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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与起初省内异地联网结算的情况基本相同。本文主要从如何构建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和如何进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清算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构建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
自金保工程实施以来,全国各省市的医保信息系统是在金保工程基本架构下,分别由北京利博赛社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银海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创智(集团)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长天科技集团等软件公司分别开发的。由于是不同软件公司分别开发,联网对接比较难。为此,着力构建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主要从软件接口、目录编码、报销政策三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是软件接口方面。在金保工程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向各省市提供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接口。利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作为中间体,可以实现各省、市级医疗信息系统与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的联网对接。
二是目录编码方面。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上建立全国统一的目录编码。包括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疾病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其中,药品目录仅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目录库,允许各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扩充,但必须统一编码备案,而目录外药品可实行通用编码;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可根据物价收费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目录编码;疾病目录编码实行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定点医疗机构目录编码根据行政区域统一编码。
三是报销政策方面。目录报销政策可实行就医地原则,即目录报销政策按照就医地所在省的政策进行配置。而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可实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各省市的二次补助报销政策的方式配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配置可实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本要求的职工75%、居民70%的报销比例。各省市可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在基本报销政策的基础上再对本省参保人员实行二次补助报销政策。
通过三个方面的措施,就可建起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不同省市医保信息系统间的数据联网结算。
二、明确经办主体,建立科学结算清算机制
明确经办主体是建立科学结算清算机制的基础。各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设置“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中心”,负责医保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所涉及的各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所辖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在明确经办主体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结算清算机制。目前,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主要采用两种模式。
一是清算结算模式。该模式操作相对简单,不需要垫付资金,通过拖欠定点单位医疗费用赢得时间,待清算结果出来后再给付给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结算款项。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节省财政以及医保经办机构的垫付资金。但各统筹地与定点机构之间的结算,各级统筹地之间的清算无法同步进行,待各级清算结果出来需要很长时间的等待期,会招致定点单位的不满。目前,山东省内异地联网采用该种模式。但随着联网医疗机构的增多,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较大,结算周期较长,医疗费用缺乏监管等问题日益突出。
二是结算清算模式。即先结算后清算模式。这种模式需要预备足够的垫付资金,医保经办机构可以从政府财政拨款,历年结余基金列支或从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提准备金等方式备足垫付资金。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节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的时间,定点单位的医疗服务可以及时得到补偿。各统筹地与定点机构之间的结算、各统筹地与地市级清算中心之间的结算、各统筹地与地市级清算中心之间的清算、地市级清算中心与省清算中心之间的资金往来就可以同步进行,可节省大量清算时间,避免由于某一个环节资金没有到位而影响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和清算进程。同时,可以委托就医地省市经办机构代为审核,将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就医地费用监管控制范围,从而强化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监管。下面,对结算清算模式下的结算方案做详细阐述。
1、建立垫付资金。预留平均两个月医疗费用发生额的异地就医结算清算准备金,用于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考虑到各省市“互为垫付”的事实,可以直接用本统筹地区的资金先结算其它统筹地区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再与其它省市清算差额。
2、建立专户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开设异地就医结算清算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途是接收拨入的用于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算的资金;垫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资金;接收或支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的资金;接收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3、完善就醫管理。(1)建立异地就医网上备案制度,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就医时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就医申报,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异地就医联网平台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信息。(2)委托审核和监管。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异地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将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就医地定点医疗考核。
4、落实费用结算清算。(1)费用结算。异地定点单位每月10日前按月汇总上月异地参保人员在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异地定点单位申报费用的审核,生成相关的拨付单据,完成与定点单位的结算,并生成相应的清算数据。(2)费用清算。费用清算实行三级清算,即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省级之间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同时完成省内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市级以下医保机构之间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采取差额清算方式,上下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应按月以相互垫付金额的差额部分及时进行清算。
一、构建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
自金保工程实施以来,全国各省市的医保信息系统是在金保工程基本架构下,分别由北京利博赛社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银海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创智(集团)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长天科技集团等软件公司分别开发的。由于是不同软件公司分别开发,联网对接比较难。为此,着力构建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主要从软件接口、目录编码、报销政策三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是软件接口方面。在金保工程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向各省市提供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接口。利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作为中间体,可以实现各省、市级医疗信息系统与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的联网对接。
二是目录编码方面。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上建立全国统一的目录编码。包括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疾病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其中,药品目录仅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目录库,允许各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扩充,但必须统一编码备案,而目录外药品可实行通用编码;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可根据物价收费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目录编码;疾病目录编码实行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定点医疗机构目录编码根据行政区域统一编码。
三是报销政策方面。目录报销政策可实行就医地原则,即目录报销政策按照就医地所在省的政策进行配置。而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可实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各省市的二次补助报销政策的方式配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配置可实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本要求的职工75%、居民70%的报销比例。各省市可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在基本报销政策的基础上再对本省参保人员实行二次补助报销政策。
通过三个方面的措施,就可建起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不同省市医保信息系统间的数据联网结算。
二、明确经办主体,建立科学结算清算机制
明确经办主体是建立科学结算清算机制的基础。各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设置“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中心”,负责医保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所涉及的各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所辖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在明确经办主体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结算清算机制。目前,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主要采用两种模式。
一是清算结算模式。该模式操作相对简单,不需要垫付资金,通过拖欠定点单位医疗费用赢得时间,待清算结果出来后再给付给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结算款项。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节省财政以及医保经办机构的垫付资金。但各统筹地与定点机构之间的结算,各级统筹地之间的清算无法同步进行,待各级清算结果出来需要很长时间的等待期,会招致定点单位的不满。目前,山东省内异地联网采用该种模式。但随着联网医疗机构的增多,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较大,结算周期较长,医疗费用缺乏监管等问题日益突出。
二是结算清算模式。即先结算后清算模式。这种模式需要预备足够的垫付资金,医保经办机构可以从政府财政拨款,历年结余基金列支或从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提准备金等方式备足垫付资金。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节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的时间,定点单位的医疗服务可以及时得到补偿。各统筹地与定点机构之间的结算、各统筹地与地市级清算中心之间的结算、各统筹地与地市级清算中心之间的清算、地市级清算中心与省清算中心之间的资金往来就可以同步进行,可节省大量清算时间,避免由于某一个环节资金没有到位而影响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和清算进程。同时,可以委托就医地省市经办机构代为审核,将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就医地费用监管控制范围,从而强化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监管。下面,对结算清算模式下的结算方案做详细阐述。
1、建立垫付资金。预留平均两个月医疗费用发生额的异地就医结算清算准备金,用于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考虑到各省市“互为垫付”的事实,可以直接用本统筹地区的资金先结算其它统筹地区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再与其它省市清算差额。
2、建立专户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开设异地就医结算清算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途是接收拨入的用于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算的资金;垫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资金;接收或支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的资金;接收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3、完善就醫管理。(1)建立异地就医网上备案制度,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就医时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就医申报,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异地就医联网平台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信息。(2)委托审核和监管。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异地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将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就医地定点医疗考核。
4、落实费用结算清算。(1)费用结算。异地定点单位每月10日前按月汇总上月异地参保人员在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异地定点单位申报费用的审核,生成相关的拨付单据,完成与定点单位的结算,并生成相应的清算数据。(2)费用清算。费用清算实行三级清算,即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省级之间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同时完成省内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市级以下医保机构之间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采取差额清算方式,上下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应按月以相互垫付金额的差额部分及时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