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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的保护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民法典》 回应时代需求,在其编纂中,将生态文明理念内化为合同编的具体条文,在通则以及买卖合同两处规定了“旧物回收”义务.但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实践,条文如何理解以及适用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以我国新能源废旧电池回收的问题为例,立足我国国情,探讨“旧物回收”义务条款在权利义务主体、 履行回收义务的措施以及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