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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商务正在以一种惊人的速度渗透到我国的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它不仅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提高资源利用率,还能使未来我国财政收入有所增加。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产生比较晚,后期发展很快等原因,电子商务领域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电子商务的低成本、虚拟化、全球性、产品数字化等特点,分析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管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传统商务 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技术为媒介,在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下進行的商业交易活动。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全球性、产品电子化和成本低效率高等特性使得它与传统的贸易方式呈现了完全不同的局势。也给传统贸易带来了很多挑战,而我国的税收原则、制度、征管等各个方面制定的法律和准则都是基于传统商务的基础上的,这些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所以,对电子商务征税势必会影响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
一、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税收征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电子商务领域税收征管立法缺失
电子商务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却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不便。由于我国税收领域的法律并没有改进,落后的税收征管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了,导致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我国没有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带来了各种麻烦和阻扰,没有法律的保证,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权利,纳税人也会借助无法可依的借口拒绝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所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势在必行。
(二)纳税主体不易确定和监管
电子商务行为中,纳税主体的难以确定已然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首要的难题,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实施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电子化也越来越明显,税务机关如何准确的确定纳税主体成为一大难题。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商家只需要支付一定的注册费就可以参加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在互联网上销售自己的产品,无需税务登记。而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征税首先要通过纳税人进行纳税登记来实施的,所以电子商务方式交易的纳税主体身份很难确认。
(三)课税对象性质不易区分
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缴纳什么税的依据,如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由于课税对象的不同而缴纳的税款不同。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既包括线上销售线下传送的方式,也有线上销售线上传送的方式,对于前者,由于只是销售方式的不同,不存在课税对象性质不分的情况,但是对于后者而言,线上销售线上传送,不需要利用像邮政服务和快递这样的传统渠道,这类销售包括软件、信息,电子图书等,课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判断,产品和服务的界限也十分模糊。并且,由于数字化产品的特殊性,其一般有版权保护,在网络上传输时多属于加密状态。在其被解密之前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其课税对象的性质,税务机关无法说明纳税人该交何种税,自然也就无法征税。
(四)税收管辖权不易确定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不受时间、地区限制的特殊性,使得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无法对电子商务境内和境外所得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及规避大量合理避税的出现。我国对居民管辖权中的自然人居民认定标准包括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习惯性住所以及居住时间是否达到一个纳税年度,但在电子商务这一块这些判定标准发挥的作用很小。因此很难选择向哪个税务机关纳税。对法人居民的身份的判定标准有注册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等。我国其企业只要满足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两者之一,就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但是电子商务中的法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松的在我国进行销售,而不需要在我国建立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即使主要经营活动在我国,我国税务机关也无法对其行使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地域管辖权仍然存在争议。我国地域管辖权要求必须有来源于我国的收入,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判断外国居民是否有通过互联网取得有来源于我国的收入,给税收管辖带来了困扰。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中
传统商务的部分法规法规可以应用到电子商务上,但是不能完全照搬针对传统商务制定的法律法规。我们应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符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着重体现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伴随着对全面“营改增”的实施经验的总结以及国外经验教训的借鉴,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里,我们可以对通过网络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统一征收增值税,这样不仅有利于税收公平也能够节省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
(二)改革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1.建立网上登记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的网上登记制度,使得想要进入互联网交易的店家必须先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办理税务登记。当然电商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要建立在完善的电子商务信息登记制度下才能更好的实施。在我国税务登记的制度上特别加上电子商务这一类,并且对于不按相关法规进行税务登记的电商给与相应的惩罚,最好将惩罚与电商的信用登记挂钩,因为在虚拟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信用登记是消费者选择购买产品的首要关注点,一旦信用等级降低必然会对电商的经营行为产生消极影响,这样可以有利于抑制电商逃避税务登记行为的发生。在电商进行税务登记时,不仅要提供和传统商务一样的材料,而已还要特别登记电商的网店网址以及电商使用的电子银行卡和支付宝等支付方式,以便于税务机关对电商税收的管理和监督。
