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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在这些水域中有我国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种资源,如何维护我国管辖国土的海洋权益,已经成为我国政府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 海洋权益 海洋争端 资源 海洋管理
作者简介:齐卫,浙江海洋学院;杨乐,贵州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37-02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开发、利用与管理海洋,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之一。为了加强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发展海洋经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海洋大国纷纷制定和完善自己的海洋管理体系。中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发展中国家的海洋强国,理应通过建立自己的海洋管理体系,来更有效的和更合理的开发利用海洋,为我国的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正确有效的新思路。
一、海洋权益的概念及其意义
关于海洋权益的定义,不同的国家都有其各自的理解和定义,不同的书籍和文件也有些各自不同的描述。如在文献中所叙述的一种海洋权益的定义是:海洋权益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国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
笔者认为,在诸种不同的海洋权益的定义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海洋权益的描述较为中肯。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空间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在内容上一般体现在海洋政治方面的利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经济方面的利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安全方面的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由此不难看出,海洋权益权益的维护,对一个国家来说是关乎一个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其经济繁荣和国家稳定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挑战
(一)与周边国家的划界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得到了沿海国的积极响应,纷纷通过国内立法主张各自的权益,把原来属于公海的一部分海域变为国家管辖海域,形成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我国地理覆盖面积大,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由北向南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国家为邻。近年来,一些国家肆意霸占我国海岛,这是对我国领土主权以及海洋权益赤裸裸的侵犯。
(二)我国海洋法的发展滞后
立法是海洋管理的基础,它的重要性在于为海洋管理的行政、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由于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并且在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制方面,我们既缺乏经验,又无可借鉴,因而我国的海洋法制目前仍不健全,而海洋基本立法不完备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海洋基本立法是指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立法。虽然我国相继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在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上,国家却是相对重视不足。据悉,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年年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海洋基本法,具体说来,已经连续4次提交两会,却至今没有被列入立法程序。海洋基本法是海洋领域重要的法律,它将规定我国的海洋基本制度、基本框架、我国的海洋权益等一系列问题,可以说是海洋领域的?“母法”。但是,很多人往往认为海洋基本法在推动目前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大,而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实际上,海洋基本法对于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识、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海洋基本法的确立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不仅仅是填补国内立法空白的需要,更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履行国际承诺的要求。 在这方面,我们不仅落后于大多数沿海国,甚至还落后于南中国海周边的越南、菲律宾等国家。
(三)海洋执法队伍发展滞后
我国现有的五支海洋执法队伍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目前这五支队伍包括:(1)中国海监隶属于国家海洋局,依法对我国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管理;(2)中国海巡隶属国家海事局,主要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标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3)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隶属公安部边防局,主要职责是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贩毒、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4)中国渔政隶属农业部渔业局,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和管理全国的渔政执法队伍;(5)中国海关总署缉私局隶属国家海关总署,主要职责是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打击走私行为。这些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维护海上治安和国家海洋权益方面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海洋战略的步步推进,这些执法队伍的弱点就暴露出来了,主要表现在:(1)遇到事情相互推诿。由于五支队伍分属不同部门管辖,彼此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在现实执法中分而治之。(2)职责交叉、效率低下、难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问题。五支队伍存在重复建设,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不说,相互之间不协调,不利于我国海上执法和海洋权益的维护。如,2010年9月7日,在钓鱼岛海域发生的闽晋渔5179号渔船与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相撞事件中,从上午10时日本“与那国”号与我国渔船第一次撞击开始,直到下午13时被日本“水城”号巡逻艇追上并在此发生碰撞,中间持续近3个小时,而在此期间,该渔船并未得到我国海事部门的援救,我国在该海域根本没有执法船只和人员在巡逻执法,这使得我国在该事件的处理上变的十分被动,缺乏证据。
三、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一)把开发海洋写入海洋基本法和经济发展五年规划,为海洋权益的维护提供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作为海洋大国的中国,对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拥有管辖权,这大约相当于我国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尽管我国有如此巨大的海洋,但是我国没有海洋基本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法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均有海洋基本法,其对海洋权益的保护方面明显好于我国。由于我国没有海洋基本法,这就导致我国的海洋立法工作举步维艰,海洋权益的维护也是难上加难。
由此笔者建议,首先,我国应该把开发海洋、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写入宪法之中,为我国的海洋法立法工作提供宪法依据;其次,应该效仿我国成熟的五年经济规划编制海洋发展五年规划,编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为海洋权益的维护的具体操作指明方向。
(二)开展海洋国土资源的调查,为海洋开发提供依据
笔者建议,国家海洋局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该加快我国有管辖权海区内无人海岛和海区其他资源的科学调查,这在一方面可以宣示我国的主权,另一方面可以摸清我国海区的资源状况,为我国的海洋科学开发与管理提供依据。
(三)建立独立的海洋执法管理队伍,改变多头执法的局面
目前,我国的海洋执法队伍较多,职责交叉,办事效率低下,不利于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为此笔者建议,应该建立一支能够全面的履行各种海洋执法职能,加强我国的海洋权益的保护,维护海洋开发和利用及相关涉海活动的正常秩序,全面落实国家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强国发展战略综合性的海洋执法队伍。其主要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维护海洋权益、保护国家海洋资源;第二,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及渔业开发秩序;第三,承担非战时海防及开展与他国的海洋执法交流与合作;第四,海上救助。
(四)加强公众的海洋法教育,提高公众海洋意识
海洋意识是加强海洋管理的前提和原动力。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海洋意识淡薄的国家对海洋权益缺乏敏感性,也不可能有前瞻性和预见性。无法在别人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就把事情想好办妥,尤其是按照国际海洋法游戏规则打擦边球,为子孙后代多争取海洋权益。另外,由于意识淡薄,也不可能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产生强烈的激情和冲动,即使有,争夺海洋权益的力度和强度都不足以达到理想的境界。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在加强海洋立法的同时,也应该加强海洋法律的普及和教育,让我国的民众了解海洋法,提高他们的海洋维权意识,有这些普通民众做为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实践者,对我国的海洋安全应该是非常有帮助的。
注释:
郁志荣.浅谈对海洋权益的定义.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5).
