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和谐,制度具有了“和谐性”特质才能科学、公正地规范、调控各种社会关系。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制度间的失衡与悖论对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形成了制度性障碍。建基于理性价值与现代技术双重支点的制度创设与制度和谐是和谐社会构建的本源与基础。
关键词:和谐社会;制度和谐;价值与技术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7)06—0026—04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和价值追求,也是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目标的期待与愿景。社会和谐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和谐,制度具有了“均衡与和谐”的特质才能科学、公正地调控各种社会关系。建基于理性价值与现代技术双重支点的制度创设与制度和谐不仅能有效化解制度间的失衡与悖论,也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本源动力与增量支持。
一、社会和谐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执政理念和转型期的建设目标,和谐社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社会发展规律CASK的尊重与深化。“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从整体性思考人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命题,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其实质是以社会多维度、多层面互动共生、协调发展来促进人们的权利、利益、机会与价值均衡提升以及社会关系的多元和谐发展。而实现人们利益需求的梯次增进,社会关系的变革优化,都需要制度支撑,而且是正义制度的支撑。
在《辞海》里,制度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统一程序办事的规程,它是“在群体满足公共需求的重复性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程式化的行为模式的产物”。制度的最大功能就是调节社会关系,优化社会关系,实现公共需求。人类早期为了规避“丛林假设”,实现社会关系的规范有序,出现了国家、政府与法制。政府通过制度安排去调控优化社会关系,社会的和谐发展就是社会关系的和谐。社会关系的和谐首先也必然表现为调控各种关系的制度之间的和谐,整个人类的历史变迁与社会发展就是制度的不断设计、演变、发展与完善的和谐化过程,社会和谐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和谐。
所谓制度和谐,是指制度间整齐统一、协调一致、相互支持、相互促动的状态,因社会变革而呈现的制度供给与人的理性、价值导向、文化架构和社会需求的相对均衡状态,以制度规范有效调控、优化社会关系的理想模式。和谐的制度以公平正义为精神内核,以系统科学为表现形式,以公共福祉为最终目标,有了科学合理的和谐制度,社会才能在一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转,人们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有效调节,整个社会也才能处于稳定、和谐的状态。
制度的“和谐性”特质表现为五个方面。其一,人本性。制度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既是科学发展观的精髓,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更是衡量制度善恶的根本标准。其二,公正性。公平公正是社会的秩序之源和稳定之本,公正的制度能更好地维护公共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其三,民主性。制度的合法性依赖于民主性,公众有序、合法地参与制度的论证、创设、执行与监督,可以减少制度运行中的摩擦性内耗,保证制度的高效运行。其四,均衡性。制度建设领域复杂而多维,涵盖社会各个领域,制度的供给与需求应诉求一种协调的均衡状态,降低制度间的“摩擦系数”,避免对立与冲突。其五,创新性。制度因需要而产生,制度创新应以实践为基础不断地变革、转换与发展。必须立足国情,增强其现实性、时效性与可操作性,解决现实的突出问题与矛盾。
制度的“和谐性”特质是制度理性与制度正义的体现。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的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善”,罗尔斯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和论述恰恰证明了“善”的实质与实现途径。和谐社会就是这种“善”与“正义”的价值体现。在社会分化与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合理协调各方利益、处理社会矛盾、建立公平正义、建立社会诚信、激发社会活力,形成良好社会秩序都需要制度支撑,而且是“善与正义”的制度支撑。用邓小平的话说就是“好的制度”。因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良好而理性的制度安排,是一个国家持久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可见,和谐社会的建设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制度建设,而且是“善与正义”的好制度建设。制度和谐对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一种本源价值,制度和谐能极大地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社会转型中的制度失衡与制度悖论
随着改革的深化与社会的转型,我国社会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社会结构的变革加快,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等取得了新发展,但社会发展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日益增多。贫富差距、社会保障、教育、就业、医疗等问题突出;社会诚信缺失、道德失范、腐败严重、公正不足,直接导致民众信仰迷茫、价值歪曲与社会认同度降低,导致社会群体心理上发生裂变,社会结构发生断层,阶层间冲突性张力扩大,构建和谐社会的成本上升。这些不和谐的深层原因实际上是制度性原因,是由于制度本身的缺位、僵化、矛盾等制度失衡与制度悖论所致。
第一,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制度失衡与效率递减
制度上的失衡表现为制度安排存在价值倾斜与结构缺陷,导致制度效率递减。城乡二元结构是国家发展战略的历史产物,有存在的历史合理性。但社会的变革发展使这种制度安排失去了现实的合法性支持,城乡制度的失衡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和制度瓶颈。