2.落实电子发票制度。电子发票通俗来说就是通过网络办理完纳税事项后系统开具的非纸质版发票。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管理还不够成熟,电商开电子发票的积极性不高,因为电子发票必然会增加电商的交易成本,减少电商的利润,所以大部分电子商家都会拒绝开电子发票,即使有消費者要求电子发票,商家也以不开发票更便宜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不要求发票,或者对要求电子发票的消费者加价,来阻止消费者索要发票。所以,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商家很少开电子发票。因此,落实电子发票制度尤为重要。首先,提高电子商家的纳税积极性是有必要的,税务机关应该对积极开具电子发票的电商给与相应的奖励。当然对于拒绝开具电子发票的电商给予惩罚。同时,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电子发票作假的现象也尤为严重,所以打击虚假电子发票也同样受到我国的关注。我国税务机关应该积极改进电子发票的防伪技术,使得消费者在收到电子发票后能轻松的判断出真假。对于开具假发票的电商给予严厉的惩罚。对于制作和使用虚假电子发票的商家,要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给与这些商家相应的惩罚。同时,税务机关可以积极与电子商务网站合作,对于情节严重者或者屡教不改者,永久禁止其注册新的电子商铺。 3.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的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制度在我国传统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电子商务也可以采取这种方法来确保税务机关征收到足额的税款。基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特点,我國可以采取第三方交易系统进行代扣代缴。第三方交易系统是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用以交易结算的支付系统,如支付宝、网上银行等。首先,第三方交易系统具有不干涉电子双方交易利益的特点,而且电子商务的每一笔交易中都必然涉及第三方交易系统,而且,像网上银行以及支付宝等第三方交易系统信誉很高,值得税务机关信赖。所以,以第三方交易系统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双方的公平交易。我国税务机关可以与第三方交易系统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电子商务的每一笔交易消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动扣税后再转到销售商的账户中,这样有利于减少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
(三)确定税收管辖权,加强国际间合作
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在征税主体管辖权方面上遇到了很大的障碍,纵观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确定电子商务纳税管辖权多通过采取控制地和注册登记地的标准。而我国的相关专业人员曾提出用互联网服务器来确定税收管辖权,互联网服务器相对容易判断,所以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需求,有利于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问题。不同的国家实行的管辖权不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交叉使用必然会导致国际间的重复征税,有损跨境电商的利益,不利于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所以各国应该相互协调制定税收协定,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另一方面为了打击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现象的存在,各国之间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交换税收情报,促进信息共享的形成,共同打击国际避税逃税现象,使得各国的电子商务协调发展,共建美好未来。
参考文献
[1]何春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索[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19).
[2]臧海涛.浅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监管[J].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1).
[3]邢松,田海霞.电子商务发展及税收问題探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09).
[4]刘明,刘成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借鉴与选择[J].财会研究.2016(03).
作者简介:罗晓可(1994-),女,汉族,安徽舒城人,就读于安徽大学,研究生,税务专业。
【关键词】电子商务 传统商务 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技术为媒介,在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下進行的商业交易活动。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全球性、产品电子化和成本低效率高等特性使得它与传统的贸易方式呈现了完全不同的局势。也给传统贸易带来了很多挑战,而我国的税收原则、制度、征管等各个方面制定的法律和准则都是基于传统商务的基础上的,这些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所以,对电子商务征税势必会影响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
一、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税收征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电子商务领域税收征管立法缺失
电子商务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却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不便。由于我国税收领域的法律并没有改进,落后的税收征管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了,导致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我国没有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带来了各种麻烦和阻扰,没有法律的保证,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权利,纳税人也会借助无法可依的借口拒绝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所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势在必行。
(二)纳税主体不易确定和监管
电子商务行为中,纳税主体的难以确定已然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首要的难题,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实施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电子化也越来越明显,税务机关如何准确的确定纳税主体成为一大难题。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商家只需要支付一定的注册费就可以参加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在互联网上销售自己的产品,无需税务登记。而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征税首先要通过纳税人进行纳税登记来实施的,所以电子商务方式交易的纳税主体身份很难确认。
(三)课税对象性质不易区分
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缴纳什么税的依据,如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由于课税对象的不同而缴纳的税款不同。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既包括线上销售线下传送的方式,也有线上销售线上传送的方式,对于前者,由于只是销售方式的不同,不存在课税对象性质不分的情况,但是对于后者而言,线上销售线上传送,不需要利用像邮政服务和快递这样的传统渠道,这类销售包括软件、信息,电子图书等,课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判断,产品和服务的界限也十分模糊。并且,由于数字化产品的特殊性,其一般有版权保护,在网络上传输时多属于加密状态。在其被解密之前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其课税对象的性质,税务机关无法说明纳税人该交何种税,自然也就无法征税。
