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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系当事人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其经法律确认的特定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制度。当一个执行人员在行使这种公权力时,因现有的执行机制的缺憾而易增加执行错误或执行不当的机率及因其他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执行错误及执行不当时,需要完善这种保障机制及纠正、矫治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损害的不当行为。以往,我国的执行程序设计者很少顾及执行救济程序,我们的执行人员也很少考虑适用执行救济。近年来,随着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司法理念日益更新。我国的执行救济机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