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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预防高校腐败的重要路径就是预防高校“微腐败”。行为主体的特定性、权力行为的不正当性和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是高校“微腐败”的三个特征。打击力度疲软、制度自身存在缺陷,思想道德滑坡,权力监督力量薄弱是高校“微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加大打击力度、健全权力运行制度、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强化监督力量是治理高校“微腐败”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 高校“微腐败” 权力腐败 民主监督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参与社会,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一直被人们誉为“象牙塔”和“社会净土”的高校成了腐败案发之地,进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几年来,公立高校(下简称高校)在腐败的程度上呈现出了扩张的态势。高校腐败现象的的滋生,严重破坏了高校正常的运行和管理,损害了高校的社会声誉,玷污了高等教育这座圣洁殿堂,亵渎了教师这份神圣的职业。针对此种情况有关部门引起了高度重视并施策治理。为此,加强高校“微腐败”滋生根源与防范对策的研究,对于纯洁高校校园环境和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学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公立高校“微腐败”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立高校“微腐败”的概念
关于“微腐败”概念的阐述,国际监察专员学会主席伯里安·艾尔伍德曾提出“在权力的廉洁状态与腐败状态之间的一种尚未达到触犯刑律程度和地方的中间状态,但权力运行本身却存在不干净的空间。”这一论断。结合伯里安·艾尔伍德的观点和本文研究的对象与内容,高校“微腐败”可以作以下理解:高校“微腐败”是指高校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但不构成职务犯罪的、损害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高校“微腐败”具有如下几个特征:首先,高校“微腐败”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因此作为高校“微腐败”行为主体应该是高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次,高校“微腐败”具有权利行使的不正当性,即在行使过程存在权利滥用或私用等现象。最后,高校“微腐败”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会危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高校“微腐败”的特征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腐败的实质就是权力腐败。高校“微腐败”本质上也是权力腐败,是权力拥有者滥用权力的腐败,是权力主体权责不对等而引发的权力交易的腐败。只是高校“微腐败”这种权力腐败的危害性尚未达到严重到犯罪程度的腐败。因此,发生高校“微腐败”的主体是权力主体,是高校内部拥有人、财、物等资源管理权的教职人员。在高校中,这类人员应该包括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领导干部、拥有一定学术权力的老师,同时也包括在一些领域对学校工作具有管理决策作用的工作人员。
2、权力行使的不正当性。高校“微腐败”行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高校公职人员必须从事了以权谋私等一系列危害高校或者社会发展的违反党纪党规不构成职务犯罪的的行为。权利的滥用或私用是认定高校“微腐败”的重要方面,这种腐败行为在高校中主要表现为享有人、财、物等资源管理权的教职人员出现了贪污贿赂、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利益转移、浪费国有资产、生活腐化等违反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
3、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微腐败’虽小,关系人心向背;基层随底,事关执政之基。”高校“微腐败”也可能发展成为危害社会的大祸害。高校“微腐败”和其他行业的腐败有所不同,高校“微腐败”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依然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它所造成的影响也并非运用经济账能够算得清楚的,最重要的是要看清楚它对高校人才的培养和以及对社会管理等带来的影响。
二、高校“微腐败”的表现形式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参与社会接触越来越密切、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这导致高校腐败现象频发。近年来,高校腐败现象在数量上呈现上升趋势,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形形色色、千差万别。大体说来“微腐败”可以表现为三类:经济型高校“微腐败”、学术型高校“微腐败”、职权型高校“微腐败”。
(一)经济型高校“微腐败”
所谓经济型高校“微腐败”是指:“高校公职人员在对外和内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腐败现象,这种腐败犯罪多发生在涉钱管物的职权部门,涉及贪污受贿、私设金库、挪用公款等。”经济型高校“微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克扣、挪用、贪污、侵占公共款的行为。随着高校与外部市场往来的日益频繁,一些高校涉及钱和物的部门的公职人员竟然利欲熏心,胆大包天,在金钱和利益诱惑的面前不计后果采取种种非法手段任意克扣、挪用、贪污、侵占高校用于建设和发展的公用资金。另一方面是吃卡拿要的庸俗行为。这部分行为是存在着经济利益交换的行为,这类行为往往以一些小表示,小变通作为手段而隐藏存在,这类行为较为常见但却不轻易引起重視。这类人吃了公家吃私人,吃了家长又吃老板,拿了公家又拿私人,拿了百姓又拿老板,总是不折手段捞好处,贪便宜,虽然贪腐的数额不大,但是情节恶劣、影响较坏。
