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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大家知道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办理继承,可见遗嘱在继承中的重要性。在此,法定继承不加论述,而对遗嘱及遗嘱继承相关问题予以说明。那么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遗嘱,办理什么形式的遗嘱,又如何办理遗嘱呢?
关键词 遗嘱 途径 形式
当事人立遗嘱一般都是为了避免在其本人去世后家人因其财产发生纠纷,从而立下遗嘱。因此,如果家人之间不可能存在财产纠纷的,不必立遗嘱。什么样的家庭可能会导致财产纠纷呢?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我总结了如下几种情形。
一、财产分配含糊不均的家庭
目前这种情形非常多,比如:现年七八十岁的老人往往都有几个子女,他们给大的几个子女盖了或买了婚房,房子登记在孩子的名下,老人留下的自己名下的老房子就打算给最小的子女,可是过了二十多年,老人依然住着房子,房子也不做变更登记,那么一旦老人去世,很可能就会有纠纷,所以这样的家庭老人就应该立好遗嘱。
还有前几年房改的问题,老人的住房要房改,老人没钱,就要求子女出资,可是有的子女就说他们不要房子,也不出资,所以老人就主张,谁出资了,将来房子就归谁所有,然而房子是老人进行房改的,所以登记在老人名下,要达到老人的想法,也必须立遗嘱才能完成。
再婚家庭。再婚家庭往往存在着财产纠葛,所以提前做好财产安排,有利于再婚家庭成员的和谐、和睦相处。因为再婚家庭配偶间存在着财产继承关系,所以应妥善处理,否则很容易留有后患。一般年龄较大的人再婚,如果经济条件相当,还是主张各自的财产遗留给各自的子女继承,提前立好遗嘱,双方均无后顾之忧。对于经济条件不相当的家庭,更要处理好这方面的关系,既要保证经济弱势方的利益,又要处理好与子女的关系,否则就家无宁日。
我就碰到这样一个当事人,他本人八十岁左右,妻子去世后背着子女娶了一个不到五十岁的女子为妻。为什么背着子女呢?因为老爷子每月七千多的退休金,而女方是做家政的,子女认为他们俩不合适,所以不同意,或者说即便他们非要结合,也要将老爷子的工资留出一部分,由大家共同设定密码存到银行里,以备不时之需,可是女方不同意,她认为两人结了婚就应该他们夫妻二人管理婚后财产,与子女无关,因此达不成一致。老爷子就背着其子女登记结婚了。
从此,新婚妻子掌管着家庭的财政大权,老爷子的子女只好不怎么登门了,矛盾不断升级。后来,老爷子到公证处立了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妻子继承。过了几个月,就传来老爷子病逝的消息。
二、家庭关系复杂的家庭
这种情况是指继承关系当中可能存在的代位继承及转继承的情形,能够避免的一定提前做好安排,尽量避免,否则将来办理继承会非常麻烦。有的老人年岁较大,比较高寿,而子女当中可能有先于他们去世的,这种情况下,老人最好立有遗嘱,从而妥善处置自己的财产。反之也一样,如果老人很高寿,子女当中有身体不健康的,也最好留有遗嘱。比如,有的子女生病去世了,有时候往往老人承受不了丧子的悲痛,也可能一病不起,接着去世的,将来办起继承来就涉及转继承,很是麻烦,而留了遗嘱就相对简单了。
财产多的家庭。现在好多家庭都富裕起来了,财产相对来说较多有些家庭在子女结婚的时候往往知道要做婚前财产约定,但是他们忽略了配偶间互相有继承权的问题,而且这种情形是在比较意外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所以都不愿意去想,更不愿意去做,但我建议财产较多的家庭还是要考虑得更多一点,否则也会有后患。
因为婚前财产约定只是约定了财产的所有权,但财产的继承权不会改变。一旦拥有较多财产的一方发生意外,面对巨多的财产,很少有人能不见财起义,即使是双方财富均等、相差无几的情形,更何况有时候双方财产实力相差较悬殊,父母辛辛苦苦打拼而为子女置办的财产,很可能会财落别人之手,因为作为配偶法律赋予了他们合法的继承权,他们拿的心安理得。
因为发生这种意外,往往是人比较年轻,所以婚龄较短,财产被对方分割,父母往往心有不甘。这种事情只是意外情形,但谁也不能预料和避免,所以只有做好预防工作,立好遗嘱,心无后顾之忧,更可以安心过日子了。
我经常会给当事人讲这样一个例子:这是电视台报道的一个真实的事情,某地一个女经理经营着一个非常大的娱乐城,家财万贯,生下一个孩子后与丈夫离婚。娱乐城里她任用了一个小她几岁的副经理,后两人有了感情,要结婚,女方父母不同意,认为男方家庭条件不好,是看上了女方的钱财,为此双方父母没有见过面。他们俩不顾父母的反对,结了婚,也做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约定女方婚前的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他们俩感情很好,也有了自己的孩子。可是几年后,在一次车祸中,两人先后丧生,女方先于男方死亡,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从此开始。女方虽然拥有财产的所有权,但是男方后于女方死亡,可以继承女方的财产,后男方又死亡,男方的父母又可以继承男方的财产,而女方父母怎么也想不通。经过诉讼,男方父母依法继承取得了几百万的财产。而如果结婚时做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同时再做一份遗嘱公证,将财产遗留给父母或者孩子所有,或者适当留给男方一部分的财产,那就不会被男方父母分得那么多了。
有的律师,虽然很年轻,但是积累了不菲的财富后,就早早立下遗嘱,这样就无任何后顾之忧了,因为他们更懂法。
三、那么要立一个什么形式的遗嘱呢
