额贷款提供了便利,但其中的风险是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的。蚂蚁集团个人用户超过10亿,机构用户超8000万家,一旦一个公司的一个决策出现失误,可能引发严重的风险传染,形成系统性风险。因此,我国要加强建立对大型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的有效监管框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审慎管理,加强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反垄断工作。蚂蚁金服也应对自己进行一次全面整体的调整,与银行之间进行磨合,让金融科技真正成为现有传统银行业的一个有益辅助。
参考文献:
[1]牛思凡,孙斐,牛紫萌,刘舒盈.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21(09):93-94.
[2]孔凡尧.对金融科技企业监管的思考——以蚂蚁金服为例[J].山西财税,2020(12):35-38.
[3]周全,韩贺洋.数字经济时代下金融科技发展、风险及监管[J].科学管理研究,2020,38(05):148-153.
关键词:蚂蚁金服;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
一、引言
随着网络和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始出现,它是构成网络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它在快速扩张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法律监管风险。2020年10月31日,我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强调了近年来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必须回归金融本质来防范金融风险,全面开启金融科技的监管系统。2020年11月2日,上交所宣布了蚂蚁集团暂缓上市的通知,同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不难看出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贷款模式将进行更为严格的管控。因此,本文以蚂蚁金服为例,分析其上市被拒背后的金融风险问题。
二、蚂蚁金服概况
2013年,蚂蚁集团开始筹建小微金融服务集团,也就是蚂蚁金服的前身;2014年,蚂蚁金服正式成立。蚂蚁金服的业务可以大致分为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以及创新业务及其他。其中占比逐年增加、如今占比最高的为数字金融科技平台。2017年度的占比为44.33%;2018年度的占比为47.38%;2019年度的占比为56.20%;在2020年上半年的收入金额达到45972百万元,在总收入中占比高达63.59%。数字金融科技平台又可以细分为三类:微贷业务、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2020年上半年度其中微贷业务在营业收入中占比39%综上所述,蚂蚁金服主要是以小额贷款利息和确定借贷关系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佣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蚂蚁金服的风险识别
(一)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互联网方面的技术风险和ABS发行风险。首先是互联网方面,蚂蚁金服的金融科技企业属性有着业务线上化的特点,蚂蚁金服通过运用大数据来收集客户信息,从而根据客户数据给予不同客户不同额度的小额贷款。假若蚂蚁金服的网络系统出现问题,可能导致不法分子非法获取钱财。所以要求有稳定且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作为软实力支撑,对借贷业务的风险进行控制。
其次是ABS发行方面,蚂蚁金服通过和商家和用户建立借贷关系,再将这些不同信用风险的借款合同给到特殊目的机构SPV,进行合同分层和风险分级成为不同层次的债券,也就是ABS(资产支持证券),再将这些债券卖给资产管理机构换取现金,又贷给下一批商家和用户,形成一个借贷模式的循环。如果是传统金融公司发行ABS,一次循环需要长期时间,而蚂蚁金服借助互联网平台,大大缩短了循环时间,在4年间就进行了40次循环。这期间产生了许多次级贷款,一旦有一部分人还不上钱,差级债券没有收入,就会发生断供的情况,甚至会使循环链断裂。
(一)信用风险
蚂蚁金服在建立借贷关系时,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线上交易的虚拟性会导致信用风险问题。一般而言,选择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借款的用户,极有可能是有一些原因无法向银行、民间借贷公司等传统借贷平台进行贷款。虽然蚂蚁金服有对用户的信用进行测评,但这无法预测用户未来的信用情况。有的人可能在超前盲目消费后,无法还贷。
(三)法律监管风险
蚂蚁金服属于银监会和央行管辖的贷款公司,但其盈利模式ABS的发行是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分业监管机制,在这种机制下银监会和央行无法监管蚂蚁金服ABS,证监会也没有权利监管蚂蚁金服。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多变性又加大了监管难度,无法高效的对蚂蚁金服进行监管。
四、关于蚂蚁金服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技术稳定性
蚂蚁金服的业务离不开互联网和大数据,所以蚂蚁金服对互联网技术的稳定性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如果系統出现崩溃,很容易通过相互交叉的系统接入加剧风险暴露。并且一旦因为技术问题或者服务中断而导致交易失败,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主体是无法准确确定的。因此,需要更好的管理蚂蚁金服系统,以防止交叉感染风险造成损害。同时,对蚂蚁金服系统平台的开发需要充足的人力、财务资源、设备和完整的研究和测试,保证系统在业务不断增加时依旧保持稳定。
(二)完善信用体系
