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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据2010年的报道,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已经达到15%左右,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的社会问题。据调查统计,在大学生中,精神疾病逐步替代传染病成为学生休退学的主要疾病因素。而国内对高等学校精神疾病类学生的研究多侧重于精神疾病引起的休退学情况的调查报告、心理分析及干预管理等,对建立精神疾患类学生救济体系的报道较少见。作者从诊断、治疗、责任归属等方面分析了对精神疾患类学生救济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提出了建立常态化的心理健康教育—大众化的精神疾病预防—个体化的高危对象服务的事前救济体系和以养成教育为核心的发展性救济体系。
关键词: 精神疾患类学生 救济 政策保障 救济难点 救济体系
国内对高等学校精神疾病类学生的研究从八十年代初见报道,研究多侧重于精神疾病引起的休退学情况的调查报告、心理分析及干预管理等。就目前的研究成果看,绝大多数局限于基础数据的调研分析、案例报告与干预对策等,对精神疾患类学生的救济多数研究集中在权益方面,且权利救济切入点、救济渠道基本上以申诉或诉讼两种方式为主,所以建立和完善精神疾患类学生的救济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一、对精神疾患类学生救济的政策保障
据2010年的报道,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已经达到15%左右,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的社会问题[1]。而针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精神卫生法》也是从1985年开始立法启动,到2012年10月酝酿了27年后才正式出台。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精神疾病已位于我国疾病总负担的首位,约占到疾病总负担的20%,患严重精神障碍者约1600万[2]。据调查统计,在大学生中,精神疾病正逐步替代传染病成为了学生休退学的主要疾病因素[3-4]。作为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法律保障《精神卫生法》中对学校应尽的义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早在《精神卫生法》之前,教育部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就已出台一系列文件推进高等学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2002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教社政厅[2002]号),2011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教思政厅[2011]5号)。这些文件的出台为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推进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了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顺利开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
二、精神疾患类学生救济过程中的难点
1.诊断难
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患有重症精神性疾病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但是患有精神疾病的学生如未在发病状态是很难通过体检检测出来,另外,对于家长来说高考是改变孩子命运的转折点,在非病发状态下对孩子的疾病有所隐瞒也是人之常情。因此,为了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多数高校都会通过心理健康测评的方法对可能有心理问题的新生进行筛查。但是新生的心理普测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心理健康量表筛选标准的差异性、测量常模的实时性、测验工具的适用性、测试结果解读的差异性、受试者伪装的存在性、测验使用者的专业化,等等,这些因素均会导致心理普测的筛选率差异较大[5],另外,筛查后的约谈跟踪和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更为重要,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的工作中重筛查轻干预的现象还是存在的。据调查,虽然精神疾病排在我国疾病负担的首位,但是我国注册的精神科医生远低于世界水平,不仅如此,调查结果显示,非精神科医生对心理障碍的识别率较低[6],更不用说学校的校医、心理辅导老师、辅导员、班主任。同时,《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生作出。”因此,大部分学生都是在病发后出现较明显症状时才能被发现,而这时大多学生会选择休学或退学的方式进行治疗。
2.治疗难
精神类疾病是世界公认的顽症,易发作,治愈难[7]。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人们对精神类疾病的认识不足,不够重视。在患病初期常常不被家人和自身察觉,以为只是简单的情绪低落、乏力、失眠等而不去就医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有时甚至辅导员告知家长孩子可能患上了精神类疾病,但一听要去脑科院这样的专科医院检查,便讳忌就医延误了病情。一方面,治疗精神类疾病所用药品大都属于自费药,价格昂贵。另一方面,精神类疾病药品副作用较大,部分家庭会由于经济或对治疗的不信任等原因病情好转便立刻停药。短时间内如果病人劳累或者受到精神刺激,就会导致病情的再次发作甚至恶化。除此而外,精神类疾病的治疗还受到精神卫生知晓率、精神卫生资源的配备、精神科医生的素质等一些客观社会因素的影响。
3.责任归属难
学生在学校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则一般的家长都会首先追责于学校,即便不是学校的责任有的家长也会为了获得更多赔偿抚恤而追究学校管理。所以可以理解,学校为了降低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减少精神疾患类学生对周围同学的影响,遇到此类事件时如果学校背负过多的责任和义务,首先学校医生对此类学生的治疗建议就会显得畏首畏尾,且学校领导在处理相关事件时可能也会瞻前顾后。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精神疾患类突发事件时,不应过度扩大学校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学校的责任范围,这样才有利于对精神疾病类学生的救济。
三、完善精神疾患类学生的救济体系
1.建立健全事前救济机制