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制度在价值与结构上出现倾斜与失衡,表现在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等方面。城乡制度的失衡造成利益分配不公,权利不平等,农村与城市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呈现出强烈的二元性,城市居民享有社会保障、教育等一系列特权性的公共服务,导致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二元制度限制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制约着城乡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第二,制度间与制度内部的支持度不高、协调性不强导致制度悖论
制度悖论是指社会转型中的制度规则既是秩序之源,又是混乱之源,表现为宏观与微观制度间、制度设计初衷与实际运行的脱节以及制度运行状态下的行为越位与价值偏差。现实中,民主原则与民主实践的矛盾表现为制度上的悖论。民主原则本质为“人民是权力的主体”,现实中,民主运行往往出现主仆颠倒、权力越位。信访制度是为公民的权利救济与民主监督而设计的,但现实中会出现对正常上访群众的拦堵、打压与限制。市场转轨期,由于财政制度的责、权、利的划分模式,财政分权使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支出责任以及地区竞争的因素,导致地方政府权力的变异与寻租及对事权的推诿。
选举制度本源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实 际上由于某些地区、部门贿选、黑选及利益团体的操控导致选民不能真正地表达其愿望,出现了选举人的“理性的无知”与制度悖论。有些制度设计缺乏有机性、科学性与合理性,制度运作的技术性不高,操作性不强。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制度之间,可能会支离零散、彼此冲突。制度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严格的操作程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相匹配的惩戒和评估制度,以至于微观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第三,社会迅猛发展而在某些领域出现制度供给不足
某些领域出现制度供给不足,既与社会发展速率提高有关,也与人的理性认知能力相联。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转型期,在控制贫富差距、优化公共服务、提高管理绩效,有效防治腐败与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制度的短缺尤为明显。
制度供给不足,使得制度超前性缺乏,滞后性明显,导致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不协调。深化改革以来,有关市场经济的体制已趋于完善,但对社会领域的法律与制度的关注不够,导致社会领域的制度短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滞后于经济发展而且利益分配不平等,社会自治能力不足,公益事业滞后,公共资源分布不均衡,管理绩效不明显,这体现了政府管理体制的僵化与社会管理体制的供给不足。
腐败既消解政府的公信力,也制造社会不公正,但腐败在转型期愈发严重,甚至出现福利、期权等隐蔽性腐败形式,主要原因是缺乏对腐败的预防监控机制,没有一套可操作、可监督、可纠正的具体制度来保障。社会转型期也是制度的转型与创新过程,必须采用新的科学方式加强制度的创新与实践。
三、价值与技术:制度创设与制度和谐的两个支点
在社会转型期,制度的失衡与悖论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性障碍。尽管制度的失衡与悖论可能源于既得利益群体由于对制度的长期追加投资而阻止制度变迁,制度供给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社会科学认知的局限性,抑或制度成本与收益考评参数等多重原因,但主要原因是制度的价值核心偏离了正义轨道与现代技术手段的缺失。
价值观是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以不同价值取向进行的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制度群体、制度绩效与生命周期。“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全面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以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去创新制度是保障制度理性与正义的重要支点。技术是指“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和改造人本身的全部活动中,所应用的一切手段和方法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媒介和调控手段。现代技术是复杂性技术,是科学、技术、经济、社会、自然高度协同的技术,是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和技能。设计制度必须考量社会价值、成本一收益、技术手段,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制度安排可以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收益、转嫁制度风险、延长制度周期。
第一,以“民主法治”为价值基点,完善民主法治制度,提高制度供给质量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民主法治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约束公共权力,维护公民权益。民主法治制度是基石,是所有社会制度安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制度供给质量的根本。在制度建构中,只有实现依法、民主、有序的参与,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才能保障人们平等的发言权与选择权,使人们的利益诉求通过制度渠道进入决策,从而不断地制定出反映社情民意、适应发展环境、增进公共利益、保障民主权益、维护和谐秩序的善法良策。
第二,以“以人为本,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为价值核心来变革制度、创新制度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价值取向,价值核心的不同定位会导致社会发展模式、制度构建的路径差异。为了实现和谐社会多元价值目标函数的均衡最大化。需要以“人本”价值理念作为社会公正和谐的内生变量来平衡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关联,从而变革制度、创新制度。