http://military.people.com.cn/GB/1078/8986074.html我国海洋法律体系亟待完善人民网2012年5月12访问.
天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我国的海洋管理海洋信息1995(3).
http://news.sohu.com/20070820/n251670494.shtml瞭望2012年5月18日访问.
参考文献:
[1]屈广清.海洋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徐祥民.海洋法律、社会与管理.海洋出版社.2010.
[3]魏静芬.海洋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台湾.2008.
[4]杨金森.外国在制定行业政策上值得借鉴的理念.中国海洋报.2005(3).
[5]高健军.中国与国际海洋法.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
[6]CAFE Committee for Coordination of Joint Prospecting for Mineral Resourcesin Asia Off-Shore Areas(CCOP).Technical Bulletin,1969(2).
[7]潘石英.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香港经济导报出版社.1996.
[8]高之国,等主编.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海洋出版社.2005.
[9]刘振民编.海洋法基本文件.海洋出版社.2002.
[10]李金明.南海争端于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2003.
[11]刘中民.世界海洋政治与中国海洋发展战略.时事出版社.2009.
[12]吴士存.南沙争端的起源与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关键词 海洋权益 海洋争端 资源 海洋管理
作者简介:齐卫,浙江海洋学院;杨乐,贵州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37-02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开发、利用与管理海洋,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之一。为了加强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发展海洋经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海洋大国纷纷制定和完善自己的海洋管理体系。中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发展中国家的海洋强国,理应通过建立自己的海洋管理体系,来更有效的和更合理的开发利用海洋,为我国的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正确有效的新思路。
一、海洋权益的概念及其意义
关于海洋权益的定义,不同的国家都有其各自的理解和定义,不同的书籍和文件也有些各自不同的描述。如在文献中所叙述的一种海洋权益的定义是:海洋权益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国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
笔者认为,在诸种不同的海洋权益的定义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海洋权益的描述较为中肯。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空间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在内容上一般体现在海洋政治方面的利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经济方面的利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安全方面的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由此不难看出,海洋权益权益的维护,对一个国家来说是关乎一个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其经济繁荣和国家稳定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挑战
(一)与周边国家的划界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得到了沿海国的积极响应,纷纷通过国内立法主张各自的权益,把原来属于公海的一部分海域变为国家管辖海域,形成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我国地理覆盖面积大,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由北向南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国家为邻。近年来,一些国家肆意霸占我国海岛,这是对我国领土主权以及海洋权益赤裸裸的侵犯。
(二)我国海洋法的发展滞后
立法是海洋管理的基础,它的重要性在于为海洋管理的行政、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由于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并且在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制方面,我们既缺乏经验,又无可借鉴,因而我国的海洋法制目前仍不健全,而海洋基本立法不完备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海洋基本立法是指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立法。虽然我国相继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在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上,国家却是相对重视不足。据悉,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年年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海洋基本法,具体说来,已经连续4次提交两会,却至今没有被列入立法程序。海洋基本法是海洋领域重要的法律,它将规定我国的海洋基本制度、基本框架、我国的海洋权益等一系列问题,可以说是海洋领域的?“母法”。但是,很多人往往认为海洋基本法在推动目前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大,而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实际上,海洋基本法对于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识、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海洋基本法的确立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不仅仅是填补国内立法空白的需要,更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履行国际承诺的要求。 在这方面,我们不仅落后于大多数沿海国,甚至还落后于南中国海周边的越南、菲律宾等国家。
(三)海洋执法队伍发展滞后
