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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小金库”,但“小金库”仍然存在并花样翻新。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组织,更应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资金,遏制“小金库”泛滥之风。为此,必须在透析设“小金库”的手法及根源的基础上,出重拳下猛药,严教严管严惩,才能从根本上取得成效。
一、行政事业单位设“小金库”的主要手法
1、隐瞒收入。单位的罚没收入、规费收入、门店出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下设实体的经营收入、赞助、集资收入等,既不上缴财政,也不纳入账内管理,以个人名义存放使用。
2、虚列支出
一是采取造假手续等办法,扩大会议费、接待费、车修费、差旅费、维修费、商品购置费等开支范围,开支在这些地方报销或报销后将资金转出;
二是虚列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故意不建固定资产账,趁固定资产管理混乱之机,多次“处置”和“购置”、“维修”资产,实际并未进行,却将资金进了“小金库”;
三是虚列基本建设支出。在建房、装修等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串通,高额支付工程款,而承建单位又采取列支佣金、工程介绍费等办法将资金返还入建设单位“小金库”;
四是列支不相关单位支出。一些单位采取列支与本单位既无业条联系,也无管理关系的单位的支出项目的办法,将资金付给其他单位,然后在这些单位报销费用。
3、套取、转移资金。有些单位一方面采取虚假立项、制造假报表、假名册等办法,套取资金,另一方面利用资金缴拨关系,将资金上划和下拨到有关部门。在上级或下级单位报销费用。
4、篡改往来。将往来账作为“小金库”的“跳板”和“掩体”。
一是將实际发生的收入挂往来;
二是将实际转入“小金库”的资金,长期挂往来账,最后以各种理由核销和不了了之;
三是以往来账的名义将资金贷出,从中赚取利息进入“小金库”;
四是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实际收回后不入账。
5、假票支出。钻目前发票管理不严谨的空子,采取少支多开、真票假事等办法将资金转出账外,有的通过购买发票、甚至购买假发票来转移资金。有的有“白条”代替票据入账直接转移资金。
6、乱开账户。有的单位为了逃避监督和其他原因,同时开设多家银行账户;有的是以单位名义开户,有的以个人名义开户;有的借用、租用账户,让资金在账户间转来转去,最后进入“小金库”。
7、滥用现金。有的不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无限度地增加现金库存;有的为了方便等而直接坐支现金。
8、账外循环。与相关部门、人员串通,将租赁收入、管理费收入、罚没收入等应收不收,直接在这些单位进行正常消费,用消费支出抵顶收入,双方都不在账上反映。
二、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禁而不止的主要原因
“小金库”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资金)的流失和分配的不公,污染了社会风气,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其之所以屡禁不止,主因有三个方面:
1、私欲作宠,引发趋利行为。由于“小团体”利益、私欲在作怪,加之艰苦奋斗教育没有跟上和对世界观的改造不够,再加上改革开放中西方价值观念的渗透,使有些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把自身价值、单位贡献的大小与“钱”的多少、“回报”的多少等同起来,相互攀比,心理失衡,总觉自己“奉献得多,取得的少,吃了亏”,于是打起了设“小金库”的歪主意。更有一些人把“糟粕”当“时尚”,为社会上灯红酒绿所陶醉,以吃喝玩乐为追求,拿“小金库”的钱进宴席、下赌场、游山水、泡舞厅、养情妇,直至走向毁灭。
2、监管不严,制造了作弊空间
一是单位内部监管不严。支出审批“一支笔”,会计出纳“一肩挑”,重大支出行为由一人经手,领导干部直接经手钱物,甚至审批人又是经办人等。内控制度不能做到相互牵制、相互制约。
二是职能部门监管不严。
(1)存在监督盲点。监管部门在监督上,主要是依据账目和经济资料进行监管,“触角”较少延伸账外,使一些账外资产、收入没有及时纠正,最后演变为“小金库”;
(2)对大项开支的监管乏力。特别是在接待费、差旅费、小车费的管理上,由于缺乏硬性标准,一些单位便借机虚增支出;
(3)对重点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不及时。主要是在招投标、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政策的监督上没有及时跟进,使一些单位在其中弄虚作假,待问题查出时“木已成舟”。同时,监察、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在监管中配合不够,也是一些“小金库”没及时发现的原因之一。
三是发票管理不严。一些虚开、代开、买卖发票问题,以及假发票泛滥,为设“小金库”提供了方便;
四是财政财务公开不够。财政部门没有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决算、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各部门经费收支情况的社会透明度不高;单位的财务公开数据不准、内容不全,甚至搞假公开,逃避群众监督。
3、惩处不力,诱发了侥幸心里
一是对“小金库”有“认同”心里。监管部门往往认为“小金库”是共性问题,是不得已而为这,是为了解决职工福利,是“搞活”关系、方便工作的需要等等,不是什么大问题,在处理上网开一面;