创新城乡公平发展的制度体系,不断解决城乡协调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实现城乡的制度均衡、发展公平。在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真正实现城乡平等,实现城乡资源的合理流动、平等受益。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政府从制度供给方面保持对弱势行业与弱势群体的适度倾斜,为社会的和谐创造公正的制度环境,实现社会公平、司法公正。
第三,以“全面均衡发展”为价值标尺,加强制度供给,实现供需平衡
和谐社会是经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的过程,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各种关系处于一种协调、有序、融洽、促进的状态。设计制度必须使制度整体统一、和谐一致,互为支持、促动,以制度的系统协调促进社会这一大系统的和谐发展。只有完善社会系统内多层面、多维度的制度架构,才能保障社会的全面均衡发展。
实现制度供需平衡,必须考虑社会的不同层面、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的不同需求,统筹安排、全面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制度与社会组织制度,培育自主性公民社会,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建立社会公益制度、社会诚信制度与道德奖惩制度,增强社会资本,强化激励富裕群体或暴富阶层的社会责任感,发展社会公益性事业;完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提高财政支出在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与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比重,使经济与社会均衡发展、全面发展。
第四,以“现代技术”为工具创设微观制度与制度运行监督机制,保证其科学性、可操作性
制度的变迁与制度收益不仅取决于内在价值,还取决于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制度具有宏观、中观与微观等不同层次,微观制度是实现制度价值内核的基础和根本,创设制度应保证微观制度的科学合理性与技术可操作性,否则宏观、中观制度会衍生为价值空壳,导致价值虚无主义。
在制度创新中,运用系统论、进化论、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提高对自然、社会的认知程度,保证制度安排的科学性与超前性;运用技术的程序性原理来确保供给制度的确定性与可操作性。创新监督机制,减少制度运行的失范行为。监督制约机制必须具有价值上的主导性、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制度上的可规范性、法律上的可保障性。保证监督机制依法运行、高效实施,实现制度对社会和谐的价值主导、法理支撑、技术推动。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技术既是构建制度的载体,也是创造财富、谋取利益的工具,“技术在制度中的社会运用,使技术从此不再中立而具备了价值倾向”“技术的发展,对善和恶都带来无限的可能性”,因此也要对技术运用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保证其人本价值取向。
和谐社会建设与制度建设都是系统工程和长期的过程,实现社会和谐的多元价值指标最大化,需要用民主法治、公平公正与全面发展的价值理念与现代技术协同推进制度的成长,从而建立一套设置科学,结构合理,系统严密,运行有效的公正、和谐的制度体系,以此推动人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王品洁
关键词:和谐社会;制度和谐;价值与技术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7)06—0026—04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和价值追求,也是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目标的期待与愿景。社会和谐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和谐,制度具有了“均衡与和谐”的特质才能科学、公正地调控各种社会关系。建基于理性价值与现代技术双重支点的制度创设与制度和谐不仅能有效化解制度间的失衡与悖论,也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本源动力与增量支持。
一、社会和谐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执政理念和转型期的建设目标,和谐社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社会发展规律CASK的尊重与深化。“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从整体性思考人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命题,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其实质是以社会多维度、多层面互动共生、协调发展来促进人们的权利、利益、机会与价值均衡提升以及社会关系的多元和谐发展。而实现人们利益需求的梯次增进,社会关系的变革优化,都需要制度支撑,而且是正义制度的支撑。
在《辞海》里,制度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统一程序办事的规程,它是“在群体满足公共需求的重复性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程式化的行为模式的产物”。制度的最大功能就是调节社会关系,优化社会关系,实现公共需求。人类早期为了规避“丛林假设”,实现社会关系的规范有序,出现了国家、政府与法制。政府通过制度安排去调控优化社会关系,社会的和谐发展就是社会关系的和谐。社会关系的和谐首先也必然表现为调控各种关系的制度之间的和谐,整个人类的历史变迁与社会发展就是制度的不断设计、演变、发展与完善的和谐化过程,社会和谐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和谐。
所谓制度和谐,是指制度间整齐统一、协调一致、相互支持、相互促动的状态,因社会变革而呈现的制度供给与人的理性、价值导向、文化架构和社会需求的相对均衡状态,以制度规范有效调控、优化社会关系的理想模式。和谐的制度以公平正义为精神内核,以系统科学为表现形式,以公共福祉为最终目标,有了科学合理的和谐制度,社会才能在一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转,人们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有效调节,整个社会也才能处于稳定、和谐的状态。