(四)税收管辖权不易确定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不受时间、地区限制的特殊性,使得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无法对电子商务境内和境外所得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及规避大量合理避税的出现。我国对居民管辖权中的自然人居民认定标准包括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习惯性住所以及居住时间是否达到一个纳税年度,但在电子商务这一块这些判定标准发挥的作用很小。因此很难选择向哪个税务机关纳税。对法人居民的身份的判定标准有注册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等。我国其企业只要满足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两者之一,就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但是电子商务中的法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松的在我国进行销售,而不需要在我国建立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即使主要经营活动在我国,我国税务机关也无法对其行使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地域管辖权仍然存在争议。我国地域管辖权要求必须有来源于我国的收入,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判断外国居民是否有通过互联网取得有来源于我国的收入,给税收管辖带来了困扰。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中
传统商务的部分法规法规可以应用到电子商务上,但是不能完全照搬针对传统商务制定的法律法规。我们应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符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着重体现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伴随着对全面“营改增”的实施经验的总结以及国外经验教训的借鉴,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里,我们可以对通过网络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统一征收增值税,这样不仅有利于税收公平也能够节省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
(二)改革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1.建立网上登记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的网上登记制度,使得想要进入互联网交易的店家必须先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办理税务登记。当然电商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要建立在完善的电子商务信息登记制度下才能更好的实施。在我国税务登记的制度上特别加上电子商务这一类,并且对于不按相关法规进行税务登记的电商给与相应的惩罚,最好将惩罚与电商的信用登记挂钩,因为在虚拟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信用登记是消费者选择购买产品的首要关注点,一旦信用等级降低必然会对电商的经营行为产生消极影响,这样可以有利于抑制电商逃避税务登记行为的发生。在电商进行税务登记时,不仅要提供和传统商务一样的材料,而已还要特别登记电商的网店网址以及电商使用的电子银行卡和支付宝等支付方式,以便于税务机关对电商税收的管理和监督。
2.落实电子发票制度。电子发票通俗来说就是通过网络办理完纳税事项后系统开具的非纸质版发票。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管理还不够成熟,电商开电子发票的积极性不高,因为电子发票必然会增加电商的交易成本,减少电商的利润,所以大部分电子商家都会拒绝开电子发票,即使有消費者要求电子发票,商家也以不开发票更便宜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不要求发票,或者对要求电子发票的消费者加价,来阻止消费者索要发票。所以,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商家很少开电子发票。因此,落实电子发票制度尤为重要。首先,提高电子商家的纳税积极性是有必要的,税务机关应该对积极开具电子发票的电商给与相应的奖励。当然对于拒绝开具电子发票的电商给予惩罚。同时,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电子发票作假的现象也尤为严重,所以打击虚假电子发票也同样受到我国的关注。我国税务机关应该积极改进电子发票的防伪技术,使得消费者在收到电子发票后能轻松的判断出真假。对于开具假发票的电商给予严厉的惩罚。对于制作和使用虚假电子发票的商家,要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给与这些商家相应的惩罚。同时,税务机关可以积极与电子商务网站合作,对于情节严重者或者屡教不改者,永久禁止其注册新的电子商铺。 3.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的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制度在我国传统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电子商务也可以采取这种方法来确保税务机关征收到足额的税款。基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特点,我國可以采取第三方交易系统进行代扣代缴。第三方交易系统是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用以交易结算的支付系统,如支付宝、网上银行等。首先,第三方交易系统具有不干涉电子双方交易利益的特点,而且电子商务的每一笔交易中都必然涉及第三方交易系统,而且,像网上银行以及支付宝等第三方交易系统信誉很高,值得税务机关信赖。所以,以第三方交易系统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双方的公平交易。我国税务机关可以与第三方交易系统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电子商务的每一笔交易消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动扣税后再转到销售商的账户中,这样有利于减少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
(三)确定税收管辖权,加强国际间合作
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在征税主体管辖权方面上遇到了很大的障碍,纵观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确定电子商务纳税管辖权多通过采取控制地和注册登记地的标准。而我国的相关专业人员曾提出用互联网服务器来确定税收管辖权,互联网服务器相对容易判断,所以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需求,有利于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问题。不同的国家实行的管辖权不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交叉使用必然会导致国际间的重复征税,有损跨境电商的利益,不利于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所以各国应该相互协调制定税收协定,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另一方面为了打击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现象的存在,各国之间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交换税收情报,促进信息共享的形成,共同打击国际避税逃税现象,使得各国的电子商务协调发展,共建美好未来。
参考文献
[1]何春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索[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19).
[2]臧海涛.浅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监管[J].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1).
[3]邢松,田海霞.电子商务发展及税收问題探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09).
[4]刘明,刘成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借鉴与选择[J].财会研究.2016(03).
作者简介:罗晓可(1994-),女,汉族,安徽舒城人,就读于安徽大学,研究生,税务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