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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相关信访部门的全面努力下,通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当前基层信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实效。但是,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逐渐深化和社会格局的逐步调整,各类矛盾纠纷日益显现,加大了基层维稳工作的压力,信访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基于当前基层信访工作的现状,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当前信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考察,对产生的动因进行了细致分析,为改善基层信访工作,提出了发展与创新的设想。
关键词 和谐社会 信访 发展与创新
信访制度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愿表达和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急速转轨,各种矛盾纷纷浮出水面,社会冲突不断加剧,各类信访活动日趋增多,先行信访机制在大量社会矛盾面前表现出的力不从心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正确审视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于我们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有效解决群众上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于当前基层信访工作现状的概述
(一)基层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信访老户虽然人数不多,但牵制有关信访部门和相关单位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工作反复进行,要求越来越高,很难满足其意愿,使得基层工作难以落实。越级上访问题突出已成不良趋势,过去是信访走不了的可以走司法程序,而现在是司法程序走不了可以走信访,个别上访者不是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上访,而是唯恐天下不乱,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使得基层政府工作非常被动。虽然各级各基层政府都十分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尽量避免上访事件的发生,但是仍然有一些群众故意选择“两会”或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上访,这种择机信访事件防不胜防,并且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
(二)信访问题的成因
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的问题不断突显,同时政府监管缺失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司法机关的一些处理决定存在执法不公的现象,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从而走上上访之路。
我国的信访机构属于地方管理为主,上下级之间只有业务上的指导,很少有业务上的沟通,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少造成上级对基层的上访案件不了解,甚至出现不能做出正确指导的现象。
从各级信访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来看,信访部门职责重大而繁杂,但是其实权力十分有限,集民主监督与权力救济的职责于一身,但信访部门却没有行政处理的职能。信访部门的这种“责重权轻”的状况,决定了它处理案件只能是一味上传下达,而无法处理这些事件的根本。
二、改善基层信访工作的对策
(一)正确审视信访问题,依法规范信访工作
我们必须扭转不断强化信访的趋势,正确审视信访问题,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加大对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二是要加大对群众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从而规范信访秩序,避免非正常上访或恶意上访。
(二)及时办理好初访,畅通信访渠道
要及时办理好初访,切实维護好群众利益。在群众信访问题产生的初始阶段解决好信访问题,避免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同时做好领导接待日工作,畅通反映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双向渠道,使群众的信访问题在刚产生时,就能得到就地就近及时解决,提高初访的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杜绝群众缠访、闹访。
(三)清积案、控非访,积极做好信访案件的清理排查工作
要不定期的对信访案件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排查,坚决防止因排查不及时、不到位而发生各种异常上访情况。一是对遗留的信访案件,结合案件动态及时做好稳控、疏导、解决;二是对新发现的信访案件,找准突破口,根据不同的案件背景、案件具体情况、上访人心理历程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三是对要求合理的要积极解决,努力使其不成积案;四是对不合理的要求决不能以牺牲法律权威来姑息迁就;五是对经教育疏导仍违法闹访的或采取过激手段无理缠访的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三、探索信访制度的创新路径
(一)问责制
这项制度的核心是信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及其严格监督,内容由依法确定信访主体、规范信访行为、明确信访责任、加强信访监督和提高信访水平五个方面构成。健全信访责任制的重点是健全信访执法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分解制度、信访公示制度、信访法律、规范宣传制度、信访承办人员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听证制
申报单位应当在完成专门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并予以全面核查,告知信访人有权选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进而组织公开听证会,并经过上级研究后方可申报终结,力争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在听证程序设计中,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介入模式,扩大社会参与面,让社会来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办事,使听证会自始至终在“公开、公平、公正”中进行,作出听证评判意见。
(三)终结制
对部分确无问题可解决但又缠访不断的涉法信访人,由政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分别经检委会、审委会研究确定,由各部门的主要领导签字上报由政法委、政法各部门领导以及地方政府信访局参加的涉法信访联席会议研究,不再列入接访、登记和考核范围,并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备案。
(四)法制化
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整个社会必然在一定的社会规范中运作。要改变现状,就必须对信访制度进行重构,切实做到信访工作目标性与操作性统一,重新定位信访主体的权利义务,信访机构的性质、工作范围等相关内容,使信访活动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五)灵活化