制度的“和谐性”特质表现为五个方面。其一,人本性。制度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既是科学发展观的精髓,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更是衡量制度善恶的根本标准。其二,公正性。公平公正是社会的秩序之源和稳定之本,公正的制度能更好地维护公共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其三,民主性。制度的合法性依赖于民主性,公众有序、合法地参与制度的论证、创设、执行与监督,可以减少制度运行中的摩擦性内耗,保证制度的高效运行。其四,均衡性。制度建设领域复杂而多维,涵盖社会各个领域,制度的供给与需求应诉求一种协调的均衡状态,降低制度间的“摩擦系数”,避免对立与冲突。其五,创新性。制度因需要而产生,制度创新应以实践为基础不断地变革、转换与发展。必须立足国情,增强其现实性、时效性与可操作性,解决现实的突出问题与矛盾。
制度的“和谐性”特质是制度理性与制度正义的体现。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的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善”,罗尔斯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和论述恰恰证明了“善”的实质与实现途径。和谐社会就是这种“善”与“正义”的价值体现。在社会分化与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合理协调各方利益、处理社会矛盾、建立公平正义、建立社会诚信、激发社会活力,形成良好社会秩序都需要制度支撑,而且是“善与正义”的制度支撑。用邓小平的话说就是“好的制度”。因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良好而理性的制度安排,是一个国家持久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可见,和谐社会的建设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制度建设,而且是“善与正义”的好制度建设。制度和谐对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一种本源价值,制度和谐能极大地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社会转型中的制度失衡与制度悖论
随着改革的深化与社会的转型,我国社会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社会结构的变革加快,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等取得了新发展,但社会发展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日益增多。贫富差距、社会保障、教育、就业、医疗等问题突出;社会诚信缺失、道德失范、腐败严重、公正不足,直接导致民众信仰迷茫、价值歪曲与社会认同度降低,导致社会群体心理上发生裂变,社会结构发生断层,阶层间冲突性张力扩大,构建和谐社会的成本上升。这些不和谐的深层原因实际上是制度性原因,是由于制度本身的缺位、僵化、矛盾等制度失衡与制度悖论所致。
第一,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制度失衡与效率递减
制度上的失衡表现为制度安排存在价值倾斜与结构缺陷,导致制度效率递减。城乡二元结构是国家发展战略的历史产物,有存在的历史合理性。但社会的变革发展使这种制度安排失去了现实的合法性支持,城乡制度的失衡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和制度瓶颈。
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制度在价值与结构上出现倾斜与失衡,表现在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等方面。城乡制度的失衡造成利益分配不公,权利不平等,农村与城市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呈现出强烈的二元性,城市居民享有社会保障、教育等一系列特权性的公共服务,导致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二元制度限制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制约着城乡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第二,制度间与制度内部的支持度不高、协调性不强导致制度悖论
制度悖论是指社会转型中的制度规则既是秩序之源,又是混乱之源,表现为宏观与微观制度间、制度设计初衷与实际运行的脱节以及制度运行状态下的行为越位与价值偏差。现实中,民主原则与民主实践的矛盾表现为制度上的悖论。民主原则本质为“人民是权力的主体”,现实中,民主运行往往出现主仆颠倒、权力越位。信访制度是为公民的权利救济与民主监督而设计的,但现实中会出现对正常上访群众的拦堵、打压与限制。市场转轨期,由于财政制度的责、权、利的划分模式,财政分权使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支出责任以及地区竞争的因素,导致地方政府权力的变异与寻租及对事权的推诿。
选举制度本源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实 际上由于某些地区、部门贿选、黑选及利益团体的操控导致选民不能真正地表达其愿望,出现了选举人的“理性的无知”与制度悖论。有些制度设计缺乏有机性、科学性与合理性,制度运作的技术性不高,操作性不强。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制度之间,可能会支离零散、彼此冲突。制度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严格的操作程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相匹配的惩戒和评估制度,以至于微观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第三,社会迅猛发展而在某些领域出现制度供给不足
某些领域出现制度供给不足,既与社会发展速率提高有关,也与人的理性认知能力相联。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转型期,在控制贫富差距、优化公共服务、提高管理绩效,有效防治腐败与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制度的短缺尤为明显。
制度供给不足,使得制度超前性缺乏,滞后性明显,导致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不协调。深化改革以来,有关市场经济的体制已趋于完善,但对社会领域的法律与制度的关注不够,导致社会领域的制度短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滞后于经济发展而且利益分配不平等,社会自治能力不足,公益事业滞后,公共资源分布不均衡,管理绩效不明显,这体现了政府管理体制的僵化与社会管理体制的供给不足。
腐败既消解政府的公信力,也制造社会不公正,但腐败在转型期愈发严重,甚至出现福利、期权等隐蔽性腐败形式,主要原因是缺乏对腐败的预防监控机制,没有一套可操作、可监督、可纠正的具体制度来保障。社会转型期也是制度的转型与创新过程,必须采用新的科学方式加强制度的创新与实践。
三、价值与技术:制度创设与制度和谐的两个支点
