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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对"被精神病"的直接责任人规定了刑事责任,这是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历史上的一大突破。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责任人,可以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故意或者过失将非精神病人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根据其主观方面可以以伪证罪、诽谤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定性。此外,忽视公民的医疗自主权以及医生职业道德的下滑是"被精神病"乱象迭起的重要原因,国家应从立法上加强对公民医疗自主权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