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现在大家的法律意识非常强,都知道要立遗嘱就到公证处来立公证遗嘱,我也建议大家这样做。但是公证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条件的要求比较高,所以不是每个人都符合办理公证遗嘱的条件,所以就要采用其它形式来立遗嘱。
比如,年龄太大的人,交流不畅,只跟比较亲近的人才肯交流,这样就不适宜做公证遗嘱;还有的聋哑人手语不规范导致无法与他人交流,也是只能与自己的家人交流,同样不适宜做公证遗嘱。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况,只要是公证人员无法与之正常交流的人,均不适宜做公证遗嘱。
那么这一人群要立遗嘱,只能采用其它形式,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立遗嘱的过程。因为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精通法律知识,深知法律诉讼等各个环节的证据需要,所以为了避免将来的纠纷,提前将遗嘱做得比较完善,还是要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完成为好。
以上当事人所立遗嘱行为均是为其继承人将来办理继承权打下基础。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遗嘱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均需所有继承人到场,目的是审查遗嘱的有效性。无论何种形式的遗嘱,只要所有继承人均表示是被继承人所立,且对遗嘱内容无异议,我们均可以直接采用遗嘱来办理继承权。通常这种情况不多,但凡是立了遗嘱的,一般家庭当中还是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所以对于公证遗嘱之外的其它形式的遗嘱我们会采用将遗嘱做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确认效力,而公证遗嘱则不需要。只要继承人不能提供更有效的遗嘱,我们就视该公证遗嘱有效,为其办理继承公证。为公证遗嘱的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时同样需要开具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关系证明,如果法定继承人有死亡的还要开具其死亡证明。
在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审查相对法定继承的审查应当宽泛一点,我们可以结合被继承人办理遗嘱公证时对家庭成员的叙述来办理。比如被继承人称其父母均于早年死亡,就不必要求继承人开具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因为当事人开具这样的证明相当困难,如果不是必须的证明,尽量让当事人少跑点腿,况且,按照我们中国的传统思想,如果有子女,几乎没有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父母的,因为财产都是往下传递,哪有将财产遗留给七八十岁的父母的呢?
所以作为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应尽可能地多询问当事人的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此时获得的信息越多,将来就可能为继承人省去许多麻烦。 如果法定继承人确实不能到场的,公证机构应当视情况而定,考察遗嘱的有效性,从而为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有的家庭矛盾很突出,法定继承人就不配合遗嘱继承人办理遗嘱继承,既不到场,更不表态,那么当事人就非要手持这样的公证遗嘱走上法院不成?在此,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在办证的过程中,充分考察取证,能够确定遗嘱有效的,还是可以为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
比如,我办理过这样的一个遗嘱继承案例:一位老太太年岁较大,办理了遗嘱公证,并在遗嘱中指定了她的一位远亲作为她的遗嘱执行人。老太太过世后,遗嘱继承人即她的一个女儿要求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老太太的儿子先于老太太去世,老太太的孙女远在外地上大学,且与老太太基本不联系。老太太的大女儿明确表示不配合办理公证,但是在电话中祥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知道到不到公证处不能改变老人的遗嘱继承问题,所以好说歹说就是不配合办理。这时,我们找到遗嘱执行人,请她讲述了老人立遗嘱前前后后的情况。
老人立遗嘱前先是找到她商量此事,老人明确表示想把房产留给小女儿,不知道怎么办,是她为老人出的主意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而且办好后自己保存,直到临终前才把遗嘱拿出来交给了小女儿。
在我们的面前,遗嘱执行人与各个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虽然他们表示了对老人所立遗嘱的不满,但是也表示自己没有老人所立的其他遗嘱,而且通过遗嘱执行人的描述,老人不可能再立有其它遗嘱。综上,我们可以断定该公证遗嘱的有效性,为其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更是突飞猛进,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处理好家庭财产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希望大家能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每个家庭都和谐,美满。
