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所确立的是不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的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衡又配合的行政主导型政治体制。其基本特征是:行政长官较其他公共权力地位崇高;行政长官的职权广泛;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动地位;行政长官主导特别行政区政治生活。《基本法》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主要包括: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制定并执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