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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规定的解释,要形成可接受的合理结论,必须在解释起点和解释方法上形成共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问题之所以产生无谓的争议,一方面在于没有将管辖权的本质和连接点确定标准作为解释起点,另一方面在于没有自觉适用有关法条冲突的解释方法。若注意到这两点,便可避免在管辖问题上自说自话和避免得出南辕北辙的解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