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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成为人们进行商业交易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由于与传统面对面的交易模式有所区别,电子商务在提升交易的便利程度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主要面临交易主体的真实性问题、合同的不规范问题和交易过程中的欺诈性问题。为此,民商法必须要明确电子商务在民商法中的性质、保障交易的平等性进而引入权利救济仲裁机制。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发展创新
在电子商务时代,交易产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我们也会发现消费者的权利的保护也越来越不到位,与此相应的是民商法在发展过程中很难适应现代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改变,为此我们必须要对民商法进行发展和创新。
一、电子商务和民商法
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成为人们进行商业交易的一种重要手段。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指的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商品交换的一种商务活动。这种商务活动已经开始渗透到商业的各个环节,越来越多人开始使用电子商务进行贸易交换。从B2B到B2C,再到今天的O2O,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这种商业模式成功的打破了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种种局限,提高了购买者的便利程度,同时也增加了销售者的销售量。
然而,由于与传统面对面的交易模式有所区别,电子商务在提升交易的便利程度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商务有赖于人与人之间的高度信任,交易期间一旦出现了问题就很不容易得到解决。由此,这便给建立在传统商业模式上的民商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很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在民商法中给出很好的解释。
电子商务的贸易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交易的前、中、后三个时间。在交易前,商家根据对商品的描述制定商品的价额,并通过宣传活动进行商品营销,消费者则通过商家的各种广告和宣传自主选择购买。在交易中,消费者根据自己想要购买的商品在线上与商家进行交流,并确认购买的数量然后确认购买。商家根据消费者的订单,配送商品。在交易后,消费者根据收到的货物对商家进行评价,如果出现货物质量不合标的情况则进行退换和理赔。
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简单的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就是一个线上信息不断交换的过程,商家和消费者根据信息进行合约的签订和合约的旅行。从本质上,这与传统的贸易模式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在流程和形式上却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因为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商家和消费者是面对面的,货物的交付和资金的交付是现场完成的。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却不存在此种状况,完全是线上进行的。
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遇到的问题
要确定民商法哪些地方可以改革创新,就必须要确定。传统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会出现哪些问题。
一是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很难确定。在传统的民商法中,交易的合法性建立在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之上。然而在电子商务时代,我们甚至很难确定交易主体的位置是在哪里,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務的出现使这种情况更加明显。卖家一旦关门,交易一旦出现问题,则买家无处进行申诉。在线上交易模式中,权责利三者的关系较传统交易模式更难确认。
二是合同不规范性问题。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合约的签订具有严格的规范,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应。但是在线上交易中,签字合约的修改等环节均无法很好的实现。因此,电子票据相较于纸质合同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应远远不如纸质合同,并且在执行时具有一定的困难。
三是电子商务中的欺诈行为很难避免。这一点主要来源于线上交易中商家信息采集的困难性。没有了真实准确的商家信息,商家就容易在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因为只要后期改变商家信息,便能够成功的避开法律的追责,消费者也很难进行维权。同时交易平台在监管机制上的不成熟不健全也给了商家进行商业欺诈的可乘之机。
综上所述,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主要面临着三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交易主体的真实性问题、合同的不规范问题和交易过程中的欺诈性问题。
三、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发展与创新
面对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时代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和创新,以适应商务交易中的新变化:
一是明确电子商务在民商法中的性质。电子商务是传统商务模式在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产物,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交易往往呈现出多线的联系。电子商务中需要交易平台来维系,这在传统的商务模式中是不存在的。对这些新产生的交易因素,民商法要合理的确定其特征性质。特别是民商法在现阶段所确定的法律范围和电子商务的经营范围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民商法无法涵盖电子商务的全部要素,这样便很难保证其中各个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是民商法要保障交易的平等性,在传we统的交易中,交易双方由于都是在场的,所以必然是平等透明的。但是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都处于线上交易,而且卖家信息的可靠性很难保证,所以造成买家在信息上处于不对等地位。因此,要想保障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正常运转,就必须要保证交易在平等、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三是要引入权利救济仲裁机制。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运行过程中,交易媒介主要是靠互联网进行的,因此必然会携带互联网所特有的虚假性特征,这就必须要在民商法中引入合理的仲裁机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民商法还要借鉴信息化技术管理准则,让互联网合同和互联网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责任更加明晰,由此真正的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不透明性弊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为了适应交易环境的变化,民商法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分别是明确电子商务在民商法中的性质、保障交易的平等性和引入权利救济仲裁机制。
参考文献
