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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没有专门的法令规定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没有参加任何能使判决得到互惠承认的多边公约或者双边协定。泰国最高法院第585/2461号决定强调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着重审查以下问题:国际管辖权、终局性、互惠、欺诈、自然公正、公共秩序和救济的性质。一项不能令原告满意的外国判决不能阻止原告以原先的诉因在泰国再次起诉。外国判决的终局性和不容反悔问题在泰国是不确定的。在外国法院胜诉的原告既可以以外国判决为根据在泰国提起针对被告的诉讼来执行外国判决,也可以基于最初的诉因在泰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