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社会责任及其伦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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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新闻伦理学中,媒体的社会责任是其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内容,媒体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媒体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与职责,以及为维护与增进社会利益所进行的努力。媒体的社会责任对于衡量媒体组织与媒体从业人员是否合格、提升社会媒体组织与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实现社会媒体组织与媒体从业人员的最大化社会价值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就目前社会媒体中存在的“权利越位”现象进行了分析与思考,并由此对这一现象存在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媒体;社会责任;伦理;讨论;思考

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4-0023-02
  媒体的社会责任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具有社会普遍意义的一种自律性的社会责任,是媒体所自觉承担的惠及到整个社会各个层面的一种责任;同时媒体的社会责任也是社会各个媒体组织与媒体从业人员所应当自觉遵守的行业道德规范,对社会媒体组织与媒体从业人员的生存与发展、对社会媒体组织与媒体从业人员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大化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
  一、媒体的社会责任
  1.媒体社会责任的定义。媒体社会责任的定义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一直以来有很多的定义。从历史条件来看,媒体的社会责任起源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是西方企业现代化与巨型化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的背景下提出的,是指企业在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主动承担起企业做为社会一员所应当承担的推进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责任,这一理论认为企业的最大化的利益不仅仅应当涵盖企业本身,也应当涵盖到全社会[2]。
  随着新闻媒体的大力发展,以其独特的形式与视点,开始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而媒体的日益集中与垄断,也造成了各类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人对自身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在此基础上,将传统意义上的新闻媒体自由、媒体与公众的关系、媒体与政府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加入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媒体的职业道德等内容,形成了媒体社会责任的理论。
  我国对媒体社会责任的研究工作开展的较晚,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也取得了极大的成果。媒体的社会责任从历史上看有过很多的定义,但是综合起来其最主要的内容是指:在媒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主动承担的维护与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职责,是一种基于法律形式的,自觉的社会担当。
  2.媒体社会责任的内容。首先,传播信息。做为社会媒体组织与媒体从业人员,及时、准确地传播信息是其最根本的职责,也是其最基础的社会责任。媒体的信息传播责任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传播的信息内容;二是信息的传播方式。从传播的方式来看,媒体要以最快的速度将新近发生的新闻传播到大众,这就要保证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及时性;从传播的内容来看,社会媒体与媒体从业人员要保证所传播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要讲求客观、公正、真实。其次,道德引导。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唤起社会的道德良知,也可以传播一些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信息。所以媒体在日常的工作中要特别注意自身的道德底线,积极发挥其在社会大众中的特殊作用,在引导社会大众、唤醒社会的道德良知等方面发挥自己的影响力与引导作用,从而凝聚起广大的社会力量,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方面的导向作用[3]。最后,舆论监督与引导。一方面,媒体有舆论监督的功能,这既是媒体自身所具有的功能,也是媒体所同时要承担的一项主要社会责任,这是由媒体的信息传播功能所决定的,媒体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传播平台,对社会中的一些不良风气、不法行为、不合理的现象进行批判、揭露,也可以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自己的见解;另一方面,媒体做为社会大众信息的主要发布地点,不仅要求其以独特的视点对新闻进行报道、分析、解释与进一步的跟进,而且可以向公众提供一个进行自由交流的平台,在这个过程中,媒体要积极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对公众的舆论进行适时的引导。
  二、媒体“权利越位”现象
