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用工形式下的责任主体认定研究——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和《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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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用工形式相比,承包关系下的用工形式涉及到的主体为多方,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复杂多样,甚至趋于模糊化与隐性化。法律规定前后不一给司法实务带来的难题是用工责任主体难以判断。基于对现有立法的解释,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分担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认定,发包方合法发包和违法发包应当遵循不同解决方案,单位承包和个人承包同样需要遵循不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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