关键词 遗嘱 途径 形式
当事人立遗嘱一般都是为了避免在其本人去世后家人因其财产发生纠纷,从而立下遗嘱。因此,如果家人之间不可能存在财产纠纷的,不必立遗嘱。什么样的家庭可能会导致财产纠纷呢?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我总结了如下几种情形。
一、财产分配含糊不均的家庭
目前这种情形非常多,比如:现年七八十岁的老人往往都有几个子女,他们给大的几个子女盖了或买了婚房,房子登记在孩子的名下,老人留下的自己名下的老房子就打算给最小的子女,可是过了二十多年,老人依然住着房子,房子也不做变更登记,那么一旦老人去世,很可能就会有纠纷,所以这样的家庭老人就应该立好遗嘱。
还有前几年房改的问题,老人的住房要房改,老人没钱,就要求子女出资,可是有的子女就说他们不要房子,也不出资,所以老人就主张,谁出资了,将来房子就归谁所有,然而房子是老人进行房改的,所以登记在老人名下,要达到老人的想法,也必须立遗嘱才能完成。
再婚家庭。再婚家庭往往存在着财产纠葛,所以提前做好财产安排,有利于再婚家庭成员的和谐、和睦相处。因为再婚家庭配偶间存在着财产继承关系,所以应妥善处理,否则很容易留有后患。一般年龄较大的人再婚,如果经济条件相当,还是主张各自的财产遗留给各自的子女继承,提前立好遗嘱,双方均无后顾之忧。对于经济条件不相当的家庭,更要处理好这方面的关系,既要保证经济弱势方的利益,又要处理好与子女的关系,否则就家无宁日。
我就碰到这样一个当事人,他本人八十岁左右,妻子去世后背着子女娶了一个不到五十岁的女子为妻。为什么背着子女呢?因为老爷子每月七千多的退休金,而女方是做家政的,子女认为他们俩不合适,所以不同意,或者说即便他们非要结合,也要将老爷子的工资留出一部分,由大家共同设定密码存到银行里,以备不时之需,可是女方不同意,她认为两人结了婚就应该他们夫妻二人管理婚后财产,与子女无关,因此达不成一致。老爷子就背着其子女登记结婚了。
从此,新婚妻子掌管着家庭的财政大权,老爷子的子女只好不怎么登门了,矛盾不断升级。后来,老爷子到公证处立了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妻子继承。过了几个月,就传来老爷子病逝的消息。
二、家庭关系复杂的家庭
这种情况是指继承关系当中可能存在的代位继承及转继承的情形,能够避免的一定提前做好安排,尽量避免,否则将来办理继承会非常麻烦。有的老人年岁较大,比较高寿,而子女当中可能有先于他们去世的,这种情况下,老人最好立有遗嘱,从而妥善处置自己的财产。反之也一样,如果老人很高寿,子女当中有身体不健康的,也最好留有遗嘱。比如,有的子女生病去世了,有时候往往老人承受不了丧子的悲痛,也可能一病不起,接着去世的,将来办起继承来就涉及转继承,很是麻烦,而留了遗嘱就相对简单了。
财产多的家庭。现在好多家庭都富裕起来了,财产相对来说较多有些家庭在子女结婚的时候往往知道要做婚前财产约定,但是他们忽略了配偶间互相有继承权的问题,而且这种情形是在比较意外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所以都不愿意去想,更不愿意去做,但我建议财产较多的家庭还是要考虑得更多一点,否则也会有后患。
因为婚前财产约定只是约定了财产的所有权,但财产的继承权不会改变。一旦拥有较多财产的一方发生意外,面对巨多的财产,很少有人能不见财起义,即使是双方财富均等、相差无几的情形,更何况有时候双方财产实力相差较悬殊,父母辛辛苦苦打拼而为子女置办的财产,很可能会财落别人之手,因为作为配偶法律赋予了他们合法的继承权,他们拿的心安理得。
因为发生这种意外,往往是人比较年轻,所以婚龄较短,财产被对方分割,父母往往心有不甘。这种事情只是意外情形,但谁也不能预料和避免,所以只有做好预防工作,立好遗嘱,心无后顾之忧,更可以安心过日子了。
我经常会给当事人讲这样一个例子:这是电视台报道的一个真实的事情,某地一个女经理经营着一个非常大的娱乐城,家财万贯,生下一个孩子后与丈夫离婚。娱乐城里她任用了一个小她几岁的副经理,后两人有了感情,要结婚,女方父母不同意,认为男方家庭条件不好,是看上了女方的钱财,为此双方父母没有见过面。他们俩不顾父母的反对,结了婚,也做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约定女方婚前的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他们俩感情很好,也有了自己的孩子。可是几年后,在一次车祸中,两人先后丧生,女方先于男方死亡,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从此开始。女方虽然拥有财产的所有权,但是男方后于女方死亡,可以继承女方的财产,后男方又死亡,男方的父母又可以继承男方的财产,而女方父母怎么也想不通。经过诉讼,男方父母依法继承取得了几百万的财产。而如果结婚时做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同时再做一份遗嘱公证,将财产遗留给父母或者孩子所有,或者适当留给男方一部分的财产,那就不会被男方父母分得那么多了。
有的律师,虽然很年轻,但是积累了不菲的财富后,就早早立下遗嘱,这样就无任何后顾之忧了,因为他们更懂法。
三、那么要立一个什么形式的遗嘱呢
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现在大家的法律意识非常强,都知道要立遗嘱就到公证处来立公证遗嘱,我也建议大家这样做。但是公证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条件的要求比较高,所以不是每个人都符合办理公证遗嘱的条件,所以就要采用其它形式来立遗嘱。
