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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文献资料、归纳和逻辑分析的方法,结合对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立法现状以及现实困境的分析,提出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立法建议
1问题提出
现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家相继出台了涉及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使用和开放条款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法律层面对学校体育场馆的合法开放提供了依据。各级政府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旨在促进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措施,虽然之后全国一些学校体育场馆开始向社会开放,但目前外开放的现状仍不容乐观,其中的关键问题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已着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因此,如何通过立法促进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而本文的研究恰可为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立法提供理论参考,借着体育法修改这个契机,把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上升到行业最高法律层面,必然对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起到巨大促进作用。美国在1927年就有32个州通过法律规定“社区可使用学校的建筑作为社区体育中心”。西班牙在其1990年《体育法》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教育单位的体育设施应当有利于多种体育活动的使用,计划使用时要尊重正常的教学活动。”人多地少的日本在推进学校体育场地向公众开放所采取的举措值得我国借鉴。日本1961年颁布的《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中就学校设施的利用问题进行了立法。此外,日本还在1976年就颁布了《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法令》的单行法,要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日本通过立法极大地促进了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从国外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立法情况来看,国外部分国家在其体育基本法中就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问题进行原则性立法,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等国还就该问题制定相应的单行法,以规范和促进学校体育設施的对外开放,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2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立法现状
2.1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国家立法现状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该条款明确提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国家为发展群众体育积极创造条件。作为体育行业的最高法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6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2003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第33条补充规定,“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于2006年联合下发了《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开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该条款明确提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国家为发展群众体育积极创造条件。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第28条规定,“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2011年《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保障措施第(四)条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率指出: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文化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国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都要逐渐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也是未来体育职能部门努力的方向。2011年4月1日发布的《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第(十)条,进一步推动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总结经验,拓宽思路,继续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并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完善和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促进体育场馆开放的政策,逐步建立相应的开放条件和标准、财政补助、保险、收费标准、安全管理规范、责任追究等制度和机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努力扩大体育场馆开放范围,盘活体育场馆资源,会同教育等部门,努力提高具备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的开放率。
2.2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地方立法现状
地方在全民健身条例以及体育场地规章中都制定了学校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的条款,
在全民健身条例中涉及学校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的条款,如上海市于2000年12月15日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19条: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市民开放;江苏省于2002年10月23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第19条: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安全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天津市于2006年5月24日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16条规定:学校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向社会开放。内蒙古自治区于2008年9月25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33条:免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办理公众责任保险。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的物耗费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自治区体育彩票公益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吉林省于2008年9月26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17条: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学校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时,可以以体育俱乐部的形式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手续,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学校开放体育设施时,其所发生的水电费按照未开放前的标准执行;财政部门应当为其参加公共责任保险投入资金。