探索多样化处理问题的方式,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注重突出信访处理灵活便捷的特点,有必要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机制和方法,发展社会力量参与处理信访问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综合运用咨询、协商、调解等方法及时处理信访问题,甚至在必要时采取一些阶段性的措施和方法。坚持政策的原则性与方法的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要从正面疏导、心理调节和利益补偿的积极层面,满足信访群众的合理要求及正当权益。
关键词 和谐社会 信访 发展与创新
信访制度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愿表达和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急速转轨,各种矛盾纷纷浮出水面,社会冲突不断加剧,各类信访活动日趋增多,先行信访机制在大量社会矛盾面前表现出的力不从心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正确审视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于我们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有效解决群众上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于当前基层信访工作现状的概述
(一)基层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信访老户虽然人数不多,但牵制有关信访部门和相关单位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工作反复进行,要求越来越高,很难满足其意愿,使得基层工作难以落实。越级上访问题突出已成不良趋势,过去是信访走不了的可以走司法程序,而现在是司法程序走不了可以走信访,个别上访者不是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上访,而是唯恐天下不乱,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使得基层政府工作非常被动。虽然各级各基层政府都十分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尽量避免上访事件的发生,但是仍然有一些群众故意选择“两会”或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上访,这种择机信访事件防不胜防,并且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
(二)信访问题的成因
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的问题不断突显,同时政府监管缺失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司法机关的一些处理决定存在执法不公的现象,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从而走上上访之路。
我国的信访机构属于地方管理为主,上下级之间只有业务上的指导,很少有业务上的沟通,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少造成上级对基层的上访案件不了解,甚至出现不能做出正确指导的现象。
从各级信访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来看,信访部门职责重大而繁杂,但是其实权力十分有限,集民主监督与权力救济的职责于一身,但信访部门却没有行政处理的职能。信访部门的这种“责重权轻”的状况,决定了它处理案件只能是一味上传下达,而无法处理这些事件的根本。
二、改善基层信访工作的对策
(一)正确审视信访问题,依法规范信访工作
我们必须扭转不断强化信访的趋势,正确审视信访问题,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加大对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二是要加大对群众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从而规范信访秩序,避免非正常上访或恶意上访。
(二)及时办理好初访,畅通信访渠道
要及时办理好初访,切实维護好群众利益。在群众信访问题产生的初始阶段解决好信访问题,避免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同时做好领导接待日工作,畅通反映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双向渠道,使群众的信访问题在刚产生时,就能得到就地就近及时解决,提高初访的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杜绝群众缠访、闹访。
(三)清积案、控非访,积极做好信访案件的清理排查工作
要不定期的对信访案件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排查,坚决防止因排查不及时、不到位而发生各种异常上访情况。一是对遗留的信访案件,结合案件动态及时做好稳控、疏导、解决;二是对新发现的信访案件,找准突破口,根据不同的案件背景、案件具体情况、上访人心理历程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三是对要求合理的要积极解决,努力使其不成积案;四是对不合理的要求决不能以牺牲法律权威来姑息迁就;五是对经教育疏导仍违法闹访的或采取过激手段无理缠访的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三、探索信访制度的创新路径
(一)问责制
这项制度的核心是信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及其严格监督,内容由依法确定信访主体、规范信访行为、明确信访责任、加强信访监督和提高信访水平五个方面构成。健全信访责任制的重点是健全信访执法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分解制度、信访公示制度、信访法律、规范宣传制度、信访承办人员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听证制
申报单位应当在完成专门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并予以全面核查,告知信访人有权选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进而组织公开听证会,并经过上级研究后方可申报终结,力争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在听证程序设计中,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介入模式,扩大社会参与面,让社会来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办事,使听证会自始至终在“公开、公平、公正”中进行,作出听证评判意见。
(三)终结制
对部分确无问题可解决但又缠访不断的涉法信访人,由政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分别经检委会、审委会研究确定,由各部门的主要领导签字上报由政法委、政法各部门领导以及地方政府信访局参加的涉法信访联席会议研究,不再列入接访、登记和考核范围,并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备案。
(四)法制化
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整个社会必然在一定的社会规范中运作。要改变现状,就必须对信访制度进行重构,切实做到信访工作目标性与操作性统一,重新定位信访主体的权利义务,信访机构的性质、工作范围等相关内容,使信访活动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五)灵活化
探索多样化处理问题的方式,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注重突出信访处理灵活便捷的特点,有必要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机制和方法,发展社会力量参与处理信访问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综合运用咨询、协商、调解等方法及时处理信访问题,甚至在必要时采取一些阶段性的措施和方法。坚持政策的原则性与方法的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要从正面疏导、心理调节和利益补偿的积极层面,满足信访群众的合理要求及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