(二)学术型高校“微腐败”
所谓学术型高校“微腐败”是指在高校的学术活动领域中,在学术研究中拥有学术领导力和行政权力的高校公职人员,为了个人或某一集团的利益而违反相关的学术道德和规范出现的以权谋私的行为。与此同时,高校学术领域还存在着“权学交易”和“学钱交易”现象。随着社会各界对学历的更高的要求,高学历和高学位就成为了升职,选拔的重要条件,官员和企业家等对高学历的追求也成为了一种潮流,于是形成了一种“学历热”。官员和企业家凭借自身的权势或者金钱来获取学位,高校导师以学历来谋求社会资源,双方各取所需,相互合作。于是便出现学术与权力挂钩,以学谋官,以官促学,做官与做学两肩挑的现象。
(三)职权型高校“微腐败”
职权型“微腐败”最初的表现形态是“行业的不当福利和行业的不正之风。一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业资源、自身职权和工作便利,违法违规操作进行谋私‘自肥’。”职权型高校“微腐败”在高校主要表现为高校的“裙带关系”,即高校人员在权力的行使中,一个部门领导利用在本部门中提拔另一部门领导的亲属为代价换取另一部门领导在其部门中提拔自己亲属的权力交易行为,该行为发展的极致是一个具有绝对强势的领导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直接安插自己的亲属,是一种“权权交易”的腐败。 三、滋生高校“微腐败”的原因
(一)存在保护心理,打击手段和处罚力度不强硬
俗语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同样,腐败的发生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是一个从量变发展到质变的过程。假如不从小的方面去注意,积累到一定的程度,高校“微腐败”也可能发展成为危害社会的大祸害。当违法乱纪事件发生时,大多数高校出于保全学校声誉的考虑时有时会压低事情的影响程度,对当事人的惩处能免则免,实在不能免就会从轻处置。与此同时,高校在追究责任的时候,往往更多的是只追究当事人个人,对于单位和领导的监督责任则不太会追究,对于违法乱纪行为不能追本溯源,做到一案双查或多查。案件查处不合理,加之打击和惩治的力度的疲软在一定程度上为“微腐败”行为的产生留了可乘之机。
(二)制度体系自身存在缺陷
制度体系存在缺陷主要是指:“制度不健全或者不适应,这是滋生高校腐败现象的直接因素。权力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作为管理的工具,也可能成为谋私的工具。”权力因其自身所特有的扩张性,一旦缺乏制度的约束,就必然会滋生腐败。高校“微腐败”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用制度漏洞,钻制度缺陷的空子。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各类高校的办学规模也在逐步走向市场化和社会化,在走向社会和市场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能力与素质不匹配,機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监督重点不突出,管理不到位等情况在不同程度上存在。
(三)思想道德滑坡,理性信念不坚定
在高校公职人员中,可以说绝大多数成员都是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政治素养的知识分子,但是由于受到西方不良风气和近几年中国社会转型的负面影响,在复杂的政治气候和环境中导致他们不能一直坚持知识分子应有的风骨。于是一部分人出现了思想道德滑坡,不节制个人私欲,在面对金钱和权力的诱惑时,不能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不忘初心、坚持原则、保持廉洁。甘于堕落,置党规党纪于不顾,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变为谋取自身利益的砝码,从占小便宜开始到小贪小腐,渐渐滑向“微腐败”的境地。
(四)高校内部监督力量薄弱,权力运行缺乏有力监督
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拥有者对权力的滥用,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并最终走向腐败。有的高校虽然各种廉政制度和廉政措施很多,但是大多是形同虚设,流于形式的。在“微腐败”的防治和治理中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有的高校在监督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上级偏远、同级软弱、下级无力”得困境,对于党员干部的监察力度不够,加上校内监督体制存在的 “空白点”也极易让一部分人萌发了“钻空子”的想法。另外,加之高校领导层监督意识不强,对于一些重大的事项不给予公开,在问题的决策上也未充分提取意见建议,高校基层人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并未真正得到体现。同时,对权力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也为高校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留下了空间。这些实际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高校“微腐败”的治理难度。
四、治理高校“微腐败”的对策
(一)提高反腐执行力,加大打击力度
所谓执行力,是指将正确决策转化为实际行动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能力。要想提高高校反腐的执行力,除了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还得要高校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宣传教育。在反腐的制度出台后,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坚决不做 “言语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另外必须坚定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所谓零容忍,就是对一切腐败行为都不予容忍,无论何人何时何地搞腐败,情节如何,一经发现,一律依照党纪国法及时惩处,没有例外。
