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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