在社会转型期,制度的失衡与悖论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性障碍。尽管制度的失衡与悖论可能源于既得利益群体由于对制度的长期追加投资而阻止制度变迁,制度供给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社会科学认知的局限性,抑或制度成本与收益考评参数等多重原因,但主要原因是制度的价值核心偏离了正义轨道与现代技术手段的缺失。
价值观是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以不同价值取向进行的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制度群体、制度绩效与生命周期。“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全面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以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去创新制度是保障制度理性与正义的重要支点。技术是指“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和改造人本身的全部活动中,所应用的一切手段和方法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媒介和调控手段。现代技术是复杂性技术,是科学、技术、经济、社会、自然高度协同的技术,是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和技能。设计制度必须考量社会价值、成本一收益、技术手段,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制度安排可以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收益、转嫁制度风险、延长制度周期。
第一,以“民主法治”为价值基点,完善民主法治制度,提高制度供给质量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民主法治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约束公共权力,维护公民权益。民主法治制度是基石,是所有社会制度安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制度供给质量的根本。在制度建构中,只有实现依法、民主、有序的参与,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才能保障人们平等的发言权与选择权,使人们的利益诉求通过制度渠道进入决策,从而不断地制定出反映社情民意、适应发展环境、增进公共利益、保障民主权益、维护和谐秩序的善法良策。
第二,以“以人为本,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为价值核心来变革制度、创新制度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价值取向,价值核心的不同定位会导致社会发展模式、制度构建的路径差异。为了实现和谐社会多元价值目标函数的均衡最大化。需要以“人本”价值理念作为社会公正和谐的内生变量来平衡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关联,从而变革制度、创新制度。
创新城乡公平发展的制度体系,不断解决城乡协调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实现城乡的制度均衡、发展公平。在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真正实现城乡平等,实现城乡资源的合理流动、平等受益。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政府从制度供给方面保持对弱势行业与弱势群体的适度倾斜,为社会的和谐创造公正的制度环境,实现社会公平、司法公正。
第三,以“全面均衡发展”为价值标尺,加强制度供给,实现供需平衡
和谐社会是经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的过程,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各种关系处于一种协调、有序、融洽、促进的状态。设计制度必须使制度整体统一、和谐一致,互为支持、促动,以制度的系统协调促进社会这一大系统的和谐发展。只有完善社会系统内多层面、多维度的制度架构,才能保障社会的全面均衡发展。
实现制度供需平衡,必须考虑社会的不同层面、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的不同需求,统筹安排、全面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制度与社会组织制度,培育自主性公民社会,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建立社会公益制度、社会诚信制度与道德奖惩制度,增强社会资本,强化激励富裕群体或暴富阶层的社会责任感,发展社会公益性事业;完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提高财政支出在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与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比重,使经济与社会均衡发展、全面发展。
第四,以“现代技术”为工具创设微观制度与制度运行监督机制,保证其科学性、可操作性
制度的变迁与制度收益不仅取决于内在价值,还取决于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制度具有宏观、中观与微观等不同层次,微观制度是实现制度价值内核的基础和根本,创设制度应保证微观制度的科学合理性与技术可操作性,否则宏观、中观制度会衍生为价值空壳,导致价值虚无主义。
在制度创新中,运用系统论、进化论、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提高对自然、社会的认知程度,保证制度安排的科学性与超前性;运用技术的程序性原理来确保供给制度的确定性与可操作性。创新监督机制,减少制度运行的失范行为。监督制约机制必须具有价值上的主导性、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制度上的可规范性、法律上的可保障性。保证监督机制依法运行、高效实施,实现制度对社会和谐的价值主导、法理支撑、技术推动。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技术既是构建制度的载体,也是创造财富、谋取利益的工具,“技术在制度中的社会运用,使技术从此不再中立而具备了价值倾向”“技术的发展,对善和恶都带来无限的可能性”,因此也要对技术运用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保证其人本价值取向。
和谐社会建设与制度建设都是系统工程和长期的过程,实现社会和谐的多元价值指标最大化,需要用民主法治、公平公正与全面发展的价值理念与现代技术协同推进制度的成长,从而建立一套设置科学,结构合理,系统严密,运行有效的公正、和谐的制度体系,以此推动人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王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