(二)健全权力运行制度,提供制度保障
“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治理高校“微腐败”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的建设,为权力打造“制度的笼子”,同时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和实际情况,进一步不完善制度和强化制度创新,将老规矩老做取缔,与时俱进,铲除高校腐败的土壤,为此,高校要进一步推进依规治校进程,让一切行为有法可依。要完善涉及金钱的重要部门和领域的权力制约机制和防腐败机制,明确职责,细化流程,政务公开透明,依照学校规章制度行事使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努力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定理想念信念
高校“微腐败”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被认为是高校公职人员在腐败思想影响下做出的行为,所以要想治理腐败问题就必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思想。当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高校要以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突破口,用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人民,将高校思想建设工作放在首位,切实开展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公职人员思想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身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只有补足“精神之钙”,才能防止不得“软骨病”。只有筑牢思想防线,才能在面对金钱和权利的诱惑时守住纪律红线、道德底线。
(四)增强内部监督力量,实行全面监督
监督是反腐败的关键。预防高校“微腐败”,应该进一步整合监督力量、努力形成监督的合力,实现全面监督。在充分发挥本高校纪检等相关部门监督功能的同时,也要不断利用高校里内部各类型的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各监督力量全面发挥。一要建立和完善高校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二要进一步明确教师代表大会,工会和学生会等相关的职责,使其有资格,有能力,有途径和有机会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发挥其监督的职能。三要监查,纪检部门加大监督力度,畅通监督的渠道,丰富监督的路径,在切实发挥自身作用的同时,保证师生和其他人员的监督权。
【参考文献】
[1] 吴高庆,周嘉禾.莫让“微腐败”酿成大祸害[J]方圆,2017.01.
[2] 史华楠.高校 “微腐败”形态及其治理探微[J].扬州大学学报,2018(2).
[3] 盛兆林.高校腐败犯罪研究[D].烟台大学,2011(3).
[4] 傅萍.论高校学术腐败及其治理[D],中南大学,2004,06.
[5] 柳晞春.如何防治行业腐败[J].党建,2014(3).
[6] 程功鹏.高校腐败现象的特点及预防对策[J].中州学刊,2017,04.
作者简介:江苗(1996.04),男,汉,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党史党建,党内法规,四川师范大学
【关键词】 高校“微腐败” 权力腐败 民主监督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参与社会,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一直被人们誉为“象牙塔”和“社会净土”的高校成了腐败案发之地,进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几年来,公立高校(下简称高校)在腐败的程度上呈现出了扩张的态势。高校腐败现象的的滋生,严重破坏了高校正常的运行和管理,损害了高校的社会声誉,玷污了高等教育这座圣洁殿堂,亵渎了教师这份神圣的职业。针对此种情况有关部门引起了高度重视并施策治理。为此,加强高校“微腐败”滋生根源与防范对策的研究,对于纯洁高校校园环境和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学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公立高校“微腐败”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立高校“微腐败”的概念
关于“微腐败”概念的阐述,国际监察专员学会主席伯里安·艾尔伍德曾提出“在权力的廉洁状态与腐败状态之间的一种尚未达到触犯刑律程度和地方的中间状态,但权力运行本身却存在不干净的空间。”这一论断。结合伯里安·艾尔伍德的观点和本文研究的对象与内容,高校“微腐败”可以作以下理解:高校“微腐败”是指高校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但不构成职务犯罪的、损害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高校“微腐败”具有如下几个特征:首先,高校“微腐败”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因此作为高校“微腐败”行为主体应该是高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次,高校“微腐败”具有权利行使的不正当性,即在行使过程存在权利滥用或私用等现象。最后,高校“微腐败”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会危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高校“微腐败”的特征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腐败的实质就是权力腐败。高校“微腐败”本质上也是权力腐败,是权力拥有者滥用权力的腐败,是权力主体权责不对等而引发的权力交易的腐败。只是高校“微腐败”这种权力腐败的危害性尚未达到严重到犯罪程度的腐败。因此,发生高校“微腐败”的主体是权力主体,是高校内部拥有人、财、物等资源管理权的教职人员。在高校中,这类人员应该包括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领导干部、拥有一定学术权力的老师,同时也包括在一些领域对学校工作具有管理决策作用的工作人员。