  1.知情权的越位。我国的法律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有明确的规定,每个公民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隐私的义务。然而在现代这个社会下,部分媒体与媒体从业人员,为了提高自身的订阅量或发行量,只注重经济利益,为了提高公众对自身媒体的关注,通过对一些个人隐私的披露而迎合公众的兴趣,从而满足部分公众的某些欲望。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媒体在进行一些报道时,对一些细节过分地关注,特别是其中涉及到的一些色情下暴力的细节,过于关注其中的感观刺激,以此来迎合某些公众的低级趣味,从而将公众的视线媒体的本身的内容引导到对当事人隐私的挖掘。比如有些法制类的节目,其节目制作的初衷是为了以案来说法,通过对案件的回忆与重现,来警示公众,从而达到法律宣传与净化道德的目的。但是在一些案情重现的节目中,过于关注其中涉及到色情、暴力的细节,甚至以挖掘出案情当事人的一些隐私为乐,比如当事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社会关系等内容,为案情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这些内容的报道,不仅偏离了法制类节目制作的初衷,而且对公众,特别是一些青少年起到了极坏的引导。另一方面,一些媒体对一些公众人物,过度挖掘隐私。虽然做为公众人物,应当牺牲一些个人隐私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在现实中,也要看到,某些媒体没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断挖掘公众人物的各类隐私,甚至为了抢夺头版头条,而做出一些伤害当事人的行为[4]。比如,前不久歌手姚贝娜的报道,一些不良媒体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做出了一些出格的事情,究其原因还是些媒体或媒体从业人员不能很好地尊重别人的隐私权,为了一己之私,而伤害到当事人。   2.新闻监督权的越位。监督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媒体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我国的法制进程中,新闻媒体监督对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度、增加政府的政务公开以及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都起到极大的作用。在看到媒体对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所起到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现在还存在着一些媒体干预司法与行政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恰恰证明了媒体对新闻监督权的越位,以至让自身走到了媒体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反面。
  一方面,一些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并不考虑报道时所使用的形式、报道用词等,甚至有个别媒体在报道中使用一些专家性质的口吻,对新闻事件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等进行定性的报道。这些报道极易煽动起公众的情绪,从而为司法与行政部门的正常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舆论压力,甚至会影响到最终司法的解释与判决,损害到新闻当事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有一些媒体,为了自身的利益,借报道的形式不断营造各类声势,从而干预到司法与行政的正常开展。澄清案件的事实,为当事人伸张正义本来是法律的责任,但是现在媒体却承担起了这些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新闻媒体的亵渎,损害了法律与媒体两方面的尊严。
  3.话语权的越位。新闻媒体作为公众接受各类信息的主要载体,在享有监督权与知情权的同时,也拥有其他各类机构所无法比拟的话语权。这种话语权让媒体在引导社会风气、宣扬社会正能量、推进我国民主法制进程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某些不良媒体正是利用其所拥有的话语权,引导社会公众情绪,从而绑架公众意志,干预司法与行政权利,从而实现其自身的经济利益。
  比如,在对女诗人余秀华的报道中,一些媒体利用自己手中的话语权,对其绅士背景、诗歌创作及内涵进行歪曲报道,为当事人的生活及创作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新闻媒体的话语权是媒体在社会中体现自身价值与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度”,对话语权的过度使用将会使媒体逐步走向公众的对立面。
  三、媒体权利越位的原因
  1.媒体整体职业道德的失落。媒体职业道德就是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媒体从业人员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所形成并要求其自觉遵守的一些行业道德规范。媒体的职业道德不仅是媒体与媒体从业人员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的根本,而且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媒体的印象,以及媒体对社会的舆论导向[5]。
  但是目前,我国的某些媒体或从业人员不能很好地遵守其职业道德规范,还普遍存在着一些诸如道德良知的缺乏、责任意识的淡化、对社会公德淡漠、缺乏职业精神等问题。
  总体来说,我国的媒体与从业人员对其本职工作已可胜任,但是在社会责任与社会担当方面仍有很大的缺失。这主要是由两方面造成,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开始发生变化,经常是把经济利益做为唯一的追求,媒体从业人员也不例外;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人们普遍存在着信仰危机,在这种背景下,媒体从业人员往往只关注现实与个人的利益,对社会责任更多的淡漠[6]。
  2.媒体在市场经济下迷失方向。在我国的经济改革当中,媒体的改制是其中的一项内容,这种改制虽然有利于媒体在市场经济下的生存与发展,但是也造成了媒体市场的激烈竞争与混乱的情景,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媒体为了生存与发展,有时不得不做出一些无奈而痛苦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往往是现实而残酷的,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就只能退到次要的地位。
  四、结 语
  媒体的社会责任是媒体在追求自身各类利益的同时,对社会所承担的一份就位与责任,这既是媒体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本文就媒体的社会责任内涵与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就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对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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