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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企业财产所面临的自然、社会和经济风险以其风险造就的复杂性让财产保险责任认定和索赔或多或少的都存在一定界定难度和分歧,在这方面,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不断在态度还是处事方式上都要有一定的专业导向。而就目前的情况看,企业财产保险的普及越来越广泛,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也就显得刻不容缓。
关键词 企业 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
随着全民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财产保险的概念也越来越多的为人所接受,其中企业财产保险是比较特殊的。对于怎样正确看待并认识到财产保险在企业正常的运营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在正确的时机发挥其作用以降低企业的财产损失,这对于目前很多参保的企业来说还并不是件手到擒来的事情,也就是说,企业财产保险责任对于很多参与其中的单位来说还比较生疏。
一、企业财产风险的分类
(一)企业财产面临的自然风险:所谓自然风险,指的是自然灾害给企业财产带来的不可预见的损害威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灾害。
(二)企业财产面临的社会风险:在现代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来自公司内部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都会对企业财产带来威胁,诸如盗窃、人为的恶意破坏等外来因素,再比如公司内部相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带来的直接损失,员工在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甚至大规模的举行罢工等违规行为。以上列举的风险形式都是企业不可控制的,其不确定性相当明显,而不管哪一种,一旦发生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都存在很大的影响。
(三)企业财产面临的经济风险:企业所面临的经济风险一方面来自企业内部,比如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对公司设备的使用及保养不当,日常管理混乱等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损失,另一方面企业外部的经济风险也是屡见不鲜,企业相关债务人由于经济原因而不能按合约履行债务偿还,这些也都会给企业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索赔
在企业参保的整个流程中,作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认定的协议,保险合同是保障企业利益的法律依据。但是在目前财产险的索赔处理过程中,因为保险合同中所标明的保险项目以及对于相关内容的表达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产生歧义的情况不在少数,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所界定的保险责任并不能最大程度的起到明确作用。在这样的现状之下,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由于索赔分歧导致最后不得不走法律诉讼途径的现象也是经常发生。除此以外,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企业对于参保险种和相关条款的理解错误而导致不当运用而产生风险,在这个前提下索赔失败而出现分歧的状况也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现象。一般来说,由于保险责任理解而导致的索赔分歧有以下几种:
(一)保单对相关保险项目的表述不规范:一般情况下,企业所投保的财产保险所包含的保险标的分为实体资产、表外资产和涉外资产三种,实体资产指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比如建筑、机械设备、生产原料、商品等。国内财产险保单所描述的保险项目一般按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表述,其标书形式为——固定资产、存货和在建工程。而表外资产指没有实物体现的财产形式,表述形式为——代保管财产、已摊付账外财产。而涉外财产险保单则一般直接按实物类别名称表述,比如房屋建筑、装置家具、设备、仓储物等,但在实际承保操作中也可以按照具体财产的名称来表述。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表述都必须规范、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费解,否则索赔时容易产生歧义。而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对于这些往往并没有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保险公司方面有时候也存在一定的解释不当,导致本身存在歧义的保单为保险双方日后的责任界定和索赔埋下隐患。
(二)承保环节上对于保险金额确定存在书面依据的缺乏,由此导致索赔过程中无法确认保险标的以及比例赔付的依据。一般来说,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经济补偿的最高限额,这也是保险费计算的依据所在。而在实际情况中,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计算方式比较多也比较灵活,比如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可按账面原值或者账面原值加成数来确定,也可按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如评估价值、估价等方式确定。而存货的保险金额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按最近一年中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来确定,或者让投保人自己确定。不过虽然对于固定资产和存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种类很多,但是比例赔偿方式是赔偿时一致采用的,也就是出险时标的的保险金额必须与保险价值相比,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保险金额的确定都要有书面依据。比如按照账面投保,就需要注明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的时间;估价投保,应附投保资产的明细清单。总的来说,就是要做到有帐可查、有据可依。不然出险后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三)对于特别约定(补充项目)的描述不明确以至于索赔出现难度:一般情况下,一份保单都会有特别约定这一项,这主要是基于格式化的保险合同不能涵盖实际情况中的所有内容,以此来作为补充,或是对相关保险内容进行深入的说明解释。比如对分期付款缴费方式与时间的约定、保险项目和保额组成的说明,其他双方共同认定的事项等,这些都事关双方权利义务,所以在内容表达方面应该保证措辞解释的一致,清楚无误,不能有半点含糊。否则,索赔时双方就会因对特别约定内容理解的不一致而产生分歧,导致索赔工作的被动。
