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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将高校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位居公私法人之间,地位模糊.权益难得司法救济。探究高校公法人定位已成为推进高校法治进程之要务,然而学界对此研究却不无缺憾。高校承载着社会高深知识的延续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任务取向,为社会之公器,公法人地位彰显。因高校深具浓厚的自治传统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长期陶冶.与其他公法人相比,具有特殊性,致使司法介入其内部管理要有一定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