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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法治思维的熏陶,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形式主义方法论已经占据主导地位。但是,一些热点案件也暴露出忽视实质主义的倾向。刑事审判应以形式主义方法论为基础,以实质主义方法论为检验或补充。实质主义论证主要解决结论的合理性问题;形式主义论证主要解决结论的合法性问题。只注重形式推理,不承认实质推理,有可能出现合法不合理的结论;过于注重实质推理,有可能偏离法治。刑事审判应是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双重演绎。