地方体育场地法规和规章,如广东省于1998年7月29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11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工作、教学、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公民健身提供服务;河北省于1998年11月6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18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做出专门性规定的有北京市体育局、市教委、市财政局于2007年4月29日制定的《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6月18日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实施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五部门于2008年12月18日联合制定的《关于铜陵市部分中小学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3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现实困境
长期以来,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比例较低。安全、管理和物耗等问题是影响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积极性的重要原因。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应理清各方的权责界限,兼顾学校和公众的利益。
3.1行政监管的缺失
虽然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学校体育场馆应该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但是,有很多法律的要求并没有落实到实际中,也没有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形成了监管的缺失和监督的不利,很多学校由于惯性作用,很难进行自身主动的开放和创新,这就使得学校体育场馆社会化进程难以顺利推进,目前的开放现状不容乐观。
3.2运动伤害隐患
众所周知,体育运动存在一定的伤害风险。校外人员在学校体育场馆中发生体育伤害事故,主体责任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和个人究竟谁该承担责任难以分清,容易发生纠纷。
3.3校园安全隐患
在我国,因为进校锻炼的人员层次复杂,易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同时也会给在校师生带来一定的风险。处理不好必然会导致各级各类学校为了保障校园安全而不愿意对外开放自己的体育场馆,这也是相关立法制度建设的主要障碍。
3.4管理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开放学校体育设施经常会遇到因为管理方式不科学而产生的问题,比如开放时间不透明,导致居民锻炼与上课时间、训练时间的冲突;开放时的运营模式落后,权责不分,没有专门的人员对学校的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进行管理。
3.5器材损耗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器材设施的损耗,所造成的维护经费如何解决也是制约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因素之一。经常遇到设施受损严重却无人维修,形成安全隐患的尴尬情况。
4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立法建议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主要由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协调管理。借着现下体育法修改这个契机,解决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的开放率,作者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4.1在体育法修改的青少年体育章节中建议增加“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条款。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立学校,我国公办学校体育场馆的公共产品属性,公办学校体育场馆作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积极履行面向社会开放的义务。二是私立学校,国家及各级政府鼓励私立学校开放其体育场馆。
4.2在体育法修改的法律责任章节中建议增加“学校体育场馆不开放的问责条款”。对于不履行对外开放义务的公立学校应当有相应的问责制度,而不是听之任之。
4.3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中的意外伤害责任认定条款。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自身原因发生的运动伤害,应该认定为锻炼者自冒风险。二是由于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原因导致的运动伤害,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责任分配可以在实施办法中进行明细。
4.4在体育法修改的保障章节中增加“补偿机制”条款,补偿是指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而产生的损耗进行补偿。
4.5在体育法修改的保障章节中增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建议增加专门的体育保险,让消费者了解这项制度,明确体育锻炼中存在的风险,使其自愿购买体育保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http://www.gov.cn/gongbao/ 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http://www.sport.gov.cn/n16/ n1092/n1 6819/312031.html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http://www.gov. cn/zwgk/2005-05/23/c ontent_157.htm
[4]《全民健身条例》,http://www.sport.gov.cn/n16/n1092 /n16834/1417 788_4.html
[5]2011年《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http://www.s port.gov.cn/n1 6/n1077/n1467/n1808585/1808711.html
[6]《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http://www.sport.gov.cn/n16/n1077 /n1467/n1843577/1843747.html
[7]《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http://www.sport. gov.cn/n16/n1092/n 16909/n852784/n853755/853784.html
[8]《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http://www.spo rt.gov.cn /n16/n1092/n1690 9/n852784/n853826/853915.html
[9]《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http://www.sport.gov.cn/n16/n1092/n16909/n852784/n853210/853245.html
[10]《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http://www.sport.gov.cn/n16/n109 2/n16909/n852784/n853486/1475054.html
[11]《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http://www.sport.gov.cn/n16/n1092/n16909/n852784/n854988 /855089.html
[12]《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http://www.sport.gov.cn/n16/n1092/n16909/n852784/n853275/853350.html
[13][14]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编.外国体育法规选编[M].
