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我国涉农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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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外资在我国农业产业的并购活动不断加强。外资并购涉农企业弱化了我国农业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影响着我国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审查机制不完善是其主要原因,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外商投资农业指导目录,建立健全外资并购涉农企业的准入制度和安全审查机制。
  [关键词]外资并购;负面效应;农业安全;风险防范
  一、外资并购我国涉农企业的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我国对外开放深度与广度的不断拓展,外国资本对我国农业产业的渗透和参与程度不断加深。外商对华直接投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所谓的“绿地投资”,即在中国直接投资设厂,一种是通过对现有企业的并购,取得国内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的方式控制国内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国加入WTO后,逐步取消对外企控股比例的限制,对投资的领域进一步开放,外资并购中国涉农企业的活动日益活跃。“绿地投资”风险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相对而言,外资并购可以减少资本投入、分散风险、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或投资周期,迅速扩大规模,快速战胜竞争对手,占领市场优势地位。在国际投资贸易中,外资并购已经成为了外商投资的主要策略。
  我国农业基础薄弱,既缺乏建设资金、管理设备等硬件,也缺乏技术、管理经验、国际市场营销渠道等软件,而我国人口众多,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需求量巨大,外商纷纷瞄准中国农业市场,加大对中国涉农企业的投资力度,其经营地域遍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经营领域涉及我国农产品投入环节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具体包括种子、化肥、粮食加工、乳品加工、肉类加工等。外商在农业领域的并购主要集中于某些重点行业和成长型的农业龙头企业。外资并购是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利用外资是世界各国振兴经济的主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对我国农业投资规模逐年扩大。2001年到2003年,我国农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10亿美元,2008年实际利用外资11.9亿美元。自2005年以后,外资进入农业的速度成直线上升,截止2009年底,食用植物油的外资市场占有份额达到了85%,果蔬加工达到30%,饲料加工23.6%,肉类加工22%。在乳品加工企业领域,蒙牛、伊利和光明是我国乳品行业的三大龙头企业,但实际上外资已占三大企业很大的股份。在种子市场中,跨国巨头孟山都公司在1998年垄断了中国棉花市场份额的95%,先正达等跨国种业巨头在2010年对中国蔬菜种子市场份额占有50%。外资并购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农业投入的不足,提高了农业科技水平,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管理体制改革,但是外资并购中国涉农企业也产生了很多负面效应。关于外资并购中国涉农企业问题的探究对中国经济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外资并购我国涉农企业的负面效应
  (一)外资并购对农业产业形成控制优势地位
  与跨国公司相比,我国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农产品市场的集中度不高,国内农业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以及营销等方面与其有很大的差距。外资并购我国农业企业不再单独投资农产品加工,而是将产、供、销紧密联系,将产业链向上游或下游延伸,提高外资在各行业的市场控制能力,以达到最终控制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目的。以粮食加工为例,已有百年历史的四大跨国粮商,即ADM、邦吉、嘉吉和路易·达孚,控制了中国油脂市场原料与加工及其食用油供应的75%以上,跨国粮商在中国97家大型油脂企业中的64家企业参股或控股,占总股份的66%。这表明,外资在我国油脂市场领域已经取得了主导地位,对国内油脂上下游产业的负面影响将逐步显现。
  (二)外资并购弱化农业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外商在并购后,为了保护核心技术的专有,很少在中国境内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其研发基地主要在其母国。外资并购反而弱化了我国农业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完成外资并购后,中国农业企业的技术要么被转移要么被抛弃,造成中国很多民族品牌的流失,使得新企业在资金、技术和管理完全依赖于外资,不利于中国农业的技术进步。
  (三)外资并购影响我国农业产业安全
  我国市场进一步开放,而我国市场监管机制未完全建立,使得中国的农业及相关产业为国际资本创造了难得的机会,外商在中国农业市场很多领域占据优势地位。如果缺乏相关制度的保障,外资并购将弱化我国对农业产业的控制权,压低我国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挤压中小农业企业的发展空间,产业链上下游的本土企业逐渐萎缩,同时,挤占国内市场,利用恶性竞争,排挤和压制国内的农业企业,有可能削弱我国农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外资并购威胁我国经济安全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外资并购中国涉农企业如果影响了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影响,严重者将威胁我国经济安全。首先,外资并购容易形成垄断,从而控制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定价权,定价权的丧失不仅造成大型农业跨国公司对我国粮食体系的垄断,更意味着我国将丧失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将严重影响我国的物价稳定。其次,很多产业的原材料都来源于农产品,外资并购易造成外商拥有农业产业的控制权,外商若减少供应或不供应原材料,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产业将被迫关闭,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结构。最后,外资并购阻碍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削弱了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从而削弱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三、外资并购产生负面效应的原因探究
  (一)对外资并购认识深度不够
