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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前经广东省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为深圳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按超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