互联网金融领域在不同区域、不同企业及不同征信系统间的数据存在不对称,让借款人可能对对其征信信息进行欺瞒或伪造,增加了贷款无法收回形成坏账的风险。目前中国的征信体系为“政府 + 市场”联合驱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需进一步完善,平台要打造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对基于平台借款人员的信息以及认真审核提交的贷款信息进行认真核实。
(三)推动法律监管建设
蚂蚁金服具有跨界特点,因此监管机构由特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难以有效监管跨界的金融结构。同时,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可能会采取不利于金融科技企业创新的措施,所以建议我国对企业的监管由分业监管转换为按功能监管。根据金融科技的功能属性来确定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这样可以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监管更好的协调统一。更要健全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和标准,强化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审慎监管。
五、《网络小贷管理办法》对蚂蚁金服的影响
2020年11月2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蚂蚁金服上市前夕出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疑对蚂蚁金服的上市造成了不利影响,本文分析的主要影响如下:
第一,《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中提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展开网络小贷业务的,由银保监会审批、监督和管理。这意味着蚂蚁金服后期放新一轮的小额贷款时,需要得到银保监会的审批。 第二,《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提到: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類资产形式来进行融资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四倍。同时,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这一比例限制指标进行调整。这意味着蚂蚁金服可以发行的ABS的最大规模为其净资产的四倍,蚂蚁旗下有两家小贷公司,这两家小贷公司的净资产合计为358.3亿元,按上述规定计算蚂蚁金服能够发行的ABS最高想限额为1433.2亿元,而蚂蚁金服当前发行的ABS高达2410亿元。因此,超出的九百多亿元蚂蚁金服需要在过渡期进行压缩,或者增加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三,《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提到:个人网络小贷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或其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二者取较低值;企业等其他组织网络小贷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这一规定限定了网贷最高限额,蚂蚁金服需在这一小额下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提到: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网络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蚂蚁小贷目前主要是从事联合贷款,它通过提供强有力的渠道和技术优势,要求和各家银行联合贷款时自己的出资比例只占到2%左右。因此,蚂蚁金服需要增加自己的出资比例或者仅作为一家提供技术的金融科技公司作为信息提供方开展助贷业务来维持当下的贷款水平。
第五,《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提到: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控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由上述可知,蚂蚁金服旗下有两家跨省经营的小贷公司,这说明蚂蚁金服需要将这两家小贷公司进行合并。
六、结论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扩大了金融覆盖面,提升了工作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但同时由于监管不到位,发展还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以蚂蚁金服为例,蚂蚁金服为大家的生活、支付、小额贷款提供了便利,但其中的风险是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的。蚂蚁集团个人用户超过10亿,机构用户超8000万家,一旦一个公司的一个决策出现失误,可能引发严重的风险传染,形成系统性风险。因此,我国要加强建立对大型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的有效监管框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审慎管理,加强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反垄断工作。蚂蚁金服也应对自己进行一次全面整体的调整,与银行之间进行磨合,让金融科技真正成为现有传统银行业的一个有益辅助。
参考文献:
[1]牛思凡,孙斐,牛紫萌,刘舒盈.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21(09):93-94.
[2]孔凡尧.对金融科技企业监管的思考——以蚂蚁金服为例[J].山西财税,2020(12):35-38.
[3]周全,韩贺洋.数字经济时代下金融科技发展、风险及监管[J].科学管理研究,2020,38(05):148-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