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平台的角色重置与功能归位——基于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诉调对接平台运行情况的考察

来源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tc649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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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为缓解人案矛盾,增强纠纷处理能力,正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但目前改革仍存在诉外调解流于形式、司法化倾向明显、基层法院逢案必调等问题.要真正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功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解决诉调对接平台存在的结构性问题,进一步扩展案件受理范围和纠纷处理能力,有效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解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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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进行文义解释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并不考虑商标权属是否明晰、权利是否稳定、商标是否使用等情况,从而导致与现行商标法律保护规则逻辑冲突.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也少有将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保护对象的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应融贯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之中;被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应不存在商标权属争议,否则不能视为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同时,亦要考虑本罪所保护客体的层次性,只有当“铁塔”整体受到实质损害时,才能认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定罪要求.此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保安处分制度,是一种替代刑罚性质的措施.司法实践中,存在与酌定不起诉制度衔接不清晰、限制条件导致适用范围过窄、监督考察机制不合理、被害人司法救济不足等问题.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应当优先适用酌定不起诉、进一步调整适用和落实条件,使得考察监管的机制更完善,考察期满后的措施衔接更及时.
作为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一大顽疾,非法取证行为一直难以根除.当前对该行为的规制呈现“围堵为主”的理念特质,外化成取证规范化建设、非法证据排除及相关人员惩戒三大措施.上述措施在取得一定成效后便陷入效能瓶颈,对种种规制困境的原因分析后进一步表明,“围堵为主”的规制模式是存在局限的.与“围堵为主”模式不同,“疏通为主”模式更加关注如何在不牺牲执法效能的前提下规制非法取证.实现这个目标的可行路径,便是找到非法取证行为的合法取证替代方案.具体方式是,先对公安行政执法中典型的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剖析,再依据不同的行为构成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