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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具有代表性的选委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根据今年4月6日正式生效的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法》规定,在现任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4年12月19日任期届满后,新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将由300人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