2、权力行使的不正当性。高校“微腐败”行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高校公职人员必须从事了以权谋私等一系列危害高校或者社会发展的违反党纪党规不构成职务犯罪的的行为。权利的滥用或私用是认定高校“微腐败”的重要方面,这种腐败行为在高校中主要表现为享有人、财、物等资源管理权的教职人员出现了贪污贿赂、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利益转移、浪费国有资产、生活腐化等违反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
3、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微腐败’虽小,关系人心向背;基层随底,事关执政之基。”高校“微腐败”也可能发展成为危害社会的大祸害。高校“微腐败”和其他行业的腐败有所不同,高校“微腐败”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依然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它所造成的影响也并非运用经济账能够算得清楚的,最重要的是要看清楚它对高校人才的培养和以及对社会管理等带来的影响。
二、高校“微腐败”的表现形式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参与社会接触越来越密切、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这导致高校腐败现象频发。近年来,高校腐败现象在数量上呈现上升趋势,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形形色色、千差万别。大体说来“微腐败”可以表现为三类:经济型高校“微腐败”、学术型高校“微腐败”、职权型高校“微腐败”。
(一)经济型高校“微腐败”
所谓经济型高校“微腐败”是指:“高校公职人员在对外和内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腐败现象,这种腐败犯罪多发生在涉钱管物的职权部门,涉及贪污受贿、私设金库、挪用公款等。”经济型高校“微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克扣、挪用、贪污、侵占公共款的行为。随着高校与外部市场往来的日益频繁,一些高校涉及钱和物的部门的公职人员竟然利欲熏心,胆大包天,在金钱和利益诱惑的面前不计后果采取种种非法手段任意克扣、挪用、贪污、侵占高校用于建设和发展的公用资金。另一方面是吃卡拿要的庸俗行为。这部分行为是存在着经济利益交换的行为,这类行为往往以一些小表示,小变通作为手段而隐藏存在,这类行为较为常见但却不轻易引起重視。这类人吃了公家吃私人,吃了家长又吃老板,拿了公家又拿私人,拿了百姓又拿老板,总是不折手段捞好处,贪便宜,虽然贪腐的数额不大,但是情节恶劣、影响较坏。
(二)学术型高校“微腐败”
所谓学术型高校“微腐败”是指在高校的学术活动领域中,在学术研究中拥有学术领导力和行政权力的高校公职人员,为了个人或某一集团的利益而违反相关的学术道德和规范出现的以权谋私的行为。与此同时,高校学术领域还存在着“权学交易”和“学钱交易”现象。随着社会各界对学历的更高的要求,高学历和高学位就成为了升职,选拔的重要条件,官员和企业家等对高学历的追求也成为了一种潮流,于是形成了一种“学历热”。官员和企业家凭借自身的权势或者金钱来获取学位,高校导师以学历来谋求社会资源,双方各取所需,相互合作。于是便出现学术与权力挂钩,以学谋官,以官促学,做官与做学两肩挑的现象。
(三)职权型高校“微腐败”
职权型“微腐败”最初的表现形态是“行业的不当福利和行业的不正之风。一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业资源、自身职权和工作便利,违法违规操作进行谋私‘自肥’。”职权型高校“微腐败”在高校主要表现为高校的“裙带关系”,即高校人员在权力的行使中,一个部门领导利用在本部门中提拔另一部门领导的亲属为代价换取另一部门领导在其部门中提拔自己亲属的权力交易行为,该行为发展的极致是一个具有绝对强势的领导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直接安插自己的亲属,是一种“权权交易”的腐败。 三、滋生高校“微腐败”的原因
(一)存在保护心理,打击手段和处罚力度不强硬
俗语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同样,腐败的发生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是一个从量变发展到质变的过程。假如不从小的方面去注意,积累到一定的程度,高校“微腐败”也可能发展成为危害社会的大祸害。当违法乱纪事件发生时,大多数高校出于保全学校声誉的考虑时有时会压低事情的影响程度,对当事人的惩处能免则免,实在不能免就会从轻处置。与此同时,高校在追究责任的时候,往往更多的是只追究当事人个人,对于单位和领导的监督责任则不太会追究,对于违法乱纪行为不能追本溯源,做到一案双查或多查。案件查处不合理,加之打击和惩治的力度的疲软在一定程度上为“微腐败”行为的产生留了可乘之机。
(二)制度体系自身存在缺陷
制度体系存在缺陷主要是指:“制度不健全或者不适应,这是滋生高校腐败现象的直接因素。权力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作为管理的工具,也可能成为谋私的工具。”权力因其自身所特有的扩张性,一旦缺乏制度的约束,就必然会滋生腐败。高校“微腐败”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用制度漏洞,钻制度缺陷的空子。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各类高校的办学规模也在逐步走向市场化和社会化,在走向社会和市场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能力与素质不匹配,機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监督重点不突出,管理不到位等情况在不同程度上存在。
(三)思想道德滑坡,理性信念不坚定
在高校公职人员中,可以说绝大多数成员都是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政治素养的知识分子,但是由于受到西方不良风气和近几年中国社会转型的负面影响,在复杂的政治气候和环境中导致他们不能一直坚持知识分子应有的风骨。于是一部分人出现了思想道德滑坡,不节制个人私欲,在面对金钱和权力的诱惑时,不能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不忘初心、坚持原则、保持廉洁。甘于堕落,置党规党纪于不顾,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变为谋取自身利益的砝码,从占小便宜开始到小贪小腐,渐渐滑向“微腐败”的境地。
