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中律师权利义务责任的探究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emin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大独创性贡献。由于信托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直接面对着财产是否有保障和能否合理使用的问题,所以寻找合适、可靠的受托人,成为信托制度中的关键一环。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基于其自身在社会中所建立起来的较高的信用和信誉,也一直被大众所接纳,委以重任。在信托法之外,依靠多部门法律的协调规制,也是保障信托制度有序良性发展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信托;律师;责任
  信托制度,最早发源于英国,最终成型于十六世纪,是英美法系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大独创性贡献。早期的受托人由于宗教原因,多为教会或是宗教人士,后来逐渐发展为一项扩展到社会各个领域的,受托人逐渐多元化的形式,最终由于律师这一群体的特殊法律地位,和职业特点为大众所接受,成为各种社会阶层都比较接受的受托人群体。信托的财产也从最初的土地这一单一财产,扩展到各种形式的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利用遗嘱或是契约合同的形式,将委托人的特定财产用于特定目的的法律制度。由于信托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直接面对着财产是否有保障和能否合理使用的问题,所以寻找合适、可靠的受托人,成为信托制度中的关键一环。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基于其自身在社会中所建立起来的较高的信用和信誉,也一直被大众所接纳,委以重任。所以本文将从律师的权利义务责任角度,来探究信托制度,以保障信托人的财产权利得以实现。
  一、律师权利在信托制度中的表现
  1.律师管理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从其初始设立,信托财产便开始独立于受托人即律师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和其所代理的其他委托人的财产。该财产不再受律师自己所拥有财产和其代理的其他委托人的财产管理运作情况的影响,并且受托财产也不独立于律师本人的破产清偿,不受之影响。所以可以这么说,律师所管理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信托制度成为值得信赖的财产管理方式。
  2.律师作为受托人保证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立
  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委托律师作为了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人,律师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并且使得信托财产的实际收益归于受益人。使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发生分立,也便于信托人财产的保有和传承。
  二、律师义务在信托制度中的表现
  1.律师的守信义务
  律师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最初委托人所交代的信托意图和两者之间已经签订的信托合同,来行使其被赋予的财产权,如果律师在行使财产权中有滥用其权利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律师具有妥善保管义务和忠实于受益人的义务
  律师在信托制度中,对于信托财产应当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3.律师要保证自己所从事的信托业务公开化
  律师不仅要自觉将受托财产与自己的财产分开,还要保证向受益人公开受托财产的情况。借助公开化,使得受托财产得到合理管理和安全保障。
  4.律师对于受托财产负有返还义务
  在合同约定情况消灭或终止之时,律师负有将全部受托财产返还给受益人或是委托人的义务,不得侵占或是恶意损毁。
  从内容上看,有两类:一是违反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二是违反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义务。
  三、律师责任在信托制度中的界定
  违反信托的责任也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律师对受益人的责任,是指律师未按信托条款指示将信托利益全部交付或根本未交付于受益人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律师应本着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的目的行事,并依信托协议将信托利益交付于受益人。倘若律师因管理不善致使信托财产或信托利益遭受损失,无法依约交付全部信托财产或信托利益,律师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律师对信托财产的责任,是指律师在从事信托事务时,因处理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毁灭的,律师应承担恢复信托财产的责任。
  四、律师违反信托合同的法律后果
  律师的忠实义务,是其道德义务法律化的结果,使得信托义务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效力。
  在英国由宗教信务衍生出来的信托制度的道德义务,一开始是依据个人受托人的道德约束来保证的。法律保障,是在信托法律制度建立起来后逐渐完善的。
  而在中国,历史上不存在将符合道德义务的惯例法制化的传统,只有成文法律的规定才可能使道德义务法律化。因此,不能寄希望于中国也能存在受托人会像英国那样,即使没有成文法律的规范,也会忠实于其受托人义务,不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挪用客户委托、信托的财产”的犯罪法条。可以看到,这是第一次明确将违背受托人忠实义务作为刑事犯罪列入中国法律处罚范围。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信托法律的不足,没有对律师个人作为受托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律师直接作为受托人,进入了法律调整的模糊地带。
  五、对于受益人权利的保障
  现实生活中,对于受益人财产利益的保障,不能仅仅依靠受托人的道德调整,除了信托法对于律师等的直接规制,还可以依靠例如税法等,来监督信托合同的完成情况。在外国,就已经出现了,律师作为受托人,恶意侵占受益人财产后,由于无法取得受益人的税收证明,而无法将受托财产直接侵占的案例。
  所以说,在信托法之外,依靠多部门法律的协调规制,也是保障信托制度有序良性发展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付林涌.试论我国律师信托业务之开发.法治研究.2009(12)
  [2]李贺.论诉讼信托的合法性.中南大学.2012(5)
  [3]林野丽.律师事务所“信托账户”规范运行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3)
  [4]林野丽.信托账户在律师事务所的规范运行.中国律师.2008(6)作者简介:
  陈召(1993~)男,汉族,陕西省咸阳人,辽宁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马杨(1982~)男,回族,河北省张家口人,辽宁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其他文献
当前,国情、社情继续发生着深刻变化,疾病预防控制事业所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会深刻意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以及肩负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保
常规的钻探机械零件设计方法即安全系数法并不能回答其产品的安全性问题.考虑其中的不确定性、随机性,引进可靠性设计是合理的.但钻探机械零件设计中还存在着另一类不确定性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要彻底改变侦查中心主义和庭审形式化。在新形势下,公诉工作只有积极转变公诉理念、建立常规性机制、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才能适应新的诉讼制度。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公诉工作转型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
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内容,也是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高校思政教育的实施方法有待完善。本文将从教育主体的教师和学生出发,结合高校思政教育与
近日,IBM、索尼等全球15家知名企业在京宣布成立了开放标准联盟,重点发展下一代芯片以及相关未来产品,锋芒直指全球最大电脑芯片商英特尔。
本文将传统的安全系数视为变量,提出了安全系数的标准差的近似表达式,分析了传统安全系数的可靠度,力求用简单的方式在岩土工程中体现可靠度的理论.在现有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可
化工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要求化工园区内上下游企业合理布局,资源实现综合利用。从规划建设、绿色发展、专业化服务、本质安全等多个角度思考如何充分理解国家相关政策,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深入,世界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自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个体经济、外资经济、集体经济、国有经济等经济体的共同
目的探讨当归膏用于肛裂术后促进创面愈合的疗效。方法肛裂切扩术后病例100例,术后用玉红膏沙条填塞换药,其中治疗组50例,术后第10天起攻用当归膏沙条填塞换药,观察组50例仍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