[15]王 哲1,梁红霞1,舒盛芳2,上海市试点学校体育场馆资源与社会共享现状[J].体育科研 2011年 第 32卷 第 6期
[16]曹春宇,学校体育场馆资源社会化的法律透视[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年3月第20卷第2期
[17]徐宽华,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时的安全保障义务浅析[J].科技信息
[18]唐迅,冉 建.国外学校体育设施及开放现状述评[J].山东体育科技,2008,30(1)
[19]徐鸿鹏.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立法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8,22(1)
[20]唐 迅,冉 建.国外学校体育设施及开放现状述评[J].山东体育科技,2008年3月
[21]倪大明,孔祥健.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J].教学与管理,2006,(3)
[22]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2003,(3)
[23]杨立新,朱呈义,蔡颖雯,张国宏.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中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4]谭仲秋,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学生伤害事故第三人侵权法律责任,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10年2月
作者简介
许莉,女,(1980-),安徽芜湖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与体育舞蹈教学 电话:13661530956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號上海政法学院体育部 邮编:201701 邮箱:[email protected]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关键词: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立法建议
1问题提出
现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家相继出台了涉及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使用和开放条款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法律层面对学校体育场馆的合法开放提供了依据。各级政府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旨在促进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措施,虽然之后全国一些学校体育场馆开始向社会开放,但目前外开放的现状仍不容乐观,其中的关键问题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已着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因此,如何通过立法促进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而本文的研究恰可为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立法提供理论参考,借着体育法修改这个契机,把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上升到行业最高法律层面,必然对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起到巨大促进作用。美国在1927年就有32个州通过法律规定“社区可使用学校的建筑作为社区体育中心”。西班牙在其1990年《体育法》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教育单位的体育设施应当有利于多种体育活动的使用,计划使用时要尊重正常的教学活动。”人多地少的日本在推进学校体育场地向公众开放所采取的举措值得我国借鉴。日本1961年颁布的《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中就学校设施的利用问题进行了立法。此外,日本还在1976年就颁布了《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法令》的单行法,要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日本通过立法极大地促进了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从国外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立法情况来看,国外部分国家在其体育基本法中就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问题进行原则性立法,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等国还就该问题制定相应的单行法,以规范和促进学校体育設施的对外开放,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2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立法现状
2.1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国家立法现状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该条款明确提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国家为发展群众体育积极创造条件。作为体育行业的最高法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6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2003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第33条补充规定,“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于2006年联合下发了《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开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该条款明确提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国家为发展群众体育积极创造条件。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第28条规定,“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2011年《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保障措施第(四)条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率指出: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文化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国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都要逐渐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也是未来体育职能部门努力的方向。2011年4月1日发布的《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第(十)条,进一步推动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总结经验,拓宽思路,继续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并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完善和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促进体育场馆开放的政策,逐步建立相应的开放条件和标准、财政补助、保险、收费标准、安全管理规范、责任追究等制度和机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努力扩大体育场馆开放范围,盘活体育场馆资源,会同教育等部门,努力提高具备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的开放率。
2.2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地方立法现状
地方在全民健身条例以及体育场地规章中都制定了学校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的条款,
在全民健身条例中涉及学校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的条款,如上海市于2000年12月15日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19条: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市民开放;江苏省于2002年10月23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第19条: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安全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天津市于2006年5月24日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16条规定:学校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向社会开放。内蒙古自治区于2008年9月25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33条:免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办理公众责任保险。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的物耗费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自治区体育彩票公益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吉林省于2008年9月26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17条: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学校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时,可以以体育俱乐部的形式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手续,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学校开放体育设施时,其所发生的水电费按照未开放前的标准执行;财政部门应当为其参加公共责任保险投入资金。地方体育场地法规和规章,如广东省于1998年7月29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11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工作、教学、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公民健身提供服务;河北省于1998年11月6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18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做出专门性规定的有北京市体育局、市教委、市财政局于2007年4月29日制定的《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6月18日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实施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五部门于2008年12月18日联合制定的《关于铜陵市部分中小学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3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现实困境