[1]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01:53-55
[2]姜宪明. 电子商务原理与实务.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08:90-92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发展创新
在电子商务时代,交易产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我们也会发现消费者的权利的保护也越来越不到位,与此相应的是民商法在发展过程中很难适应现代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改变,为此我们必须要对民商法进行发展和创新。
一、电子商务和民商法
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成为人们进行商业交易的一种重要手段。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指的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商品交换的一种商务活动。这种商务活动已经开始渗透到商业的各个环节,越来越多人开始使用电子商务进行贸易交换。从B2B到B2C,再到今天的O2O,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这种商业模式成功的打破了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种种局限,提高了购买者的便利程度,同时也增加了销售者的销售量。
然而,由于与传统面对面的交易模式有所区别,电子商务在提升交易的便利程度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商务有赖于人与人之间的高度信任,交易期间一旦出现了问题就很不容易得到解决。由此,这便给建立在传统商业模式上的民商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很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在民商法中给出很好的解释。
电子商务的贸易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交易的前、中、后三个时间。在交易前,商家根据对商品的描述制定商品的价额,并通过宣传活动进行商品营销,消费者则通过商家的各种广告和宣传自主选择购买。在交易中,消费者根据自己想要购买的商品在线上与商家进行交流,并确认购买的数量然后确认购买。商家根据消费者的订单,配送商品。在交易后,消费者根据收到的货物对商家进行评价,如果出现货物质量不合标的情况则进行退换和理赔。
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简单的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就是一个线上信息不断交换的过程,商家和消费者根据信息进行合约的签订和合约的旅行。从本质上,这与传统的贸易模式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在流程和形式上却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因为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商家和消费者是面对面的,货物的交付和资金的交付是现场完成的。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却不存在此种状况,完全是线上进行的。
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遇到的问题
要确定民商法哪些地方可以改革创新,就必须要确定。传统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会出现哪些问题。
一是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很难确定。在传统的民商法中,交易的合法性建立在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之上。然而在电子商务时代,我们甚至很难确定交易主体的位置是在哪里,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務的出现使这种情况更加明显。卖家一旦关门,交易一旦出现问题,则买家无处进行申诉。在线上交易模式中,权责利三者的关系较传统交易模式更难确认。
二是合同不规范性问题。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合约的签订具有严格的规范,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应。但是在线上交易中,签字合约的修改等环节均无法很好的实现。因此,电子票据相较于纸质合同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应远远不如纸质合同,并且在执行时具有一定的困难。
三是电子商务中的欺诈行为很难避免。这一点主要来源于线上交易中商家信息采集的困难性。没有了真实准确的商家信息,商家就容易在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因为只要后期改变商家信息,便能够成功的避开法律的追责,消费者也很难进行维权。同时交易平台在监管机制上的不成熟不健全也给了商家进行商业欺诈的可乘之机。
综上所述,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主要面临着三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交易主体的真实性问题、合同的不规范问题和交易过程中的欺诈性问题。
三、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发展与创新
面对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时代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和创新,以适应商务交易中的新变化:
一是明确电子商务在民商法中的性质。电子商务是传统商务模式在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产物,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交易往往呈现出多线的联系。电子商务中需要交易平台来维系,这在传统的商务模式中是不存在的。对这些新产生的交易因素,民商法要合理的确定其特征性质。特别是民商法在现阶段所确定的法律范围和电子商务的经营范围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民商法无法涵盖电子商务的全部要素,这样便很难保证其中各个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是民商法要保障交易的平等性,在传we统的交易中,交易双方由于都是在场的,所以必然是平等透明的。但是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都处于线上交易,而且卖家信息的可靠性很难保证,所以造成买家在信息上处于不对等地位。因此,要想保障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正常运转,就必须要保证交易在平等、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三是要引入权利救济仲裁机制。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运行过程中,交易媒介主要是靠互联网进行的,因此必然会携带互联网所特有的虚假性特征,这就必须要在民商法中引入合理的仲裁机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民商法还要借鉴信息化技术管理准则,让互联网合同和互联网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责任更加明晰,由此真正的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不透明性弊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为了适应交易环境的变化,民商法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分别是明确电子商务在民商法中的性质、保障交易的平等性和引入权利救济仲裁机制。
参考文献
[1]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01:53-55
[2]姜宪明. 电子商务原理与实务.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08:90-92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