二是存在“法不责众”观念。认为设“小金库”大都是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不好追究哪一个人的责任,在处理上简单的以“下不为例”不了了之;
三是处理单位不处理个人。碍于面子、人情,在责任追究上只对资金进行没收和对单位进行罚款了事,很少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纪律责任;
四是还没有将设“小金库”问题引入《刑法》范畴,对设“小金库”中的重大问题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治理行政事业单位 “小金库”的对策
治理行政事业单位 “小金库”,应抓住根本,突出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强化干部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当前社会上尽管存在许多不规范和消极的因素,但作为一个单位领导干部,应当用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党纪国法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自己,自觉地消除私设“小金库”的现象,通过经营管理由粗放管理向集约管理转变,促使单位始终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进。
(二)建章立制,严肃执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财务和经济工作的根本准则,各级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把事业单位的正常营业收入侵占、转移、截留、隐瞒、挪用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坚决制止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单位有一个良好的财经工作秩序。
(三)严格监督,防微杜渐。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外部监督体系,强化内外部约束机制,是保证单位领导干部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的有效措施。 严格“资金支出审批制”,大额开支或非常规性支出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定科学的内部牵制制度,做到“批准、经办、稽核、计账”分离;推行财政财务公开。同时,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 “小金库”专项治理;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受理群众关于“小金库”问题的举报,保护和重奖举报人。
此外,要把握好追究的尺度,在处理处罚“小金库”时,必须改变重罚单位轻罚个人的做法,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行政事业单位设“小金库”的主要手法
1、隐瞒收入。单位的罚没收入、规费收入、门店出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下设实体的经营收入、赞助、集资收入等,既不上缴财政,也不纳入账内管理,以个人名义存放使用。
2、虚列支出
一是采取造假手续等办法,扩大会议费、接待费、车修费、差旅费、维修费、商品购置费等开支范围,开支在这些地方报销或报销后将资金转出;
二是虚列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故意不建固定资产账,趁固定资产管理混乱之机,多次“处置”和“购置”、“维修”资产,实际并未进行,却将资金进了“小金库”;
三是虚列基本建设支出。在建房、装修等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串通,高额支付工程款,而承建单位又采取列支佣金、工程介绍费等办法将资金返还入建设单位“小金库”;
四是列支不相关单位支出。一些单位采取列支与本单位既无业条联系,也无管理关系的单位的支出项目的办法,将资金付给其他单位,然后在这些单位报销费用。
3、套取、转移资金。有些单位一方面采取虚假立项、制造假报表、假名册等办法,套取资金,另一方面利用资金缴拨关系,将资金上划和下拨到有关部门。在上级或下级单位报销费用。
4、篡改往来。将往来账作为“小金库”的“跳板”和“掩体”。
一是將实际发生的收入挂往来;
二是将实际转入“小金库”的资金,长期挂往来账,最后以各种理由核销和不了了之;
三是以往来账的名义将资金贷出,从中赚取利息进入“小金库”;
四是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实际收回后不入账。
5、假票支出。钻目前发票管理不严谨的空子,采取少支多开、真票假事等办法将资金转出账外,有的通过购买发票、甚至购买假发票来转移资金。有的有“白条”代替票据入账直接转移资金。
6、乱开账户。有的单位为了逃避监督和其他原因,同时开设多家银行账户;有的是以单位名义开户,有的以个人名义开户;有的借用、租用账户,让资金在账户间转来转去,最后进入“小金库”。
7、滥用现金。有的不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无限度地增加现金库存;有的为了方便等而直接坐支现金。
8、账外循环。与相关部门、人员串通,将租赁收入、管理费收入、罚没收入等应收不收,直接在这些单位进行正常消费,用消费支出抵顶收入,双方都不在账上反映。
二、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禁而不止的主要原因