长期以来,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比例较低。安全、管理和物耗等问题是影响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积极性的重要原因。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应理清各方的权责界限,兼顾学校和公众的利益。
3.1行政监管的缺失
虽然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学校体育场馆应该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但是,有很多法律的要求并没有落实到实际中,也没有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形成了监管的缺失和监督的不利,很多学校由于惯性作用,很难进行自身主动的开放和创新,这就使得学校体育场馆社会化进程难以顺利推进,目前的开放现状不容乐观。
3.2运动伤害隐患
众所周知,体育运动存在一定的伤害风险。校外人员在学校体育场馆中发生体育伤害事故,主体责任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和个人究竟谁该承担责任难以分清,容易发生纠纷。
3.3校园安全隐患
在我国,因为进校锻炼的人员层次复杂,易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同时也会给在校师生带来一定的风险。处理不好必然会导致各级各类学校为了保障校园安全而不愿意对外开放自己的体育场馆,这也是相关立法制度建设的主要障碍。
3.4管理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开放学校体育设施经常会遇到因为管理方式不科学而产生的问题,比如开放时间不透明,导致居民锻炼与上课时间、训练时间的冲突;开放时的运营模式落后,权责不分,没有专门的人员对学校的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进行管理。
3.5器材损耗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器材设施的损耗,所造成的维护经费如何解决也是制约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因素之一。经常遇到设施受损严重却无人维修,形成安全隐患的尴尬情况。
4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立法建议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主要由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协调管理。借着现下体育法修改这个契机,解决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的开放率,作者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4.1在体育法修改的青少年体育章节中建议增加“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条款。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立学校,我国公办学校体育场馆的公共产品属性,公办学校体育场馆作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积极履行面向社会开放的义务。二是私立学校,国家及各级政府鼓励私立学校开放其体育场馆。
4.2在体育法修改的法律责任章节中建议增加“学校体育场馆不开放的问责条款”。对于不履行对外开放义务的公立学校应当有相应的问责制度,而不是听之任之。
4.3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中的意外伤害责任认定条款。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自身原因发生的运动伤害,应该认定为锻炼者自冒风险。二是由于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原因导致的运动伤害,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责任分配可以在实施办法中进行明细。
4.4在体育法修改的保障章节中增加“补偿机制”条款,补偿是指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而产生的损耗进行补偿。
4.5在体育法修改的保障章节中增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建议增加专门的体育保险,让消费者了解这项制度,明确体育锻炼中存在的风险,使其自愿购买体育保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http://www.gov.cn/gongbao/ 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http://www.sport.gov.cn/n16/ n1092/n1 6819/312031.html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http://www.gov. cn/zwgk/2005-05/23/c ontent_157.htm
[4]《全民健身条例》,http://www.sport.gov.cn/n16/n1092 /n16834/1417 788_4.html
[5]2011年《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http://www.s port.gov.cn/n1 6/n1077/n1467/n1808585/1808711.html
[6]《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http://www.sport.gov.cn/n16/n1077 /n1467/n1843577/1843747.html
[7]《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http://www.sport. gov.cn/n16/n1092/n 16909/n852784/n853755/853784.html
[8]《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http://www.spo rt.gov.cn /n16/n1092/n1690 9/n852784/n853826/853915.html
[9]《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http://www.sport.gov.cn/n16/n1092/n16909/n852784/n853210/853245.html
[10]《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http://www.sport.gov.cn/n16/n109 2/n16909/n852784/n853486/1475054.html
[11]《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http://www.sport.gov.cn/n16/n1092/n16909/n852784/n854988 /855089.html
[12]《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http://www.sport.gov.cn/n16/n1092/n16909/n852784/n853275/853350.html
[13][14]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编.外国体育法规选编[M].
[15]王 哲1,梁红霞1,舒盛芳2,上海市试点学校体育场馆资源与社会共享现状[J].体育科研 2011年 第 32卷 第 6期
[16]曹春宇,学校体育场馆资源社会化的法律透视[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年3月第20卷第2期
[17]徐宽华,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时的安全保障义务浅析[J].科技信息
[18]唐迅,冉 建.国外学校体育设施及开放现状述评[J].山东体育科技,2008,30(1)
[19]徐鸿鹏.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立法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8,22(1)
[20]唐 迅,冉 建.国外学校体育设施及开放现状述评[J].山东体育科技,2008年3月
[21]倪大明,孔祥健.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J].教学与管理,2006,(3)
[22]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2003,(3)
[23]杨立新,朱呈义,蔡颖雯,张国宏.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中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4]谭仲秋,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学生伤害事故第三人侵权法律责任,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10年2月
作者简介
许莉,女,(1980-),安徽芜湖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与体育舞蹈教学 电话:13661530956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號上海政法学院体育部 邮编:201701 邮箱:[email protected]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