(四)高校内部监督力量薄弱,权力运行缺乏有力监督
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拥有者对权力的滥用,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并最终走向腐败。有的高校虽然各种廉政制度和廉政措施很多,但是大多是形同虚设,流于形式的。在“微腐败”的防治和治理中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有的高校在监督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上级偏远、同级软弱、下级无力”得困境,对于党员干部的监察力度不够,加上校内监督体制存在的 “空白点”也极易让一部分人萌发了“钻空子”的想法。另外,加之高校领导层监督意识不强,对于一些重大的事项不给予公开,在问题的决策上也未充分提取意见建议,高校基层人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并未真正得到体现。同时,对权力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也为高校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留下了空间。这些实际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高校“微腐败”的治理难度。
四、治理高校“微腐败”的对策
(一)提高反腐执行力,加大打击力度
所谓执行力,是指将正确决策转化为实际行动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能力。要想提高高校反腐的执行力,除了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还得要高校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宣传教育。在反腐的制度出台后,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坚决不做 “言语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另外必须坚定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所谓零容忍,就是对一切腐败行为都不予容忍,无论何人何时何地搞腐败,情节如何,一经发现,一律依照党纪国法及时惩处,没有例外。
(二)健全权力运行制度,提供制度保障
“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治理高校“微腐败”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的建设,为权力打造“制度的笼子”,同时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和实际情况,进一步不完善制度和强化制度创新,将老规矩老做取缔,与时俱进,铲除高校腐败的土壤,为此,高校要进一步推进依规治校进程,让一切行为有法可依。要完善涉及金钱的重要部门和领域的权力制约机制和防腐败机制,明确职责,细化流程,政务公开透明,依照学校规章制度行事使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努力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定理想念信念
高校“微腐败”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被认为是高校公职人员在腐败思想影响下做出的行为,所以要想治理腐败问题就必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思想。当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高校要以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突破口,用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人民,将高校思想建设工作放在首位,切实开展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公职人员思想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身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只有补足“精神之钙”,才能防止不得“软骨病”。只有筑牢思想防线,才能在面对金钱和权利的诱惑时守住纪律红线、道德底线。
(四)增强内部监督力量,实行全面监督
监督是反腐败的关键。预防高校“微腐败”,应该进一步整合监督力量、努力形成监督的合力,实现全面监督。在充分发挥本高校纪检等相关部门监督功能的同时,也要不断利用高校里内部各类型的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各监督力量全面发挥。一要建立和完善高校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二要进一步明确教师代表大会,工会和学生会等相关的职责,使其有资格,有能力,有途径和有机会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发挥其监督的职能。三要监查,纪检部门加大监督力度,畅通监督的渠道,丰富监督的路径,在切实发挥自身作用的同时,保证师生和其他人员的监督权。
【参考文献】
[1] 吴高庆,周嘉禾.莫让“微腐败”酿成大祸害[J]方圆,2017.01.
[2] 史华楠.高校 “微腐败”形态及其治理探微[J].扬州大学学报,2018(2).
[3] 盛兆林.高校腐败犯罪研究[D].烟台大学,2011(3).
[4] 傅萍.论高校学术腐败及其治理[D],中南大学,2004,06.
[5] 柳晞春.如何防治行业腐败[J].党建,2014(3).
[6] 程功鹏.高校腐败现象的特点及预防对策[J].中州学刊,2017,04.
作者简介:江苗(1996.04),男,汉,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党史党建,党内法规,四川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