  外资跨国并购已是当今世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基本套路:先合资后控股再并购。近年来外商并购投资发展迅速,这标志着跨国公司已完成了在中国投资的“试水期”,开始实现由“绿地投资”向并购投资的转型,中国也逐渐进入了外商并购投资的爆发式发展阶段。不容置疑,外资并购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经济发展资金的不足和技术的落后,但外商从来不会因为要促进他国经济发展而进入一国。外商已不再是简单追求短期利润的最大化,而是要扩大对国内市场的占有率,并且把中国的农业产业纳入其全球产业链,从而形成更强有力的控制,其意图已不完全是商业性的,而具有明确的战略指向。同时对于某些外商的行为难以排除其政治目的,因此对于外资并购应谨慎,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其一,外资三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确定了部分对外资管理的内容,但是在产业政策、产业准入目录、企业并购、安全审查、股份公司、合伙企业方面缺乏相关内容。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新政相继发布后,外资三法中相应的内容也需要修改。其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1995年实施以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形势进行了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1年,但这次修订并未涉及外资投资农业产业的事项,该《目录》对农业产业投资项目仍存在规定太笼统的问题,对于重要农产品具体是什么缺乏可操作性,对于“鼓励类”农业投资领域缺乏相应的管制,目的过于单一。其三,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豁免农业领域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能对外资垄断重要农业行业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
  (三)监管审查机制不完善
  首先我国缺乏一部统一的《国家产业安全审查法》。其次,缺乏具体的审定方法。相关部门并没有一个类似外商投资的管理办法或者审查办法,对于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中限制投资种业类,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方法,尤其是涉及到并购重组的时候应该怎样审查,缺乏明确规定。对于外资的审查应该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以利马格兰进入隆平高科为例,就没有经过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只有当地商务部门的批准,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隆平高科间接地被利马格兰所掌控。最后,《反垄断法》中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职能已经转由商务部启动的安全审查制度来担当,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四、外资涉足我国农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2014年外资三法的修订应完善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产业准入目录、安全审查、股份公司等方面的内容,对政府的相关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统一内外资法律,为司法实践提供便利。其次,根据我国农业发展要求和外商投资特点,适时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细化农业类鼓励、禁止、限制的产业指导目。对于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农业领域,如水稻、玉米、大豆、肉制品等重点加工行业,应有禁止或限制的明确规定和措施。最后,完善《反垄断法》,建立反垄断法对农业适用豁免的安全阀,建立农业豁免的监督机制和撤销机制,以防止豁免的滥用。
  (二)加强监管并培育国有大型农业公司
  相关政府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农企业的监管,建立相关的动态检测机制和安全预警机制,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并建立并购信息网络,对大型农业跨国公司并购国内农业加工流通环节龙头企业的动向进行重点监控,并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通报,以加强对农业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和组建战略联盟垄断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危害农业产业安全的投资和并购行为,立即按照《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政府应加大对农业企业的投入,通过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技术扶持等方式培育我国大型农业公司,促进市场正常竞争,防止外商垄断,妨碍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外资并购涉农企业安全审查机制
  首先,尽快制定独立的、高位阶的“基本法”,将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范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规定进行系统化和规范化。理清基本概念,同时解决不同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将某些原则性规定给予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看,为了能在“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和“国家经济安全”之间达成有效平衡,相关立法的制备是毋庸置疑的。其次,细化审查标准。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在保持国家经济安全定义的模糊性的同时通过列举方式尽可能详细地界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最后,正确理解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和价值取向,避免与外资准入和反垄断机制混淆。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应该主要限于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关键是适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发展、国防建设、战略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以及其他需要国家统筹规划和综合平衡的重要行业。
  [参考文献]
  [1]吕勇斌.外资并购与中国农业产业安全:效应与政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9,(11).
  [2]慕亚平,肖小月.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J]法学研究,2009,(5).
  [3]王帅.农业跨国公司对中国农业的投资:现状、问题与建议[J]中国流通经济,2012,(1).
  [4]李强,韩世坤.外资并购对中国产业发展的效应分析与风险防范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4,(2).
  [5]刘武兵,李寒.对近期日本企业集中并购中国农业企业的研究[J]2013,(10).
  [作者简介]龙克琼(1992—),女,湖北恩施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1级本科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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