三、关于企业财产保险责任的建议
(一)企业在相关财产保险的管理方面需要有具体的管理程序。而所谓管理程序指的是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组织,围绕此进行相关的保险规划并提出保险购买方式,同时在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时确定保险索赔流程,在索赔出现争议的情况下积极做好协调解决工作。此外,在日常工作中做好保险培训和工作总结等。
(二)在相关保险的管理方面,其工作所属部门需要明确,也就是说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保险管理机构,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至少要由专人负责相关工作。而对于部分由已经设立了独立风险管理部门的企业来说,保险管理的相关工作可以交给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评估和保险管理在工作内容的从属关系方面由此得以明确。
(三)保险政策需要统一,需要当依据公司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管理条件,在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就高风险的业务提出相应的企业保险管理规划,通过这一系列的分析和评估来统一采购相关保险。
(四)注意保险后的集中补偿政策的建立,对于企业统一规定保险的所有单位而言,当意外事故发生并导致损失之后,如果经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可以从公司建立的保险赔偿基金中获得差额补偿。
四、结语
总的来说,企业财产保险所涵盖的内容很多,而其责任认定和管理往往触及企业运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上,要保证统一部署,多方面工作的协调配合,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财产保险利益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在企业财产保险责任方面,对相关条款充分理解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分析清楚相关责任认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分歧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兰虹.保险学基础[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吴小平.保险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孔建国.论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0 (9)
[4]蒋正华.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5]张洪涛,王国良.财产保险案例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6]郑功成,许飞琼.财产保险[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关键词 企业 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
随着全民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财产保险的概念也越来越多的为人所接受,其中企业财产保险是比较特殊的。对于怎样正确看待并认识到财产保险在企业正常的运营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在正确的时机发挥其作用以降低企业的财产损失,这对于目前很多参保的企业来说还并不是件手到擒来的事情,也就是说,企业财产保险责任对于很多参与其中的单位来说还比较生疏。
一、企业财产风险的分类
(一)企业财产面临的自然风险:所谓自然风险,指的是自然灾害给企业财产带来的不可预见的损害威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灾害。
(二)企业财产面临的社会风险:在现代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来自公司内部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都会对企业财产带来威胁,诸如盗窃、人为的恶意破坏等外来因素,再比如公司内部相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带来的直接损失,员工在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甚至大规模的举行罢工等违规行为。以上列举的风险形式都是企业不可控制的,其不确定性相当明显,而不管哪一种,一旦发生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都存在很大的影响。
(三)企业财产面临的经济风险:企业所面临的经济风险一方面来自企业内部,比如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对公司设备的使用及保养不当,日常管理混乱等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损失,另一方面企业外部的经济风险也是屡见不鲜,企业相关债务人由于经济原因而不能按合约履行债务偿还,这些也都会给企业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索赔
在企业参保的整个流程中,作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认定的协议,保险合同是保障企业利益的法律依据。但是在目前财产险的索赔处理过程中,因为保险合同中所标明的保险项目以及对于相关内容的表达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产生歧义的情况不在少数,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所界定的保险责任并不能最大程度的起到明确作用。在这样的现状之下,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由于索赔分歧导致最后不得不走法律诉讼途径的现象也是经常发生。除此以外,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企业对于参保险种和相关条款的理解错误而导致不当运用而产生风险,在这个前提下索赔失败而出现分歧的状况也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现象。一般来说,由于保险责任理解而导致的索赔分歧有以下几种:
