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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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P作为我国自主研发的主要替代M0的法定数字货币已于局部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并步入流通环节.理论界对DC/EP的褒扬与阐优笔耕不辍,而对于如何防范金融网络风险与维护货币管理秩序问题探讨的必要性亦不容小觑.面对算法算力等突破DLT技术的不可篡改性、“二元模式”固有缺陷抵牾去中心化、流通刑事风险高发性亟须非匿名性问题,刑事立法活性化“偏离”而忖量踌躇有其内在动因:一为针对DC/EP的前置法阙如下的定性定位语焉不详;一为谦抑原则之片断性对限缩刑事立法处罚半径的固有钳制.对于实施侵害DC/EP的行为就目前而言尚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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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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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P作为我国自主研发的主要替代M0的法定数字货币已于局部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并步入流通环节.理论界对DC/EP的褒扬与阐优笔耕不辍,而对于如何防范金融网络风险与维护货币管理秩序问题探讨的必要性亦不容小觑.面对算法算力等突破DLT技术的不可篡改性、“二元模式”固有缺陷抵牾去中心化、流通刑事风险高发性亟须非匿名性问题,刑事立法活性化“偏离”而忖量踌躇有其内在动因:一为针对DC/EP的前置法阙如下的定性定位语焉不详;一为谦抑原则之片断性对限缩刑事立法处罚半径的固有钳制.对于实施侵害DC/EP的行为就目前而言尚不足以伪造货币罪规制;而肯定刑法规范对于DC/EP关联行为涵摄必要性前提下,对于诸多行为不能一概认为仅构一罪.立足于现有技术进步程度与规范语意体系,通过关联行为予以入罪定性是符合试行阶段DC/EP流通监管要求、刑法规范最小限度干涉与最大程度保护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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