“小金库”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资金)的流失和分配的不公,污染了社会风气,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其之所以屡禁不止,主因有三个方面:
1、私欲作宠,引发趋利行为。由于“小团体”利益、私欲在作怪,加之艰苦奋斗教育没有跟上和对世界观的改造不够,再加上改革开放中西方价值观念的渗透,使有些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把自身价值、单位贡献的大小与“钱”的多少、“回报”的多少等同起来,相互攀比,心理失衡,总觉自己“奉献得多,取得的少,吃了亏”,于是打起了设“小金库”的歪主意。更有一些人把“糟粕”当“时尚”,为社会上灯红酒绿所陶醉,以吃喝玩乐为追求,拿“小金库”的钱进宴席、下赌场、游山水、泡舞厅、养情妇,直至走向毁灭。
2、监管不严,制造了作弊空间
一是单位内部监管不严。支出审批“一支笔”,会计出纳“一肩挑”,重大支出行为由一人经手,领导干部直接经手钱物,甚至审批人又是经办人等。内控制度不能做到相互牵制、相互制约。
二是职能部门监管不严。
(1)存在监督盲点。监管部门在监督上,主要是依据账目和经济资料进行监管,“触角”较少延伸账外,使一些账外资产、收入没有及时纠正,最后演变为“小金库”;
(2)对大项开支的监管乏力。特别是在接待费、差旅费、小车费的管理上,由于缺乏硬性标准,一些单位便借机虚增支出;
(3)对重点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不及时。主要是在招投标、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政策的监督上没有及时跟进,使一些单位在其中弄虚作假,待问题查出时“木已成舟”。同时,监察、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在监管中配合不够,也是一些“小金库”没及时发现的原因之一。
三是发票管理不严。一些虚开、代开、买卖发票问题,以及假发票泛滥,为设“小金库”提供了方便;
四是财政财务公开不够。财政部门没有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决算、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各部门经费收支情况的社会透明度不高;单位的财务公开数据不准、内容不全,甚至搞假公开,逃避群众监督。
3、惩处不力,诱发了侥幸心里
一是对“小金库”有“认同”心里。监管部门往往认为“小金库”是共性问题,是不得已而为这,是为了解决职工福利,是“搞活”关系、方便工作的需要等等,不是什么大问题,在处理上网开一面;
二是存在“法不责众”观念。认为设“小金库”大都是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不好追究哪一个人的责任,在处理上简单的以“下不为例”不了了之;
三是处理单位不处理个人。碍于面子、人情,在责任追究上只对资金进行没收和对单位进行罚款了事,很少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纪律责任;
四是还没有将设“小金库”问题引入《刑法》范畴,对设“小金库”中的重大问题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治理行政事业单位 “小金库”的对策
治理行政事业单位 “小金库”,应抓住根本,突出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强化干部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当前社会上尽管存在许多不规范和消极的因素,但作为一个单位领导干部,应当用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党纪国法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自己,自觉地消除私设“小金库”的现象,通过经营管理由粗放管理向集约管理转变,促使单位始终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进。
(二)建章立制,严肃执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财务和经济工作的根本准则,各级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把事业单位的正常营业收入侵占、转移、截留、隐瞒、挪用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坚决制止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单位有一个良好的财经工作秩序。
(三)严格监督,防微杜渐。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外部监督体系,强化内外部约束机制,是保证单位领导干部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的有效措施。 严格“资金支出审批制”,大额开支或非常规性支出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定科学的内部牵制制度,做到“批准、经办、稽核、计账”分离;推行财政财务公开。同时,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 “小金库”专项治理;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受理群众关于“小金库”问题的举报,保护和重奖举报人。
此外,要把握好追究的尺度,在处理处罚“小金库”时,必须改变重罚单位轻罚个人的做法,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