从众多报道的学校安全事件中可以发现,大学生的精神疾病已经成为引起校园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于学校来说,事前预防远比事后救济重要。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常态化的心理健康教育—大众化的精神疾病预防—个体化的高危对象服务的事前救济体系的在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尤为重要。就学校层面讲,首先要配备素质精良的心理健康工作队伍,主要包括校医务科专业医生、心理咨询教师、专业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等等;其次,要完善课程体系及管理机制,将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各种课程的教学和日常管理中;再次,要加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力度,发挥各种活动载体的作用,扩大心理健康活动的覆盖面,形成全员参与、面向全体、全面渗透的活动模式。 2.建立发展性的救济体系
如果说事前救济机制的建立目的是普及心理健康教育,那么笔者认为发展性救济体系的建立目的则是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的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发展性救济体系的核心是养成教育,即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多渠道的协同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8]。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需要与各种教育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需要家长和老师的共同关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
3.拓宽经济救济渠道
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学生由于病理表现,因此学习成绩一般不佳,人际交往能力较弱,在现行的高校经济救济体制下,较难获得各类奖助学金。但由于精神疾病类药物价格较高,多为自费药品,家庭负担较重。因此笔者建议在学校设立专项救济基金,基金款项应该包括国家拨付、学校自筹及社会捐助等。首先,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在确定教育经费预算时提前列支,其次,应该将银行、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融入救助体系当中,扩大经费来源。
参考文献:
[1]鲁湾.中国精神疾病发病率15%,成为健康头号杀手[J].科学养生.2010.(10),17.
[2]陈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J].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6.
[3]翟艳珍.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因精神疾病休退学情况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1999,20(1),67.
[4]刘协和.某大学1994-2003年375例学生休退学原因调查[J].中国校医.2005,19(2),136-137.
[5]鲍立铣,陈增堂,殷芳,赵娟.大学新生心理普测的现状及建议[J].思想理论教育.2009,9,74-78.
[6]赵贵芳,王汝展,温晓燕.论综合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高对精神疾病识别能力的重要性[C].山东省心理卫生协会首届学术研讨会获奖论文选粹.
[7]杨栋元,黄敏,陆怡.上海市宝山区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现状分析[C].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第五届学术研讨会.
[8]林英典.论青少年的养成教育[J].教育探索.2003,(1),49-51.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指导项目《高等学校精神疾病类学生救济体系研究》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闫璐颖,项目批准号:2013SJDFDY114。
关键词: 精神疾患类学生 救济 政策保障 救济难点 救济体系
国内对高等学校精神疾病类学生的研究从八十年代初见报道,研究多侧重于精神疾病引起的休退学情况的调查报告、心理分析及干预管理等。就目前的研究成果看,绝大多数局限于基础数据的调研分析、案例报告与干预对策等,对精神疾患类学生的救济多数研究集中在权益方面,且权利救济切入点、救济渠道基本上以申诉或诉讼两种方式为主,所以建立和完善精神疾患类学生的救济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一、对精神疾患类学生救济的政策保障
据2010年的报道,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已经达到15%左右,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的社会问题[1]。而针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精神卫生法》也是从1985年开始立法启动,到2012年10月酝酿了27年后才正式出台。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精神疾病已位于我国疾病总负担的首位,约占到疾病总负担的20%,患严重精神障碍者约1600万[2]。据调查统计,在大学生中,精神疾病正逐步替代传染病成为了学生休退学的主要疾病因素[3-4]。作为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法律保障《精神卫生法》中对学校应尽的义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早在《精神卫生法》之前,教育部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就已出台一系列文件推进高等学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2002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教社政厅[2002]号),2011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教思政厅[2011]5号)。这些文件的出台为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推进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了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顺利开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
二、精神疾患类学生救济过程中的难点
1.诊断难
