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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80年代末至今仍在进行着的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通过强化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弱化法院职权,已初步实现了审判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但在这一过程中又暴露了不少问题,比如我们在主张弱化法院职权的同时,却加重了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淡化了对客观真实的追求,审判的正当性不断地受到质疑。这固然与民众对法院的期望过高、民众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未实行强制代理制度等因素有关,但法院自身工作的不足及诉讼制度的不合理之处也不能忽略。在现有的诉讼构架下,如何加强法院对诉讼的引导、保障当事人实体与程序上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