比如,年龄太大的人,交流不畅,只跟比较亲近的人才肯交流,这样就不适宜做公证遗嘱;还有的聋哑人手语不规范导致无法与他人交流,也是只能与自己的家人交流,同样不适宜做公证遗嘱。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况,只要是公证人员无法与之正常交流的人,均不适宜做公证遗嘱。
那么这一人群要立遗嘱,只能采用其它形式,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立遗嘱的过程。因为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精通法律知识,深知法律诉讼等各个环节的证据需要,所以为了避免将来的纠纷,提前将遗嘱做得比较完善,还是要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完成为好。
以上当事人所立遗嘱行为均是为其继承人将来办理继承权打下基础。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遗嘱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均需所有继承人到场,目的是审查遗嘱的有效性。无论何种形式的遗嘱,只要所有继承人均表示是被继承人所立,且对遗嘱内容无异议,我们均可以直接采用遗嘱来办理继承权。通常这种情况不多,但凡是立了遗嘱的,一般家庭当中还是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所以对于公证遗嘱之外的其它形式的遗嘱我们会采用将遗嘱做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确认效力,而公证遗嘱则不需要。只要继承人不能提供更有效的遗嘱,我们就视该公证遗嘱有效,为其办理继承公证。为公证遗嘱的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时同样需要开具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关系证明,如果法定继承人有死亡的还要开具其死亡证明。
在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审查相对法定继承的审查应当宽泛一点,我们可以结合被继承人办理遗嘱公证时对家庭成员的叙述来办理。比如被继承人称其父母均于早年死亡,就不必要求继承人开具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因为当事人开具这样的证明相当困难,如果不是必须的证明,尽量让当事人少跑点腿,况且,按照我们中国的传统思想,如果有子女,几乎没有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父母的,因为财产都是往下传递,哪有将财产遗留给七八十岁的父母的呢?
所以作为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应尽可能地多询问当事人的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此时获得的信息越多,将来就可能为继承人省去许多麻烦。 如果法定继承人确实不能到场的,公证机构应当视情况而定,考察遗嘱的有效性,从而为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有的家庭矛盾很突出,法定继承人就不配合遗嘱继承人办理遗嘱继承,既不到场,更不表态,那么当事人就非要手持这样的公证遗嘱走上法院不成?在此,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在办证的过程中,充分考察取证,能够确定遗嘱有效的,还是可以为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
比如,我办理过这样的一个遗嘱继承案例:一位老太太年岁较大,办理了遗嘱公证,并在遗嘱中指定了她的一位远亲作为她的遗嘱执行人。老太太过世后,遗嘱继承人即她的一个女儿要求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老太太的儿子先于老太太去世,老太太的孙女远在外地上大学,且与老太太基本不联系。老太太的大女儿明确表示不配合办理公证,但是在电话中祥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知道到不到公证处不能改变老人的遗嘱继承问题,所以好说歹说就是不配合办理。这时,我们找到遗嘱执行人,请她讲述了老人立遗嘱前前后后的情况。
老人立遗嘱前先是找到她商量此事,老人明确表示想把房产留给小女儿,不知道怎么办,是她为老人出的主意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而且办好后自己保存,直到临终前才把遗嘱拿出来交给了小女儿。
在我们的面前,遗嘱执行人与各个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虽然他们表示了对老人所立遗嘱的不满,但是也表示自己没有老人所立的其他遗嘱,而且通过遗嘱执行人的描述,老人不可能再立有其它遗嘱。综上,我们可以断定该公证遗嘱的有效性,为其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更是突飞猛进,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处理好家庭财产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希望大家能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每个家庭都和谐,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