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患有重症精神性疾病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但是患有精神疾病的学生如未在发病状态是很难通过体检检测出来,另外,对于家长来说高考是改变孩子命运的转折点,在非病发状态下对孩子的疾病有所隐瞒也是人之常情。因此,为了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多数高校都会通过心理健康测评的方法对可能有心理问题的新生进行筛查。但是新生的心理普测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心理健康量表筛选标准的差异性、测量常模的实时性、测验工具的适用性、测试结果解读的差异性、受试者伪装的存在性、测验使用者的专业化,等等,这些因素均会导致心理普测的筛选率差异较大[5],另外,筛查后的约谈跟踪和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更为重要,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的工作中重筛查轻干预的现象还是存在的。据调查,虽然精神疾病排在我国疾病负担的首位,但是我国注册的精神科医生远低于世界水平,不仅如此,调查结果显示,非精神科医生对心理障碍的识别率较低[6],更不用说学校的校医、心理辅导老师、辅导员、班主任。同时,《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生作出。”因此,大部分学生都是在病发后出现较明显症状时才能被发现,而这时大多学生会选择休学或退学的方式进行治疗。
2.治疗难
精神类疾病是世界公认的顽症,易发作,治愈难[7]。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人们对精神类疾病的认识不足,不够重视。在患病初期常常不被家人和自身察觉,以为只是简单的情绪低落、乏力、失眠等而不去就医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有时甚至辅导员告知家长孩子可能患上了精神类疾病,但一听要去脑科院这样的专科医院检查,便讳忌就医延误了病情。一方面,治疗精神类疾病所用药品大都属于自费药,价格昂贵。另一方面,精神类疾病药品副作用较大,部分家庭会由于经济或对治疗的不信任等原因病情好转便立刻停药。短时间内如果病人劳累或者受到精神刺激,就会导致病情的再次发作甚至恶化。除此而外,精神类疾病的治疗还受到精神卫生知晓率、精神卫生资源的配备、精神科医生的素质等一些客观社会因素的影响。
3.责任归属难
学生在学校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则一般的家长都会首先追责于学校,即便不是学校的责任有的家长也会为了获得更多赔偿抚恤而追究学校管理。所以可以理解,学校为了降低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减少精神疾患类学生对周围同学的影响,遇到此类事件时如果学校背负过多的责任和义务,首先学校医生对此类学生的治疗建议就会显得畏首畏尾,且学校领导在处理相关事件时可能也会瞻前顾后。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精神疾患类突发事件时,不应过度扩大学校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学校的责任范围,这样才有利于对精神疾病类学生的救济。
三、完善精神疾患类学生的救济体系
1.建立健全事前救济机制
从众多报道的学校安全事件中可以发现,大学生的精神疾病已经成为引起校园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于学校来说,事前预防远比事后救济重要。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常态化的心理健康教育—大众化的精神疾病预防—个体化的高危对象服务的事前救济体系的在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尤为重要。就学校层面讲,首先要配备素质精良的心理健康工作队伍,主要包括校医务科专业医生、心理咨询教师、专业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等等;其次,要完善课程体系及管理机制,将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各种课程的教学和日常管理中;再次,要加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力度,发挥各种活动载体的作用,扩大心理健康活动的覆盖面,形成全员参与、面向全体、全面渗透的活动模式。 2.建立发展性的救济体系
如果说事前救济机制的建立目的是普及心理健康教育,那么笔者认为发展性救济体系的建立目的则是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的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发展性救济体系的核心是养成教育,即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多渠道的协同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8]。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需要与各种教育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需要家长和老师的共同关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
3.拓宽经济救济渠道
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学生由于病理表现,因此学习成绩一般不佳,人际交往能力较弱,在现行的高校经济救济体制下,较难获得各类奖助学金。但由于精神疾病类药物价格较高,多为自费药品,家庭负担较重。因此笔者建议在学校设立专项救济基金,基金款项应该包括国家拨付、学校自筹及社会捐助等。首先,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在确定教育经费预算时提前列支,其次,应该将银行、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融入救助体系当中,扩大经费来源。
参考文献:
[1]鲁湾.中国精神疾病发病率15%,成为健康头号杀手[J].科学养生.2010.(10),17.
[2]陈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J].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6.
[3]翟艳珍.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因精神疾病休退学情况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1999,20(1),67.
[4]刘协和.某大学1994-2003年375例学生休退学原因调查[J].中国校医.2005,19(2),136-137.
[5]鲍立铣,陈增堂,殷芳,赵娟.大学新生心理普测的现状及建议[J].思想理论教育.2009,9,74-78.
[6]赵贵芳,王汝展,温晓燕.论综合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高对精神疾病识别能力的重要性[C].山东省心理卫生协会首届学术研讨会获奖论文选粹.
[7]杨栋元,黄敏,陆怡.上海市宝山区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现状分析[C].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第五届学术研讨会.
[8]林英典.论青少年的养成教育[J].教育探索.2003,(1),49-51.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指导项目《高等学校精神疾病类学生救济体系研究》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闫璐颖,项目批准号:2013SJDFDY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