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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中往往存在标准泛化理解或者混淆适用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对滥用职权这一标准的理解仍存在一定的偏差。新《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范围,在第70条中新增了"明显不当"这一标准,但对于这一新标准的适用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当前,在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之下,厘清滥用职权标准与明显不当标准的关联与区别,对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适用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