(一)保单对相关保险项目的表述不规范:一般情况下,企业所投保的财产保险所包含的保险标的分为实体资产、表外资产和涉外资产三种,实体资产指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比如建筑、机械设备、生产原料、商品等。国内财产险保单所描述的保险项目一般按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表述,其标书形式为——固定资产、存货和在建工程。而表外资产指没有实物体现的财产形式,表述形式为——代保管财产、已摊付账外财产。而涉外财产险保单则一般直接按实物类别名称表述,比如房屋建筑、装置家具、设备、仓储物等,但在实际承保操作中也可以按照具体财产的名称来表述。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表述都必须规范、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费解,否则索赔时容易产生歧义。而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对于这些往往并没有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保险公司方面有时候也存在一定的解释不当,导致本身存在歧义的保单为保险双方日后的责任界定和索赔埋下隐患。
(二)承保环节上对于保险金额确定存在书面依据的缺乏,由此导致索赔过程中无法确认保险标的以及比例赔付的依据。一般来说,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经济补偿的最高限额,这也是保险费计算的依据所在。而在实际情况中,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计算方式比较多也比较灵活,比如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可按账面原值或者账面原值加成数来确定,也可按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如评估价值、估价等方式确定。而存货的保险金额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按最近一年中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来确定,或者让投保人自己确定。不过虽然对于固定资产和存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种类很多,但是比例赔偿方式是赔偿时一致采用的,也就是出险时标的的保险金额必须与保险价值相比,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保险金额的确定都要有书面依据。比如按照账面投保,就需要注明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的时间;估价投保,应附投保资产的明细清单。总的来说,就是要做到有帐可查、有据可依。不然出险后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三)对于特别约定(补充项目)的描述不明确以至于索赔出现难度:一般情况下,一份保单都会有特别约定这一项,这主要是基于格式化的保险合同不能涵盖实际情况中的所有内容,以此来作为补充,或是对相关保险内容进行深入的说明解释。比如对分期付款缴费方式与时间的约定、保险项目和保额组成的说明,其他双方共同认定的事项等,这些都事关双方权利义务,所以在内容表达方面应该保证措辞解释的一致,清楚无误,不能有半点含糊。否则,索赔时双方就会因对特别约定内容理解的不一致而产生分歧,导致索赔工作的被动。
三、关于企业财产保险责任的建议
(一)企业在相关财产保险的管理方面需要有具体的管理程序。而所谓管理程序指的是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组织,围绕此进行相关的保险规划并提出保险购买方式,同时在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时确定保险索赔流程,在索赔出现争议的情况下积极做好协调解决工作。此外,在日常工作中做好保险培训和工作总结等。
(二)在相关保险的管理方面,其工作所属部门需要明确,也就是说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保险管理机构,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至少要由专人负责相关工作。而对于部分由已经设立了独立风险管理部门的企业来说,保险管理的相关工作可以交给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评估和保险管理在工作内容的从属关系方面由此得以明确。
(三)保险政策需要统一,需要当依据公司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管理条件,在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就高风险的业务提出相应的企业保险管理规划,通过这一系列的分析和评估来统一采购相关保险。
(四)注意保险后的集中补偿政策的建立,对于企业统一规定保险的所有单位而言,当意外事故发生并导致损失之后,如果经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可以从公司建立的保险赔偿基金中获得差额补偿。
四、结语
总的来说,企业财产保险所涵盖的内容很多,而其责任认定和管理往往触及企业运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上,要保证统一部署,多方面工作的协调配合,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财产保险利益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在企业财产保险责任方面,对相关条款充分理解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分析清楚相关责任认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分歧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兰虹.保险学基础[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吴小平.保险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孔建国.论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0 (9)
[4]蒋正华.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5]张洪涛,王国良.财产保险案例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6]郑功成,许飞琼.财产保险[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