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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保生校长邀请我参加此次重要会议。刚才聆听了许多学者就审判中心与证据制度发展发表的高见,很受启发。来之前,我整理了自己在此问题上的基本思想。现在,我从三个方面把这些想法报告给大家,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证据法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 司法,通俗地讲,是一个定纷止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证据和证据规则具有决定性地位和作用。我们都知道,任何案件,对于司法者而言,都是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司法者如果要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判,必须在自己头脑中有清晰、准确的案件事实构图,这是基础和前提。司法实践表明,司法者头脑中案件事实全景图不能靠臆想,必须建立在若干证据及其呈现出的信息基础上。因此,证据及其法则,是诉讼的关键,是审判的核心。可以说,对于司法者而言,除了证据,当事人所有的诉求都没有任何意义。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环境中,唯有凭证据才能讲话,唯有在证据基础上的讲话才有价值。只要是建立在客观真实证据之上裁判,即使某一方当事人不满,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也应该得到承认。司法者应当力求使案件最大限度接近案件真实,但是,无论怎样,司法者能够做到的,也只能是法律真实,因为,做到绝对真实是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探求什么是证据,从源头上解决证据的概念、收集和认定这些技术问题,我觉得在审判中心诉讼制度建设中前途无量、意义巨大。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此次会议的任务,正是要求我们重点关注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采信等。这些问题,更多的来说是技术问题。技术问题的研究和体制问题的研究存在很大的区别。当体制改革的难题不易突破时,逐步解决诉讼中的某些技术问题也许是不错的选择。因此,从技术角度研究证据问题并用其推动诉讼制度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