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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要求,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如采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原则,其外债总规模不大于∑成员企业净资产×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成员企业净资产×1,且集团资产负债率不大于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