我国现有的五支海洋执法队伍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目前这五支队伍包括:(1)中国海监隶属于国家海洋局,依法对我国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管理;(2)中国海巡隶属国家海事局,主要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标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3)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隶属公安部边防局,主要职责是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贩毒、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4)中国渔政隶属农业部渔业局,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和管理全国的渔政执法队伍;(5)中国海关总署缉私局隶属国家海关总署,主要职责是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打击走私行为。这些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维护海上治安和国家海洋权益方面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海洋战略的步步推进,这些执法队伍的弱点就暴露出来了,主要表现在:(1)遇到事情相互推诿。由于五支队伍分属不同部门管辖,彼此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在现实执法中分而治之。(2)职责交叉、效率低下、难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问题。五支队伍存在重复建设,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不说,相互之间不协调,不利于我国海上执法和海洋权益的维护。如,2010年9月7日,在钓鱼岛海域发生的闽晋渔5179号渔船与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相撞事件中,从上午10时日本“与那国”号与我国渔船第一次撞击开始,直到下午13时被日本“水城”号巡逻艇追上并在此发生碰撞,中间持续近3个小时,而在此期间,该渔船并未得到我国海事部门的援救,我国在该海域根本没有执法船只和人员在巡逻执法,这使得我国在该事件的处理上变的十分被动,缺乏证据。
三、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一)把开发海洋写入海洋基本法和经济发展五年规划,为海洋权益的维护提供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作为海洋大国的中国,对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拥有管辖权,这大约相当于我国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尽管我国有如此巨大的海洋,但是我国没有海洋基本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法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均有海洋基本法,其对海洋权益的保护方面明显好于我国。由于我国没有海洋基本法,这就导致我国的海洋立法工作举步维艰,海洋权益的维护也是难上加难。
由此笔者建议,首先,我国应该把开发海洋、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写入宪法之中,为我国的海洋法立法工作提供宪法依据;其次,应该效仿我国成熟的五年经济规划编制海洋发展五年规划,编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为海洋权益的维护的具体操作指明方向。
(二)开展海洋国土资源的调查,为海洋开发提供依据
笔者建议,国家海洋局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该加快我国有管辖权海区内无人海岛和海区其他资源的科学调查,这在一方面可以宣示我国的主权,另一方面可以摸清我国海区的资源状况,为我国的海洋科学开发与管理提供依据。
(三)建立独立的海洋执法管理队伍,改变多头执法的局面
目前,我国的海洋执法队伍较多,职责交叉,办事效率低下,不利于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为此笔者建议,应该建立一支能够全面的履行各种海洋执法职能,加强我国的海洋权益的保护,维护海洋开发和利用及相关涉海活动的正常秩序,全面落实国家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强国发展战略综合性的海洋执法队伍。其主要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维护海洋权益、保护国家海洋资源;第二,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及渔业开发秩序;第三,承担非战时海防及开展与他国的海洋执法交流与合作;第四,海上救助。
(四)加强公众的海洋法教育,提高公众海洋意识
海洋意识是加强海洋管理的前提和原动力。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海洋意识淡薄的国家对海洋权益缺乏敏感性,也不可能有前瞻性和预见性。无法在别人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就把事情想好办妥,尤其是按照国际海洋法游戏规则打擦边球,为子孙后代多争取海洋权益。另外,由于意识淡薄,也不可能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产生强烈的激情和冲动,即使有,争夺海洋权益的力度和强度都不足以达到理想的境界。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在加强海洋立法的同时,也应该加强海洋法律的普及和教育,让我国的民众了解海洋法,提高他们的海洋维权意识,有这些普通民众做为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实践者,对我国的海洋安全应该是非常有帮助的。
注释:
郁志荣.浅谈对海洋权益的定义.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5).
http://military.people.com.cn/GB/1078/8986074.html我国海洋法律体系亟待完善人民网2012年5月12访问.
天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我国的海洋管理海洋信息1995(3).
http://news.sohu.com/20070820/n251670494.shtml瞭望2012年5月18日访问.
参考文献:
[1]屈广清.海洋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徐祥民.海洋法律、社会与管理.海洋出版社.2010.
[3]魏静芬.海洋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台湾.2008.
[4]杨金森.外国在制定行业政策上值得借鉴的理念.中国海洋报.2005(3).
[5]高健军.中国与国际海洋法.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
[6]CAFE Committee for Coordination of Joint Prospecting for Mineral Resourcesin Asia Off-Shore Areas(CCOP).Technical Bulletin,1969(2).
[7]潘石英.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香港经济导报出版社.1996.
[8]高之国,等主编.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海洋出版社.2005.
[9]刘振民编.海洋法基本文件.海洋出版社.2002.
[10]李金明.南海争端于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2003.
[11]刘中民.世界海洋政治与中国海洋发展战略.时事出版社.2009.
[12]吴士存.南沙争端的起源与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